河南某村民周某和付某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大约3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李某和田某。李某和田某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河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0多个村、15个村民组45户的90多人不同程度的砷中毒;20多万公斤粮食由于晒在晒谷坪上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李某、田某等4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小河里漂洗塑料编织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对这4人应如何进行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显然,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李某、田某等4人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即在重大环境事故中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