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在某市的红星摄影图片社拍了一张抱一玩具老虎的半身彩色照片。几天之后,该图片社将董某照片以50元钱稿费,卖给了当地一家报社使用,因此而引起纠纷。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也有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般来说,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而未经本人同意的,即构成侵犯肖像权。妇女如果发现有人未经自己同意就采用了自己的照片做广告或者进行刊登,可以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告的制作者、传播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妇女还可以要求侵权一方赔偿因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做广告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上述案件中,该图片社及报社未经董某同意,擅自使用董某照片,已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的要求,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图片社和报社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