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赵海宽提供的一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末,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企业就有32140家,占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根据人民银行的调查,有些地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相当突出:
--山东省滕州市有137户改制企业,逃废债金额达119378万元。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情况也较严重。
--北京市平谷县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这个县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支行开户的改制企业148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31663.1万元,其中改制企业有逃废债行为的131户,占改制企业的88.51%,逃废债金额24757万元,占改制企业银行贷款本息的78.19%。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指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各种形式,致使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方式可谓五花八门:
(1)借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有的破产企业未经批准,用应当偿还银行贷款的资产作为安置职工费用处理;有的裁定银行抵押贷款无效,造成银行,抵押贷款损失;有的采取高值低估的办法,使银行受偿率降低,或采取低值高估的办法,将无效资产高价抵给银行;有的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清偿;有的搞“暗箱操作”,不按规定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不及时向债权人提供企业有关材料,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有的企业擅自扩大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条件和标准,造成金融机构受偿降低。
(2)脱壳废债。
企业以有效资产出资,组建新企业,银行贷款留在无力偿还的空壳老企业。
在承包、租赁中,承包、租赁各方均不承担金融机构债务,变相悬债。企业承包、租赁时,出租和承租方、发包和承包方未与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协商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承包、租赁所得也不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到期债务,金融债务被悬空。
(3)分立或合并时,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旧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和185条的规定,实施分立或合并的企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原企业或公司清偿债务,对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或合并。
企业法人或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法人或公司分立,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或公司实施分立,分立的新企业应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按上述法律规定,对分立时不承担原企业债务或未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且未与债权人充分协商,不落实债务偿还措施的企业合并或分立行为,应视为逃废债务行为。
(4)将企业资产拍卖、出售,不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公司)资产出售、拍卖、转让,应当首先偿还企业债务,对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但目前改制企业出售、拍卖、转让企业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通知抵押权人;出售、拍卖、转让资产所得,不用以清偿到期债务。
逃废银行债务这一“毒瘤”渗出的毒液侵蚀了“泥足巨人”的躯体。表面上企业欠了银行的钱,银行是国家的,钱也是国家的,同样推理企业欠的债也是国家的。
当然,这种推理是完全错误的。
最近的一条新闻再次引起人们对银行的逃废债务的重视:
曾号称“全国最大最先进机场”造价69亿元的珠海机场陷入了困境,本指望靠营业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工程款的如意算盘如今落了空。面对巨额债务,珠海机场负责人说,只能坐等珠海市政府给钱还债,因为是珠海市政府投资建的机场。像珠海机场负责人一样持“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可以不还”这种想法的企业家不在少数。更可怕的是,一些企业并不认为违约、借贷不还等失信行为是什么过错,甚至还有“不赖白不赖”的心理。
据统计,国有工商企业80%的流动资金都需要向银行贷款。淡漠的“信用”意识使他们成了靠伸手贷款过日子的债务人。
更无奈的是,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银行部门没有强制手段。收贷收息不能像收税一样,反而要讨好债务人,形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种错位的“孙子”“爷爷”关系。有时,地方政府的一纸决议又将债务轻而易举免掉了。银行在保全资产过程中,也壁垒重重。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高估资产价值,影响了银行资产效果。法院诉讼收费较高,当银行向资信较差的企业追债时,不仅常常收不回债,还要垫支高额的诉讼费。随着水波的逐渐扩散,形成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信用危机。
可悲的是,我国的许多企业却依然享受着“逃废债”这一胜利大逃亡的喜悦。当“失信是失信者的通行证”这被扭曲的信号在市场经济秩序蔓延开来时,信用便成了最稀缺的资源。
银行:惹不起。躲得起!
企业的逃废债就像“废水”、“噪音”一样,污染着信用这片土地。
大量的企业逃废债行为,搞的各个“债主”--银行惶恐不安,而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却在日益加强。俗话说得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与其去冒债务人的赖账风险,不如捂紧腰包,少贷为妙,难道惹不起,还躲不起?于是银行“躲贷”、“惜贷”渐成难抵之风。
这样的例子目前有很多。
据2002年2月20《消费日报》报道:重庆市中小企业有54万家,银行因怕“赖账”,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放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却因抵押问题而迟迟开不了张。
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张快两个月了,却仅办成一单贷款50万元的业务,另外4单已初步形成600万元左右的贷款,因抵押问题被束之高阁。
这样的现实,让雄心勃勃的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开始有些惆怅。
按说不应该有这样的尴尬:一百多家会员单位“等米下锅”,火烧眉毛般地急切企盼拿到贷款“救命”;担保中心也乐于为企业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从中获利。--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魏以伟,对现状满脸无奈。他说,重庆目前有中小企业54万家,由于融资渠道不畅通,长期得不到贷款。而银行因为担心风险,对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有的甚至尚无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心存疑虑,把它们拒之门外。
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中介机构,担保中心应运而生。然而,遗憾的是,担保中心本身还有一个控制风险的问题。他们的通常做法是,要求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抵押物,而这些企业却难向担保中心提供抵押品。
前不久,该公司为一家企业办理担保贷款,对方将一辆轿车提供给担保中心作抵押物。但是,当双方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时,对方以作为抵押贷款,轿车的所有权应属于银行而不是担保中心为由,让其吃了“闭门羹”。同样的窘境,也在工商局、土地房产局出现。--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以汽车、房地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再向银行贷款。担保中心如若无法拥有抵押物所有权的话,那么,为银行承担了70%风险的担保中心的风险,又由谁来承担呢?
