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水利厅有关机构抽查发现,一些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县,存在水质检测不规范、检测报告不齐全等问题。通过资料查阅,会宁、甘谷、通渭三个县的水窖工程普遍没有水质检测报告,集中供水检测也不全,如甘谷县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集中供水工程完成15处,而水质检测报告只有四份,而会宁县所有的人饮工程均未见水质检测报告。对水质的动态监测方面,这三个县都没有开展工作。
(四)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不完善
目前在甘肃农村人饮工程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大量已建成的人饮工程就难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良性运行机制和合理的水价体系,就不可能管好工程,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在甘肃各市(州)县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省上制定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要求和办法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工程能否正常发挥效益,管理是关键。省上文件规定,集中供水工程中,小型的以村为单位,成立用水户协会,选定承包人,订合同明确权责,大型的要有专业管理站,全面负责管理,但是很多县都没有很好地落实。调查发现,会宁、甘谷、通渭三个县的集中供水项目受益人数1000—4000人不等,有的供水房有7座、14座,但管水员只有1人,或还未落实人员,管理制度也不完善。
2.水费标准制定不规范
在一些县,农村饮水工程虽已建成,但没有管理机构。目前甘肃省大多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不到位,尤其是水费标准制定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问题:一是有些工程不收水费,计划等出问题时再一事一议,筹集资金解决,能否做到还没有切实的保证。二是有些未按要求进行成本核算,而是由村委会随意定价或是随意降价,不能保证维修养护及大修资金。三是有些虽经县水利局核算和物价部门核定,但折旧年限定的太长(50年),折旧费太低,实际达不到折旧的要求。
3.管理水平和后续服务有待提高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管水员都是村民推荐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水费收取按户建卡不完善,收费手续不健全。调查发现,在很多农村,集中供水处的农户不收费的,用水量大;收费的偷水现象严重,管水员对此现象束手无策。在通渭县的贾家山人饮工程调查时发现,一农户是8口之家,每月用水还不足1立方米,看他家的水表发现是农户自己私自更换水龙头做了手脚,还有的将水龙头开至滴水不走表的状态。由于集中供水水源处没有总表,对于这一现象,管水员没有办法只好视而不见。在一些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处,存在水费收取票据手续不明、收费不符的情况,水价3.00元/立方米,但却出现用水1方收费10元的票据。从后续服务看,有的农户家里水表破裂,管水员不能及时进行维护,而是对该农户采取了关闸停水的措施。水窖守水户有的反映,一些与手压泵相连的塑料管掉入水窖中,影响使用也没有人管等。
五、甘肃省农村公共饮用水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甘肃省农村人口生活用水情况并不理想,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的仅为65%左右,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实施后的自来水普及率也只有40%,距离农村小康社会标准相差甚远。因此,解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今后的农村公共饮水事业发展中,要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一批高质量的规模工程,解决9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对2000年以前修建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修建的农村人饮工程要按水利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充分发挥这批老工程的效益。
“十一五”期间,甘肃全省农村饮水事业发展要立足于省情、水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和思路,坚持以人为本;要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战略,大力改善农民群众的饮水条件,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推进节水型社会发展步伐,全面提升饮水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1.要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在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确保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时刻把人民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中,要提高农村人口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统一按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规定,按一、二级水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即所选取的水源、水质必须全面满足一、二级水质的要求。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饮水,也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工程措施,最终供出的水至少达到二级水标准。即使在严重缺水区,也必须达到二级水标准,杜绝三级水。
在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中,对水源的选择要坚持以下5项原则:一是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必须有稳定的满足供水保证率的可取水量,并取得县及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二是水质符合饮水安全对水质的基本要求。当有部分指标不符合饮水安全时,必须是用现有技术水平能够处理且经济上合理。对关键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处理难度大、造价高的水源,不宜选用。三是不得选取高氟(砷)、高矿化度和严重污染的水源作为规划的水源。四是选择的水源最好在工矿区的上游,尽可能避开污染源。五是取水方便,输水距离短,工程造价较低。有地下水源的地方,优先选用地下水。同时,要制定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办法:根据取水水源性质的不同,按地面水和地下水两种类型制定水源保护措施。
2.要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宗旨,提高农村供水服务标准
在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中,要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提高农村饮用水供水服务标准。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要根据农村水资源状况、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住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供水量标准。人的生活用水量为40~50升/人·日,城区周围、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开发区和相对富裕的川区,按50升/人·日规划,山区一般按40升/人·日规划,纯吃水窖地区按20升/人·日,大牲畜按50升/日·头、小牲畜按5升/日·头规划。人口自然增长率一律为7‰,水量计算年限为20年。
根据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需要和农村村镇供水的发展方向,对实行集中供水的农村地区,全部要求实现自来水供水到户,对部分由于经济原因暂时不要求人户的,也规划好接水口。对经村委会或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暂不入户的,供水到集中供水点,但集中供水的设计要求保证90%以上农户往返取水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要提高农村饮用供水的保证率:一般乡村不低于95%,严重缺水乡村不低于90%。
3.要坚持公共财政原则,扩大政府对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的投入
