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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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丧偶妇女可否带财产改嫁?

王某与张某(女)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为夫妻。2002年7月,王某在深圳打工,返乡途中,遭遇车祸死亡。2003年3月,张某与邻村孙某相好,并准备结婚,张某将想法告诉其公婆(即亡夫王某的父母),张某的公婆表示,结婚可以,但不能从家中拿走任何东西。张某觉得自己应有权拿走属于自己的房产和其他合法财产。那么,张某是否有权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次继承遗产。

同时,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张某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