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20268700000034

第34章 丈夫一方被宣告失踪,妻子再婚是否需要先办理离婚手续?

魏某的丈夫2001年底去南方打工,到2004年年初,魏某失去了与其丈夫的一切联系。于是,魏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失踪。收到了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后,魏某准备改嫁。但在领取结婚证时,负责婚姻登记的人说要魏某办了离婚手续才能再婚。那么,魏某到底还需不需要先办理离婚手续再结婚呢?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还要办理离婚手续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由宣告失踪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就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因而也就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化,原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因此,在本案中,魏某的丈夫虽被宣告为失踪人,但婚姻关系仍未变化,应仍为夫妻关系。

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宣告死亡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也终止。因此,如果魏某准备再婚,要先将原婚姻关系解除,即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将婚姻关系、财产及其抚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才能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