在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中,各级政府要坚持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把公共财政支出的阳光普照到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上,扩大对农村饮用水事业建设的财政投入规模。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尤其是目前甘肃农民群众收入偏低,生活水平低下,公共财政更应该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投入数量。
从甘肃经济欠发达和财政收入严重短缺的情况,中央财政应该扩大对西部落后省份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入的规模。2004年甘肃财政收入215.86亿元,而财政支出却高达356.94亿元,财政亏空达到了40%。在地方财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扩大中央财政的投入数量,是甘肃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因此,在未来一个时期,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对国家级贫困地区,配套资金的比例适当降低。调查中反映,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特别是国家级重点扶贫县,地方财政相当困难,无法解决配套资金问题,但又必须有承诺的文件才能保证国投资金的到位,因此承诺文件只是纸上谈兵,配套资金多为群众出资或者投工投劳的折资。建议国家对极端困难的边远地区应实事求是,降低地方的配套资金,减少地方财政的压力。
甘肃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在建设资金方面要积极支持,保证饮水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尽管各级地方财政困难较多,但是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否则有可能会影响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这既是对国家负责,也是取信于民的大事。
4.要根据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民自筹资金的比例
在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中,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民自筹资金的比例。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要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农民自筹资金投入为辅的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农村供水工程是一项顺民心的德政工程,面对国家投资支持的难得机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比较高,但也要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
甘肃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极为有限,地方自筹投入资金,要客观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2004年甘肃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852元,其中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纯收入更低。如2004年天水市的张家川县农民纯收入为1238元,清水县为1295元;陇南市的西和县农民纯收入为1167元,礼县为1163元。如此低下的农民收入,根本没有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资能力。按照甘肃省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惯例,省内配套资金实行三三制原则,由省级、市(州)县和群众自筹各负担1/3。我们认为,对贫困县的农民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适当降低农民自筹资金的数量,资金短缺部分应该由省财政分担。
5.要坚持资产分明原则,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产权要明晰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是来自不同渠道:国家财政投入资金来自国债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来自不同层次的政府财政和农民群众个体。一般情况下,地方配套资金占投资总额的40%。在已经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资金中,甘肃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按三三制原则进行分摊,省级、市(州)县和群众自筹各负担1/3。建设资金投入的多渠道、多层次,导致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产权的复杂化,存在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不明确等问题。
根据《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性氟砷病防治改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在工程建成后,所有的集中供水工程都必须做到产权明晰。但产权如何明晰却没有明确规定,产权归谁所有?是国家,还是受益农户?建议对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问题尽快研究明确,下达相关指导意见,以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
6.要坚持公共管理的效益原则,提高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水平
在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中,要坚持公共管理的效益原则,提高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水平。农村饮水事业作为农村公共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公共管理的规则来进行运作管理,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农村饮水事业管理既要从公共性原则出发,照顾广大农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又要从效率性原则出发,确保饮水设施的长期供水能力。
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农村饮水设施能不能发挥长期效用,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能否认真落实有直接关系。各市县要根据当地乡村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村饮水设施管理制度,并已经制定的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执行,在实践中还要不断完善。
二是要实行饮水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农村各类人饮设施都必须落实管理措施与管理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个部门和每个人员的管理责任。所有工程必须明确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各级水利部门也必须相应地明确业务部门管理责任人,建立起经营者与水利主管部门双重的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管理好一个工程比建设一个新工程更重要。凡是农村饮水设施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市(州)县,今后不安排实施安全饮水工程。
7.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农村饮水供水的多种管理模式
在农村饮用水事业发展中,要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和饮水工程特点,建立农村饮水供水的多种管理模式。在采用不同的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三个事项:一要发挥饮水工程的最大效率;二是要满足农民对饮水供水的最大需求;三是要降低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成本。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甘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和管理工作的难易,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对跨乡或多村受益的骨干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农村供水总站的指导下,实行专业管理。单村受益的工程,应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委会或村民大会决定管理体制,制定管理办法,重点推广用水者协会形式的管理体制,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属于老化失修进行更新改造的工程,也应理顺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