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李银河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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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如何看待男性性工作

所谓男性性王作是指男性以出卖色相为代价换取一定报酬的工作,其中包括从情感陪侍到性服务在内的不同程度的工作。根据社会学的统计,在所有的性交易活动中,男性性王作约占十分之一的份额。其实这种工作古已有之,只不过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女性经济地位提高,具备了花钱购买性服务的能力,这种职业才更加兴旺发达起来。在西方国家,出现了大量以消费男性身体为主的女性俱乐部,以及男性的陪侍(eSCort)公司。由于男性为女性提供商业性服务比女性为男性提供商业性服务更加违反传统道德,违反社会性别心理中的“大男子主义”和“小女子主义”,男性性工作者的形象就更具有戏剧性,更刺激社会的神经,因此男性性工作者的形象被大量搬上舞台,大家对西片《美国舞男》《午夜牛郎》以及港台影片中大量出现的“鸭”的形象早已耳能详。

看待男性性工作有两个角度,一个是男女平等的角度,另一个是对性工作本身的评价。

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社会只有女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另一个社会有双向的性服务,则后者比前者男女平等的程度高,这是显而易见的。女性主义认为,传统的反卖淫法是歧视女性的,因为它假定男性自然不会是娼妓,只惩罚女性。

从对性工作本身的评价来看,马克思主义有一个经典的看法。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他将资产阶级的妻子比为妓女,认为她们和妓女的区别只是零售和批发的关系。就像两个否定合为一个肯定,在婚姻道德中,两个卖淫合成一个道德。妓女是零售,被丈夫供养的资产阶级妻子是批发。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发而已。按照马克思主义对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的批判逻辑,卖淫关系不仅包括商业性的个人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以经济上的赡养作为交换条件的夫妻关系中的妻子,甚至应当包括与“富婆”结婚的男人。卖淫与非卖淫关系两相区别的关键因素在于婚姻是否包含了供养关系。仅仅因为爱情而缔结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

总之,高度概括地说,这种观点认为,性不应当出卖,而应当是免费的,是出于爱情和自愿的。如果没有爱情和自愿,那就是卖淫,不论是婚内还是婚外。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刑法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