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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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法律如何保护妇女的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秘密权、生活秘密权。所谓隐私或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中的日记、信件、财产状况等。对隐私权的保护和重视,从人性角度上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也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而公开他人生活秘密,如公开受隐私权保护的信件、照片、录音、录像、档案资料、财产状况等。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