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某村委会主任张某组织村民分责任田。在分责任田专利号中,村民于某认为村委会主任有意照顾田某,并提出抗议。村委会主任张某不但对此不予理睬,而且还说于某妨碍村委会工作。于某一气之下用刀割断丈量土地的皮尺,而后于某与张某发生了打斗冲突。张某的伤情经法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以于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于某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于某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处罚。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公安局15天的拘留处罚决定是影响于某人身自由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属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所以,在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后,于某可以处罚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要看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存在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的影响;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合法权益受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上述三个条件都满足,于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