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天命的注定·朱元璋帝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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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化及寰宇 —— 机变灵活的民族、外交策略(1)

在农业文明为主导的封建时代,具有高度发达农业文明的华夏民族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秦始皇灭亡六国,创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华夏一统。自此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以“天朝”自居,乃所谓“内中国而外夷狄”。夷狄,在华夏民族的概念中,是指除华夏民族以外的其他所有周边民族。有些夷狄因被天朝征服而纳入了华夏中国的怀抱,有些夷狄虽然有着完整的国家建制,但是,它们与中国却是“藩宗”关系。作为藩属国,它们必须接受中国皇帝的册封,向中国称臣和纳贡。

作为大明王朝的开创者,朱元璋全盘继承了“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这一历代封建君主的思想遗产,同时也继承了历代王朝所开拓的疆域概念。因此,他在即位之后,实施一系列政治措施和军事手段,对内收拾河山,臣服诸夷;对外主盟藩国,和睦邻境。经过洪武一朝三十余年的努力,朱元璋终于成功构建了一个边疆稳定、四邻和睦的庞大帝国。

§§§第一节 因俗而治,臣服国内少数民族

很早以前,华夏中国就是由不同的民族组合而成,然而,这些民族成分的来源却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中央政府“以德怀之”而自动归顺;有的则是中央政府“以威服之”,靠武力手段征服而来。历史的车轮驶入朱元璋的时代,情形也不例外,偌大的中国,诸夷相杂,其心莫测。朱元璋从历代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一系列开明的民族政策的实施,诸夷逐渐归附,整个大明帝国逐渐呈现出一幅民族大繁荣的景象。

先说北方的蒙古民族。在明初时期,蒙古民族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统治中国长达百年,曾经长期以残暴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奴役华夏人民,一旦胡运衰竭,被逐出中国,其民族心态就本能地变得复杂起来。一方面,那些尚控制着漠北大片土地的蒙古贵族,因不甘心失去对华夏中国的统治权,拒不接受大明帝国的招抚,时时思谋东山再起;另一方面,那些留居华夏内地的蒙古民众,他们在担心明朝政府会同样采取民族压迫政策对其施以报复的同时,又在潜意识中期盼退居漠北的蒙古贵族能够因而顾早日卷土重来,重新入主中原。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处理中央政府与蒙古民族的关系,这对朱元璋的执政水平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作为曾经深受压迫的华夏族群的新兴代表,在反元战争末期,朱元璋曾经一度高举“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的旗帜,然而,当明朝建立以后,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却以博大的胸襟平等俯视所有臣民,其施政方针并没有把蒙古民族排斥在外。他曾总结了一条统治少数民族的经验,即“治蛮夷之道,必威德兼施,使其畏感,不如此不可也。”所谓“威”,是指以军事武力征讨镇压;所谓“德”,是指用政治手段施以恩惠。威德兼施,乃是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惯用的一种治世方式,朱元璋也不例外。

本书前面的章节讲过,针对退居漠北又恃武力而负隅顽抗的北元统治者,朱元璋曾数次发动大规模的北伐清剿战争,试图“以威服之”;在军事征讨的同时,他又多次致书北元国主父子,诚心招抚,言辞恳切,争取“以德怀之”。另外,元惠宗逃离大都退回漠北以后,全国各地行省尚遗留有大量的蒙古宗王、官员、驻军和家属未及撤离,这批人保守估计也有好几十万,对于他们,朱元璋按照自己制定的来去自由的民族政策,或去或留,都妥善予以对待。对于被俘或投降的元朝皇室和蒙古官吏,朱元璋更是封官加赐,优礼有加。例如,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李文忠在应昌俘获了大量北元皇室成员,朱元璋对这些俘虏以礼相待,妥善安置,并封元惠宗的嫡孙买的里八剌为崇礼侯,赐宅第一座,四年之后,又主动将买的里八剌送归北元。再例如,数负朱元璋的元朝将领纳哈出,归降以后非但没有受到报复,反而得到特别优待,被“赐以一品服,封为海西侯”,此后不久,又赐其“禄米二千石,以江西公田给之”。毋须再举事例,诚如《明史》所言:“明兴,诸番部怀太祖功德,多乐内附,赐姓名、授官职者不可胜纪”。

朱元璋不仅对蒙古贵族恩遇有加,对于普通蒙古牧民也“因俗而治”,给予厚待。所谓因俗而治,首先就是照顾蒙古人逐草游牧的生活习惯。蒙元败亡,作为胜利者,明朝的许多文臣武将都主张将北部边疆的蒙古人迁置于南方,以断其根基,朱元璋却断然否决了这种建议,多次明确指出胡人已经习惯于以车为室、以毡为庐的游牧骑射生活,若把他们驱赶到南方,强行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性,反而容易激起他们的反抗,因而,每每主张允许胡人选择水草丰美的草原放牧生息繁衍。

