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杜某因琐事而发生斗殴,结果杜某被打成轻微伤。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事件经过后,对胡某作出了200元的行政处罚。杜某认为,整个事件的起因在于胡某无理的骂人行为,而且自己被他打成轻微伤,只对他罚款200元,显然是处罚太轻。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对杜某作出具体行政处罚,但杜某不服公安机关对胡某的处罚行为。杜某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不能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关键要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影响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直接对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影响是直接的、明显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受影响。
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对杜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只是对胡某作出了200元的罚款,杜某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侵害;但是,若公安机关对胡某的处罚太轻,则这种不公正的处罚就间接地侵害了杜某的合法权益,即人身权受公安机关平等、充分保护的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不服的,受处罚人和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杜某认为公安机关对胡某处罚太轻,要求加重对其处罚的情况属于“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范围。综上,杜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由于杜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太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案件裁判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胡某的权利义务,所以胡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主动申请参与行政诉讼活动,或者应人民法院的通知而参与行政诉讼,作为本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