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由于人类一直将海洋作为“天然垃圾场”,因此,沿海和内陆的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渣、废液,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城市生活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核工业、核电站的一些放射性物质,都倾倒、倾泄入海洋。
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统计,全球每年向海洋倾倒的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有2 000亿吨,流入海洋的石油约1 000万吨。我国每年从陆地上排入海洋的污染物约80~90亿吨,未处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约90亿吨,大量的固体废物堆积滩涂和弃置入海。这些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形成了严重的海洋环境损害。
我国四大海中的渤海和东海污染严重,这导致了我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许多渔场废弃,鱼类受到污染,许多珍贵鱼类绝迹。每年渔业污染事件造成海洋水产品损失的经济价值高达6亿多元。
由于大量排入“三废”,导致海水营养富积,浮游生物如藻类急剧增加,造成海水颜色变化,出现“赤潮”现象。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明确规定:
(1)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科学选择入海排污口。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3)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4)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5)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6)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7)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业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8)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