其二,是尊重和保留蒙古的风俗习惯。蒙古人统治华夏,他们将国民分为四个等级,汉人和南人处于最低层次,不仅饱受压迫,而且,元朝政府“悉以胡俗变易中国之制,士庶咸辫发椎髻,深襜胡俗,衣服则为裤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无复中国衣冠之旧,甚者易其姓氏为胡名,习胡语,俗化既久恬不知怪”。朱元璋在推翻元朝统治者之初,为了“复汉官之威仪”,曾下诏要求国民“不得服两截胡衣,其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不少蒙古人和色目人入仕之后,为了表示对新王朝的效忠,纷纷改用汉姓汉名。见此情形,朱元璋又觉得不甚妥当,遂于洪武三年(1370年)四月下诏“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名”。这项措施,赢得了蒙古人民的拥护。

其三,是在蒙古族的聚居地设置由蒙古将领担任长官的卫所。例如,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五月,朱元璋下令在兀良哈等地设立泰宁、朵颜、福余等卫,以故北元辽王阿札失里、宁王塔宾帖木儿以及海撒男答溪、脱鲁忽察儿等人担任上述各卫长官。如此,既可以收到“以夷制夷”的效果,又能达到安抚当地蒙古族部众的目的。

总而言之,相对崭新的大明王朝而言,蒙古的民族身份实在特殊,这个曾经统治华夏中国长大百余年的少数民族,一旦被汉民族击败,重新对中原王朝俯首称臣,其备感失落的民族情绪不言而喻。尽管站在蒙古人的角度来看,朱元璋针对他们所制定的政策只能算差强人意,可是,站在朱元璋的立场而言,简直堪称难能可贵,因为这位大明王朝的开创者,他并没有像蒙古人的祖先那样,动辄对所征服地区赶尽杀绝,甚至对自己国家和民族曾经的奴役者也以德报怨。鉴于此,蒙古人还有什么理由不知足呢?

说完蒙古,再来说说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元末明初时期,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大抵包括土蛮(土家族)、僮(壮族)、峒(侗族)、瑶、黎、苗、东番夷(高山族)、仡佬、白、仲家(布依族)、罗罗(彝族)、百夷(傣族)等等民族,如果说朱元璋对北方的蒙古时常大兵压境偏于“以威服之”的话,那么,对于南方这些少数民族,他则侧重于“以德怀之”,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云南大理白族段氏一再拒绝招抚,才用兵征讨,“以威服之”。

在臣服南方少数民族的过程中,朱元璋依然采取“因俗而治”的办法,拒绝采纳臣僚们关于将一些少数民族迁置内地的建议,坚持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性,让他们留居原地,并且,还允许一些不甚开化的少数民族保留他们原有的行政体制。例如,一些少数民族聚居于大山深处,由于山高路险,历代王朝的统治力量难以深入,当地豪酋便据土自治,世代相嬗。针对这种情况,“宋元皆用其土酋安抚之”,朱元璋也因循这种办法,在南方地区设置土司,大量录用归附的元朝土官——“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元官授之”。除此之外,还起用一些具有威望的少数民族豪杰担任土官,建立一批新的土司。

所谓土司,是对担任朝廷官职的少数民族头目的一种通称,土司制度到元朝时期方具雏形,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数种武官职务,土司的官职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朱元璋的朝廷继承和发展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将其划分为武职土司系统和文职土司系统两种。其中,武职土司的宣慰使官秩为从三品,宣慰同知为正四品,宣抚使为从四品,宣抚同知为正五品,安抚使为从五品,安抚同知为正六品,招讨使为从五品;文职土司包括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其品秩一如流官”,即知府为正四品,知州为从五品,知县为正七品。

大明朝廷设在南方地区的土司,从根子里讲,仍旧不过是朱元璋“以夷治夷”策略的一种运用。土司虽为蛮夷首领,但他们是朝廷命官,对前者负有“修职贡,供征调”之责,除此以外,按照规定,土司“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如果是为了入贡谢恩,则不受此限。不过,为了笼络土司,他们每次朝贡,朱元璋总是按照“厚往而薄来”的原则,加倍给予回赐,“以示朝廷怀柔之意”。

当然,土司毕竟居于荒蛮边地,并且他们因世代相袭,难免为产生彼此割据局面。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控制,朱元璋在怀柔的同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以备万一。

其一,土司承袭制度化。元朝对土司的管理比较松懈,土官死后,一般不必履行什么手续,由其“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到了洪武时期,朱元璋则将土司承袭制度化,规定:土官死后,虽然也由“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承袭官位,但是,在承袭之前,须由吏部验封司委派官员前往查验该土官的“宗支图本”,同时,再由当地的府州县长官具结作保,最后再报请吏部审查核准通过。并且,考核通过之后,承袭职位的土官还须到京城受职,唯其如此,才算履行了土官承袭的所有程序。

其二,恩威并施,赏罚严明。明廷臣服南方诸夷之后,为笼络人心,对当地土官恩遇有加,不仅厚赐财物,而且加官进爵。但是,对于违法犯罪的土官,则一改元朝“罚而不废”的做法,按律问罪,给予惩处。云南亦佐县土知县沙得因无故杀人犯罪,被朝廷处死;广西罗白土知县梁敬宣因谋杀知州黄智斌,也被朝廷处死。朱元璋这种赏罚严明的作派,对南方诸夷土官产生了极大的震慑,有力地扼制了土官群体之中的无端犯罪。