融资难、贷款难,几乎成为重庆所有中小企业发展的“拦路虎”。
说起贷款难的艰辛,桑田药业新加坡老总洪福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大倒苦水。他说,由桑田药业开发的治疗老年痴呆症的新药在中国填补了市场空白,在全球是治疗此病的首选。这种新药去年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市场前景非常乐观。然而,这样一家前途光明的企业,如今却因300万元资金“拦路”,无法向外宣传推广而陷入困境。据洪介绍,为贷款,公司先后已向本市八九家银行“求助”,都被拒绝。
万般无奈下,该公司找到市信用担保中心。但是,该中心要求用“桑田”的新药证书和51%的股权担保来获得贷款--由于这51%的股权中含有中方的国有资产,在用于抵押时必须经过很多程序包括要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由此,桑田药业的融资希望可能再次成为“泡影”。
尽管目前重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势头喜人,但目前仅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等两三家银行接受担保中心担保。
接受记者采访的部分银行认为,由于本市一些中小企业的素质低,信誉差,借钱不还的“老赖”居多,又无足额的抵押物抵押,让银行“望而生畏”。
企业金融信用的严重丧失,使得银行在控制风险和积极经营之间陷入两难“境地”。
由于目前粗放经营导致大量的不良资产,给银行带来沉重压力。持续下去,部分银行将面临倒闭的风险。国家对国有银行的考核愈来愈详细、具体,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严格控制贷款质量。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贷款责任制、不良贷款比率考核等来严控风险。银行正常经营本身就有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定不良贷款很难,道德风险与经营性风险无法截然分开,只看贷款的结果而不看原因,贷款责任人制度规定贷款出现风险,谁签字谁负担责任,但对贷款责任人的激励机制缺位,风险与收益不挂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之间难以平衡,为防止被误划为道德风险,信贷人员最优的选择便是不放贷款。
从企业的效益来说,由于买方市场的出现,一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结构调整的步伐,产品大量积压,生产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原来的银行贷款难以归还。并多形成不良贷款。银行收回原有贷款尚有困难,更不要说提供新的贷款。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银行无法通过提高利率来实现与收益的对称。我国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在目前企业效益下滑、银行贷款环境恶化的情况下,银行无法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弥补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和平衡贷款的高成本,使贷款的风险与其带来的收益严重不对称,因而减弱了银行贷款的动力。
从社会信用环境来说,尽管国家和中央银行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一些地区和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银行和企业的信用关系,以致出现银行借贷甚至恐贷的现象。因为银行也是企业,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利润,银行“嫌贫爱富”是其理性选择。同时,贷款作为稀缺资源,只有配置到经营水平高、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如果贷款给效益不好的企业,结果往往是企业无力还款,贷款沉淀,导致资源配置无效。并且,因为贷款的来源是存款,银行要对储户负责。一旦大量贷款成为不良资产,银行的流动性就会出问题,严重时会发生挤提以致银行倒闭。但如果是信用环境混乱引起的,就不能不给予足够的重视。
当然,如果企业的信用很好,银行依然还是会很“仁慈”的。
据《山西担保》报道,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在2002年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指导性意见中,将中小企业分为三类:重点支持类、适度支持类和禁止贷款类。
重点支持类须符合以下六项条件:1、信用等级在AA以上;2、能够按时还本付息;3、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于零;4、资产负债率小于60%;5、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6、无重大经济纠纷。
适度支持类须符合以下六项条件:1、信用等级在BBB以上;2、经营有盈利;3、不欠息;4、资产负债率小于70%;5、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6、无重大经济纠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禁止贷款类:1、欠息,无偿债能力;2、贷款用途不大;3、不守信誉;4、企业管理混乱;5、经营无固定场所;6、企业经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市场交易的顺利实现要依赖于交易双方实现所承诺的信用,即对已达成合同条款的全面履行。在一个没有信用的地方,建立市场经济将无从谈起。信用危机的结果只能是金融危机,这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生存。企业逃废债成为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的一大隐患,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导致银行对企业失去信任。银行的贷款条件越来越严,手续越来越繁琐,人为增大交易成本,最终损害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打击“逃废债”,刻不容缓!
市场经济的成熟是信用经济,它需要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保障,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制裁。欠债不还者之所以逍遥,是因为诚实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因此,纠正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我国刚刚进入WTO的运行轨道,企业的信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今后的发展,甚至国家的形象。因此,重建企业信用,打击“逃废债”这一严重失信行为,更是刻不容缓。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在京召开会议,研究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和信用秩序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按中央统一部署,以纠正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为重点,继续整顿规范金融市场和信用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会上指出,刚刚结束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是进入新世纪和“十五”计划开始实施后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银行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各项要求。
2001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