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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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妇女遭到诽谤怎么办?

2001年,柳某因为认为丈夫与邻居张平(化名)有不正当关系,愤怒之中,跑到张家楼下大骂张平夫妇,并用木棍捣毁张家3扇大门玻璃。后经村干部调解,柳某修复了张家大门玻璃。2002年1月的一天晚上,柳某的子女又到张家哭闹,辱骂张家夫妇,后被围观的群众劝离。事后,柳某又多次在当地群众中说张平与其夫有不正当关系。同年,张平因精神忧虑发病,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张平为精神焦虑症、心率失常,因病造成8000余元的损失。于是张平夫妇以诽谤罪为由,把柳某告上了法庭。

妇女受到他人侮辱、诽谤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受害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