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禁止在沿海陆地内新建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4)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沙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