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志,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依照本法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