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儿童少年精神医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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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国外法律与儿童精神医学(2)

一份宣誓证言提供了法庭任命和传审证据,以发现或者保留用于审判的信息,或者查明用于在审判过程中质问证人可靠性的信息。当专家在法庭上盟誓,他的鉴定才可能被法庭接受。在被法庭接受以后,继之而来的是直接地给予评估和鉴定意见,以及对方律师的盘问。而后就是更改问题、再通过问题,有时是法官自己的问题。

出庭作证的专家必须:(1)做好准备(2)是专业人士;(3)必须严谨求实预期到不利方面、假设以及敌对的盘问;—与事实发现者交谈;—区分个人、专业、临床、司法的误区和弱点,例如傲慢态度、空洞的争论、反向移情问题、不熟悉法律、伦理道德原则、案件界限等等。

四、专业责任

过去二十年中,对职业医疗事故的索赔和裁定日益增多,当然精神科医生和其他精神健康服务者也未能幸免。由于诉讼法律和立法的扩展,例如精神创伤、法定责任,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更易受到索赔和起诉。例如:纵容病人,殴打病人,违反保密原则和义务,违反医院和社区医疗标准,不报告或者保护对病人的骚扰和虐待,失职,治疗不当,不当伤害,以及其他所谓亵渎联邦和州法律的涉及专业责任和实践的问题。

根据侵犯法律以及临床失误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的原则和前导,专业医生将对可以也应该避免的无意识造成的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伤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失职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医生把治疗的责任归因于病人;2.玩忽职守违背治疗责任;3.损害违背治疗责任给病人带来了实际损害;4.直接原因玩忽职守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原告必须向案件审判者证明以上要素的存在,而被告则要证明根据当时的普遍治疗标准以上至少一种要素是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存在的。医疗事故中的证据标准是证据优先。由于民事责任的概念被扩展,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日益增多,包括评估、治疗、对其他原告和被告的伤害鉴定。在相同的程序中,精神科医生有自己的专业程序和行为来详细检查忽略和违背职责的行为,并且发现他们自己更容易因为鉴定不当、未获得知情同意以及无数其他的不当行为和失误而被索赔。近年来,在儿童青少年培训项目中,精神科医生同样因对病人管理不力被起诉,也因涉及培训人员和学员的关系而遭到索赔。

日益增多的涉及精神卫生专业的儿童性虐待案件,被压抑的记忆描述不断增多,儿童证人的暗示性,引发了新领域的诉讼案件。父母起诉孩子治疗师的案例开启了涉及第三方赔偿的新的诉讼领域。1994年,加利福尼亚最高法庭允许父亲起诉女儿的治疗师失职并且故意使女儿遭受痛苦,原因是治疗师建议女儿回忆性虐待并且鼓励她面对自己的父亲。法院发现治疗师将治疗责任归因于父亲,因为他卷入了治疗过程,并且和女儿一起成为就诊者。在Althausv.Cohen案,法庭并未发现这样对声称是虐待受害者的父母的治疗责任,因为这将会违背对病人的治疗基本责任,并且会损害治疗过程。其他方面包括:对植入虐待记忆的索赔和根据暗示儿童证人过早作出有罪建议。这是一个全新的扩展的诉讼法律领域,而这一裁决的全面影响至今仍然不为人所知。

另一个最近出现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易遭受伦理和法律攻击的原因是:不顾医生作出的实施治疗的独立临床决定,而重视治疗成本抑制目的。当管理治疗公司拒绝支付一种“缺乏医疗必须性”的服务,医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生必须提出这一要求;2.医生必须同病人讨论医疗管理单位的规定,告知病人此项治疗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病人有权选择现金支付或者做出决定;3.紧急情况下将治疗责任放在首位,未付款也应予以治疗;4.医生应该提供一套代替方案以防相关治疗遭到医疗管理公司的拒绝。

五、离婚与儿童监护

上一辈人中,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继父母家庭、选择家庭日益增多。毫无疑问的是在精神医学和法律的界面中,琐碎的敌对的冲突的数量和变化远远超过法律关于儿童监护权、探视权、父母责任和经济义务的规定。这种情况建立在近期发展的着眼于离婚对儿童和家庭影响(特别是关于离婚监护权的案件)的社会科学研究数据的基础上,这给法院带来了明显的工作负担。

