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或集镇的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局)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严格管理住宅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