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行政决策机构是指根据城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活动需要,进行公共管理决策的各级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甘肃省的城市公共行政决策机构包括:省政府和省人大、市政府和市人大、区政府和区人大、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大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但不具有城市公共管理的行政决策职能,因而也不是城市公共行政决策机构。
城市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是指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和各级人大会议制定的法规,行使对社会公共事业进行管理的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职能管理部门。如省一级的教育厅、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市一级的教育局、科技局、宗教事务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等政府部门均属于城市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
在城市行政公共管理体系中,各级公共行政决策机构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根据管辖范围内公众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并对公共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公共交通设施、最低生活保障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管理;社区提供的文体活动、扶贫帮困、治安巡逻等公共服务。
甘肃省政府主要由24个厅级部门组成,另设15个直属机构,还有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等,同时还下设市(州)、区两级地方政府,其中有12个地级市政府、2个自治州政府和18个区政府、4个县级市政府。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的城市公共行政管理组织结构比较具体复杂,由于不同市区之间存在管辖区域、居民人口、经济生活上的差异,城市公共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有所不同。比如,兰州市设有37个政府职能部门、1个直属特设机构、2个议事协调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11个直属事业单位,而酒泉市设有31个政府职能部门、2个议事协调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直属事业单位。
在甘肃城市公共行政管理中,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比较具体,直接管理相应区域的公共事务,行使公共行政的管理职责。城市公共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是街道以及街道下辖的各社区。2004年甘肃省境内共设有1 11个街道办事处。城市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些具体业务一般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管理、监督。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职权:
一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是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公共管理工作。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协调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是负责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治理。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五是负责居民区日常活动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2.甘肃农村行政公共管理的组织机构分析
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主要是指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提供义务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公共防疫、水利设施、生态与环保、社会保障、农技服务、市场信息、公共安全、农村道路、防灾救济、文化活动、计划生育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运作机制。
甘肃省的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体系也分为五个层次,即省、市(州)、县、乡镇、行政村。从公共管理的主要行政职能差异上看,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体系也划分为公共行政决策机构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两大系统。
农村公共行政决策机构是各级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目前,甘肃省的农村公共行政决策机构包括:省政府和省人大、市政府和市人大(州政府和州人大)、县政府和县人大、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村委会和村民大会。农村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与城市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区别不大,在县级政府设有相应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如县教育局、科技局、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文化局、交通局等部门均属于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
2004年,甘肃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体系有12个市(州)政府(不含兰州市和嘉峪关市,两市的城市人口均超过50%),其中有2个自治州和10个地级市政府;65个县政府,其中含有7个自治县政府;456个镇政府和786个乡政府(包括29个民族乡)。近几年,在甘肃省行政设置上,尽管把原先的10个专区改设为地级市,但是在他们管辖的区域中农村人口仍占绝大多数的比重,在2004年陇南市的农村人口占87%,定西市农村人口占91%,庆阳市农村人口占88%,就是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金昌市的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也达到了54%。因此,甘肃省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体系,拥有12个市(州)政府、65个县政府、456个镇政府和786个乡政府。
在甘肃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体系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承担了大量的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当今甘肃农村行政公共管理体系中的主要机构。目前,在甘肃的乡镇和行政村,公共管理的行政职能几乎没有区分,公共行政决策机构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混为一体,公共管理的行政任务十分繁重。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直接面对农村农民的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就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是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后,为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而建立的公共行政组织,处于管理农村农民公共事务的行政等级序列的最基层。负责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命,或者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乡镇人大代表投票通过认可。乡镇政府内部行政人员或机构也基本上按上级政府机构对口设置。
由于开展撤乡设镇的农村公共管理机构改革,甘肃省的乡镇政府在数量上有所减少。2001年甘肃省设有1533个乡镇,2004年减少为1371个乡镇,其中乡政府由1253个减少为928个,镇政府由280个增加为443个。撤乡设镇的农村公共管理机构改革的目的是:做大做强县城和中心镇,进一步增强城镇的集聚能力,拓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渠道,加快农村城市化发展的步伐。
目前,农村乡镇政府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权力,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包括职务任免、职权划定以及对公共政务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二是传达和执行上级党政部门有关公共政务和公共事务的法规、政策和命令。三是完成乡镇政府的公共职能工作,如收税收费、计划生育、农村治安等工作;并负责协调向管辖区域的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等。四是指导“村自治”和“村委会”民主选举等工作。五是协助和指导村委会处理村一级的公共政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自治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六是指导本区域的农业结构调整和组织协调乡镇企业发展。
在乡镇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县乡两级的公共行政权力关系是关键环节。县级行政需要依托乡镇行政来完成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政务,离开了乡镇政府,县级行政不可能在农村有效行政。县级行政对乡镇政府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是体制内的关系。乡镇干部是县级行政体制的一个部分,是拿国家工资的科级公务员。因为县乡关系是国家公共行政体制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县级行政具有对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的强大权威。因而,乡镇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运作,往往与县级政府的领导和扶持以及希望要求有极大关系。
另外,乡镇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的运作能否正常与乡镇经济、财力也有很大关系。有一些乡镇的经济、财政状况比较好,财源相对较多,乡镇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的运作就比较理想;而有一些乡镇的经济、财政状况比较差,乡镇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的运作就很难正常。比如,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农村,乡镇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的运作就比较规范。乡镇体制研究专家贺雪峰在温州对工商业发达的乡镇行政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党政关系还是“七站八所”,都分工明确,运作良好。
村委会和村民大会作为农村自治性公共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农村农民的公共权益,提供村庄一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建立和维护村庄的公共秩序。2004年,甘肃省境内共拥有17043个村委会,98872个村民小组,承担着1869.55万乡村人口的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目前,村委会的主要公共管理职责是:
第一,村委会作为目前中国农村主要的自治性公共管理机构,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协助下,负责自治村的公共事务。
第二,村委会干部是“不脱产”的农村干部,一般情况下都是本村内部选举产生的本土“能人”,由村庄或政府提供一部分误工补贴或定额报酬等,而不是从县乡财政领取固定工资。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干部的任期是3年。可以说,村干部是一个不脱产的被村民选举出来的自治村负责人。
第三,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民之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协助乡镇的公共行政开展工作。
第四,维护集体、村民的经济权益和自然生态环境。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保障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对重大村公共事务,实行一事一议制,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并认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公共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是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是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是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是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是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是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是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村委会实行村公共事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是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是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七,村委会实行对村民大会负责制。村委会要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大会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大会上,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同意罢免的超过参加会议的半数,村委会成员就被罢免。
3.甘肃地方行政公共管理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甘肃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省份,经济不够发达,服务业相对落后,公共财力严重不足;加上由于地处内陆边远地区,对外商缺乏吸引力,利用国际资源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对外开放度不高。这些诸多不利因素就影响了甘肃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公共管理发展缺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一些内涵,使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1)省级公共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