在裁定儿童监护权纷争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正确的指导原则。被美国律师协会通过的结婚与离婚制约法包括一系列最佳利益标准。根据相关部分,法庭根据儿童最佳利益裁定监护权,应该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父母及孩子的意愿,孩子和能够最影响孩子最佳利益的人员的交互作用,孩子对家庭、学校、社会做出的调整,以及所有相关人员的心理及精神健康情况。

绝大多数州已经建立了来源于《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定义和语句中的规则。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典3011条,涉及儿童监护权部分提到“州立公共政策中规定儿童必须经常地持续地同双方父母保持联系……同时鼓励父母分享儿童养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法院根据儿童最佳利益做出裁定,考虑其他已发现的相关因素,如儿童的健康、安全、福利,虐待或者疏于照料的判断,习惯地或者持续地非法应用管制药品,或者持续酗酒。“法院同样会考虑其他因素,父母是否更愿意孩子经常且持续地同非监护人父母接触……法院不应以父母性别决定监护权”家庭法典3042条同样陈述道“如果孩子在适当的年龄有能力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偏好,法院必须考虑孩子的意愿,同意或者变更监护权”

虽然“最佳利益”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定义仍存在分歧和不确定性,以至于法官在选择解释方式时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法院更依赖儿童精神健康专家的专业知识来帮助判断儿童最佳利益。为了提高和保持治疗水平,帮助从事特殊工作,美国心理协会(1994)、美国家庭和支持法律协会(1994)、美国心理协会(1988)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司法委员会(2002)颁布了儿童监护权争夺裁定指导原则。

在一些特别案例中,当临床医生和法庭对于确定和明确表述“儿童最佳利益”意见不一致时,他们通常会参考加利福尼亚高级法庭做出的以下注释:

双亲关系的本质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给予孩子的伦理道德、情感、智力指导,通常这种情况在孩子离开家庭后也会存在。这种指导的源泉是父母自身的生活经验,它的原动力是父母对孩子健康成长的爱和关心,而这种引导也针对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例如:孩子对自身的感觉,同他人的交往,价值观念,行为标准,生活目标和生活重点。

在极其复杂的儿童监护权评估和程序中,应用以上常识要求详细地临床观察和判断。

在儿童监护权的争夺上,现代社会压力不断产生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使鉴定更加复杂化,也为司法专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特殊问题包括众多的方面:婴儿的安置和监护权、同性恋的双亲关系、继父母和祖父母的权利、父母诱骗、父母的精神疾病、性虐待确认、由再生育技术的进步所引发的争论。关于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情感隔阂的争论也在被正确地系统地阐述。

同性恋父母带有情感的控诉案尤其复杂和富于挑战性。关于同性恋父母的精神健康文献显示在父母责任、孩子的精神心理健康和性取向问题上没有显著的差异。尽管有这些文献报道,法官们仍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这一问题。一些法官认为同性恋父母是不称职的,而另外一些法官则反对利用性取向问题来裁决儿童的探视结果和监护权纷争。

祖父母、继父母以及其他第三方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寻求孩子的探视权和监护权。各州对于这类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关于继父母获得孩子的监护权,通常法院会倾向于让亲生父母而不是非生物学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非在“有明显证据”或者“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孩子安置于非生物学父母。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祖父母探视法案,但是探视法案在允许探视的程度上各不相同。华盛顿州最近的法律中规定在不违反父母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利申请孩子的探视权,父母的基本权利是第十四次修正案中提到的将提高家庭自由度,使其从政府的干预中解放出来。未来的案件中倾向于试图界定父母自主权和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改善继父母、祖父母以及其他第三方当事人的探视和监护权。

儿童监护权争夺的最可悲的结果是严重的父母劫持问题。一个旨在帮助父母同孩子一起逃避不公正法律体系的地下网络正在兴起。Schetky和Halle回顾了使孩子遭受痛苦体验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且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司法审查者面对这一类型的问题应该谙熟相关州和联邦法律,以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程序和标准的国际协议。

不顾及鉴定是否涉及普遍问题或者比预先描述得更复杂的情况,审查者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潜在的冲突和情绪波动。离异父母经常对法律系统的敌对本质、高消费、低效率表示不满,包括涉及离婚问题的诉讼。研究显示对立的程序对父母和孩子都会产生消极的结果。

近十年来,仲裁为对立的司法过程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选择,正在被日益增多地应用。在几个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緬因州、新墨西哥州、康涅狄格州、马里兰州),法院会在监护权诉讼案开始审理之前要求进行仲裁。仲裁过程的司法权限因不同的地区而不同,但是最近的文献显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的满意度在增加,父母间达成了更多的共同监护权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