其三,实施土流合治的策略。作为中央政府,明王朝臣服诸夷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其的掌控,故朱元璋在重用当地土官的同时,还实行一种土流合治的策略。一般而言,朱元理采取的办法是:在土官势力较强的地区,用土官担任正职,以流官但任副职,以期对土官进行监督和辅佐;而在土官势力较弱的地方,则直接用流官担任正职,土官仅担任副职,聊示安慰之意。土流合治,这种办法起到了削弱土司势力、加强中央政府管辖力度的作用,既有利于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当地少数民族人民,使其免受或少数土司的剥削和压迫,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客观地说,中央政府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所实行的民族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性质。朝廷在臣服该地区的最初阶段,由于边地人心未定,且改土归流政策的步幅过大,以至于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引起东川、乌撒、乌蒙、芒诸部大叛乱。朱元璋令傅友德、沐英等人率军平息叛乱后,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调整和改进相关民族政策,“以德怀之”,诸夷逐渐安定下来,其后的整个明朝时代,再也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叛乱事件。

最后再来说说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西北地区土地辽阔,交通条件落后,这里散布着汉、畏兀儿(维吾尔族)、撒里畏兀儿(裕固族)、回回(回族)、藏、蒙古、哈剌灰等多个少数民族,不仅成分复杂,宗教信仰多样,而且,明朝政府对其实现统一的时间也参差不齐。针对这种情况,朱元璋决定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办法一般是:在汉族人口占多数的地区派流官直接统治;在多个民族相杂且各自数量相对均衡的地区,实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土流合治的统治办法;在某个民族相对势力较强且土酋势力根深蒂固的地区,则依然任用原土司为官,令其世领其地,“以土治番”。

对于哈密和撒里畏兀儿这两个招抚较晚的地区,则干脆实行“以不治治夷狄”的办法,即明廷在这些地区设置卫所,授予原酋长诰命、印信和官服,令其担任卫所长官,以朝廷命官的身份,“各统其官军及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朝廷不另行派遣官吏和军队,也不干预其内政,让其享受高度自治的权力。不过,这些土官的任命、升降、承袭和卫所辖地的范围,这些事情的决定权被朝廷掌握。

至于西藏地区,前文讲过,洪武二年(1369年),明军攻入陇右,曾派陕西行省员外郎许允德前往吐蕃招抚诸部,宣布元朝失政,天下易主,“令各族酋长举故官至京授职”。第二年夏天,邓愈再次占领曾被冯胜焚毁的元朝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驻地河州,一举招降了元朝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和吐蕃法理上的所有者——镇西武靖王卜纳剌等人。到了洪武四年(1371年)秋天,夏国被灭,四川平定,诸如阶州、文州、松州、茂州、朵甘、乌思藏等原本以四川为屏障的藏族地区感到震恐,纷纷主动遣使入贡,接受明廷的敕封,整个西藏悉数纳入大明帝国的版图。朱元璋一改元朝以宣政院(院事由藏族高僧兼领)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办法,改而实行军事行政制度,在靠近内地的地区设置卫所,仍旧实行汉藏参治、军政合一的办法:由朝廷派武将担任卫所正职长官,发号施令;以藏族头领担任卫所副职长官,督领下属土军并管理当地藏族事务。对于距离内地太远的西藏地区,则设置羁縻卫所,即仍旧以当地藏族头领为卫所长官,所有军政事务,一应允许其自治。如此经过数十年,直到洪武末期,明廷才基本完成对边远藏区的行政机构建置。

由于西藏的地理位置特殊,藏族又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民族,为了保证藏民对中央政府长期的忠诚和臣服,朱元璋在以军事行政制度对西藏实行统治的同时,还采取笼络藏族上层的手段,规定藏族上层“凡来者辄授官”,各级僧俗官员均可入京朝贡,凡入贡者除了给予优厚的赏赉之外,还可与其它地区的土官一样,在入贡之行中兼行贸易,赚取利润。明廷的这些惠政在西藏一经传开,一时间,赴京朝贡的僧俗官员趋之若骛。

鉴于西域少数民族多有信教的传统,明廷曾对此给予大力扶持,并因俗而治。比如,当地汉人和藏人信仰藏传佛教(当时俗称喇嘛教),朱元璋就鼓励和支持僧徒们兴建寺庙,朱元璋除“赐以嘉名”之外,“且赐敕护持”,令“诸人不许扰害”,“违者罪之”。对于回回人和畏兀儿人信仰的伊斯兰教,朱元璋也采取扶持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回教教徒们兴建清真寺,并同样颁布法令予以保护。

上述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给西域各少数民族不同阶层的民众都带来了相对的实惠,汉藏交流日益密切,两地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自唐朝贞观以来少有的和谐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