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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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什么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郑某是一个体户,多年来一直以卖肉维持生计。一天,区食品卫生检查监督所在检查中认定郑某卖的猪肉不符合卫生标准,对其作出了罚款800元、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郑某对这一行政处罚不服,想到法院去起诉,但他又不知道到哪个法院去告。有人告诉他可以到处罚机关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起诉,也有人让他到居住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人让他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结果弄得他不知如何是好,跑了不少冤枉路。那么,郑某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去起诉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除了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之外,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所以郑某不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则上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审查,除非法律有特别的不同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郑某应该到处罚机关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在自己的居住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起诉。正如本案分析所显示,确定由哪一级法院以及在同一级法院之间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来受理第一审案件的问题,构成了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核心。前者即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受理的问题是级别管辖问题;后者即确定由同一级法院中的哪个法院起诉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确定都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