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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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行使行政职权时,应以谁为被告?

杨某从事药材经营生意,有一次他从私人手中购得东北虎皮6张,转手卖给上海等地的客商,从中获得利润3万余元。过了不久,县林业局公安科发现了杨某的违法行为,并开始立案侦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林业局公安科对杨某作出了没收3万元非法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杨某认为林业局公安科越权处罚,想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杨某应以林业局还是公安科为被告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是,林业局公安科只不过是林业局内部设置的一个职能机构,依法对有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林业局公安科行使职权作为应以林业局的名义对外发文,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最终的法律责任由林业局承担,所以应该以林业局为被告。即使林业局公安科以自己的名义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应以林业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