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李银河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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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性的商业化及其女性主义对策

在我国,商业化的性活动(又称性工作)的法律地位是这样的:这一行为本身是不违反刑法的,只有商业化性活动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者)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当一个公民从事不违法的工作时,他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置,因此可以说,按照现行刑法,中国公民有从事性工作的权利。

但是,在刑法之外的行政规定中,卖淫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到目前为止,由于性工作不违反我国刑法,对性工作者一般不采用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我在浙江温州调查过“妇女教养所”的情况,其中收容性工作妇女时间最短半年,最长两年。各地都有这样的“教养所”。

刑法与行政法规的矛盾造成了目前我国商业化性活动及其对策的混乱局面。用一位歌厅老板的话来说,要不你就彻底禁娼,要不你就彻底开放,像现在这样半合法半不合法的,反而造成大量的官场腐败――需要打点各个管理部门,否则就无法顺利营业。

在性工作对策问题上,西方社会中存在着三种观点的激烈辩论。第一种是保守派性工作非法化的观点,第二种是自由派性王作合法化的观点,第三种是女性主义从妇女地位角度提出的性工作非罪化的观点。

对性工作的抨击主要来自以性压抑的道德为基础的旧式观念,它谴责一切婚姻和爱情关系之外的性活动,尤其是商业性的性活动,认为是不道德的。从这种立场出发,性工作被视为非法。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将性工作规定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商业化性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性工作。

第二种立场主张使性工作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原因在于,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完全制止住商业化性工作者的社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性工作合法化的好处之一是,通过对性工作者征税,可以使性工作者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性工作者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妓院老板和淫媒;好处之二是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性工作者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好处之三是避免政府官员和警察腐败。它把性工作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性工作者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性工作合法化,新的性工作者会大量产生,但是在性工作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

第三种立场是从女性主义角度提出的性工作非罪化的观点。这是分析商业化性工作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角度。从男女平等的标准来看,妇女性工作现象是和男性霸权分不开的。甚至可以把它视为男性霸权具有典型意义和象征意义的表现。女性主义理想中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没有商业化性王作现象的社会。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彻底消灭性工作,又因为简单地打击性工作会伤害到性工作妇女,更因为有些性工作妇女对女性主义的帮助不但不“领情”,反而要争取自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就使性工作问题极度地复杂化了。

性工作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极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或不自愿的性。其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第二类:妾。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第三类: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刑法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刑法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刑法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性工作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做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性王作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专职太太)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性工作,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商业化性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中国现在正面临研讨商业化性活动对策的局面,对性工作和性工作人群采取“鸵鸟政策”是不行的,这个问题也不是一味打击就可奏效的。要想解决好商业化性活动的问题,唯一的出路是理清思路,理顺政策。严格遵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商业化性工作本身非罪化的法律条文,取缔与之相矛盾的行政法规。这意味着要修改现行治安条例中关于卖淫活动的条文,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淫媒的有关条文。对于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的性交易行为由商业法规加以规范。对于社会道德风尚问题用加强道德教育的办法,下潜移默化的长期功夫,而不能试图以不合理的严刑峻法一举解决道德问题,因为这样做只会欲速则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