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贯彻环境责任原则,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必须将环境保护同生产经营一并纳入计划,同步实施,一起考核,市长、县长、乡长在任期内要向上级政府签订环境责任书(或责任状)。村长在任职期间应向村民保证农村环境及农业生态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
(2)严格依照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活动。对于那些污染、破坏环境者,依法令其承担排污费、资源补偿费、生态费以及损害赔偿费。
(3)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管理。土地、山林、草原及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承包经营活动,应同时承包有关环境保护任务,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作为承包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令承包者同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4)对产生污染破坏环境的产业、项目,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对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产业、项目实行限期治理。对“十五小企业”坚决关、停、取缔。
(5)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自然保护区,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保护、发展、增殖野生动、植物,保护好生物资源和遗传基因库,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财富,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