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复旦大学一位教授嫖妓后受到讹诈,结果丢了工作,弄得身败名裂。舆论反应强烈,有各种不同的评论。这些评论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人数最多、声音最大的,强烈谴责一位体面的教授去做这样不体面的事;第二种是觉得这位教授未免书生气太重,怎么能给妓女留名片呢?难怪成千上万的人嫖妓没被抓住,偏偏抓住了他;第三种认为个人的私生活问题应当不至于影响他做学问,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在领奖时公开向性工作者致谢,不是也没影响他写小说、得大奖吗?为什么中国一个教授就一定得辞职呢?
女性主义作家米利特在其著名的《性政治》一书的一个脚注中说:“据说共产主义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卖淫现象的国家。”现在大家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也不曾成为事实——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暗娼也在矿山和长途运输的沿线残存着,只是数量比现在要少许多而已。或许可以说,我国在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这30年间相当接近这个目标,但是并没有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而现在,我们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
于是,中国现在也面临着在卖淫问题上的政策选择。早在1959年,联合国文献《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就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
联合国为什么认为不应当视性交易为非法呢?主要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性工作非法化的实际后果对女性不利。目前的局面是,从买方到卖方都想继续做,政府的禁娼政策并不能真正扫清卖淫,政府政策的效果只是使性工作更困难一些,使违法者从娼妓身上剥削得更多。这就是废娼政策的实际后果。
第二,在批判卖淫和批判妓女之间存在矛盾。妓女的人权难得保证,抢劫、杀害她们受到的惩罚较轻或者比较不容易受到惩罚。有统计表明,某年东北一地被杀害的妓女就高达数百名之多,她们无声无息地死在阴沟里,有人不但不怜悯,反而认为她们是罪有应得。不要说她们的行径并没有违反刑法,不能算犯罪,即使算是犯罪,也不该是死罪吧。这批女人是男权制社会中所有妇女群体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不但被整个社会贬低诅咒,还被警察、嫖客、皮条客甚至女性主义者贬低诅咒。
第三,从功能论角度分析卖淫:它为广大男性无婚姻者、变态者和长相丑的人服务。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群体,就是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2004年,北京的统计资料显示,强奸案中有57%是外地农民工所为,虽然可以归咎于这个群体道德水平较低,但是也反映出他们的生理需求被压抑的程度。这就从功能上解释了对性工作的需求。没有这种需求的人往往会忽视有这种需求的人和他们的需求。
第四,权力无权干涉女性的个人行为。美国妓女权利团体COYO了E的重要成员蕾芙(Caral Leigh)在1979年的妓女权利运动中创造了“性工作”(sex work)一词,为英语注入了一个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新名词,也重申了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站在女性主义的立场上,从长远的目标上看,性交易制度是一定要消灭的,因为它是男女两性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的产物。到两性平等完全实现之日,就是性交易彻底消亡之时。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那样,除非婚姻不再在任何意义上是一纸不自愿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依据的契约,婚姻就只可能继续是卖淫(比如,以性换取金钱和商品)制度的一个变种。只有结束了男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之后,只有在妇女以绝对平等和独立的姿态进入经济领域之后,性爱才不再是基于某种形式的经济强制的物物交易。
在性王作问题上,女性主义的目标应当分为策略(短期目标)和战略(长期目标)两个层次:从策略上,应当争取性工作的非罪化,以将伤害减到最少(拿非法化使性工作者受剥削与非罪化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从战略上,应当争取提高女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以最终消灭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