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向遵纪守法。但其邻居龚某却是一位泼妇。一天,王某家的鸡跑进龚某的菜地,把龚某种的小青菜都吃光了。龚某知道情况后,赶到王某家大骂不休,王某实在忍不下这口气,推了龚某一把。王某一推,龚某顺势一倒,摔成了轻微伤。据此,当地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了拘留8天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所在地是A区),市公安局将8天的拘留变更为200元罚款。王某对复议决定还是不服,想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王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直接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将拘留8天直接变更为罚款200元。所以,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由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由王某根据自己的便利、诉讼的公正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