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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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离婚后,前夫还能向其前妻索要生活费吗?

郑某与丈夫余某2002年离婚后,搞个体批发业务。而余某长期在外游手好闲,无正当职业,余某为了满足其不良嗜好,经常借机到郑某家中要钱,并一直纠缠郑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的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很显然,本条规定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的。离婚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原有的男女夫妻关系终止,原有的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也因离婚而终止。本案中,郑某离婚后,其前夫无权向其索要生活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郑某对其前夫并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扶助赡养的义务。

对于余某的一再纠缠,郑某可根据不同情形加以解决:

(1)属于轻微情节的骚扰纠缠行为,郑某可向居委会等当地基层组织请求帮助解决。

(2)对余某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刑事伤害,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