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倾倒废弃物,必须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
(2)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并要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后由倾倒船舶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4)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