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权的评估者必须了解监护权争夺的两种结果——共同监护权和惟一监护权,也必须明确这两种结果对儿童的潜在影响。在共同司法监护权中,父母双方对孩子有共同的司法决定权。在共同的人身照顾,父母有义务履行共同的双亲责任。在惟一监护权中,一方父母拥有以上权力。最近的报道显示关于儿童监护权最佳分配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但是相关研究显示了一定的普遍性。父母冲突、父母的心理健康情况、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质量都是对儿童调整应对父母离异的重要预测因素。频繁的父母冲突,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离婚后,都会对儿童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离异后的适应方面,父母和子女的性别也是研究的重要方面。文献显示,女孩在父亲或者继父获得监护权时通常适应不良,而男孩则在母亲监护权的家庭中适应不良,男孩的适应不良可以通过规律的父母接触来得到改善,提供父亲的介入是有益健康的。
儿童监护权评估涉及动态的、极其复杂的家庭法律领域。2000年5月美国法律协会通过了一项称为“家庭解离法则”的项目,目的是评估在这一法律领域现行的州立法发展情况,澄清基本原则,指出公共政策在问题融合、孩子和配偶支持、适当分配以及孩子监护权的未来指导方向。21世纪,法律制定者应该考虑提出司法框架和标准,以应对不断飞快发展的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六、儿童虐待和儿童忽视
自从1978年《儿童虐待预防与治疗法》通过后,儿童虐待、疏于照料的投诉率引人注目地增加。联邦授权指导原则实施后,各州都通过了要求指定人员报告儿童虐待和疏于照料的法律。指控报道持续增多是联邦立法的结果,也是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法律规定报道不力将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授权报道可以忽略机密原则,同时如果可疑的虐待报告是出于良好的动机,报告者有豁免权,可免于因随意和诽镑罪被起诉。各州法律中关于儿童虐待的术语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临床医生必须熟悉各种法规的司法权限。性虐待的可变性相当宽泛,罪犯和儿童的年龄、关系都决定了犯罪性质和涉及的惩罚。
在儿童虐待案件中,司法评估可以行使不同的功能,其中包括:确定儿童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评估父母的适用性,审核关于安置、待遇、终止父母权利的申请。司法评估可以在以下各种程序中应用:刑事起诉,依赖和看护行为,监护权争夺,终止父母权利,侵权行为的诉讼。
为解决有关伤害的本质和程度的问题,司法鉴定者必须谙熟有关儿童虐待的临床模型。一些作者对近期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涉及儿童虐待和疏于管理的临床模型、鉴别诊断、长期影响。除了躯体虐待的临床模型,遭受性虐待的孩子较未遭受性虐待的孩子表现出了更多更严重的不适当性行为。尽管躯体虐待和性虐待是许多相关研究的重点,但是情感虐待可能是儿童虐待和疏于管理的更普遍的形式,这种强势的关系能够带来长期的心理功能。由于普遍认为情感虐待的危害较躯体和性虐待的危害性小,关于情感虐待的研究仍较为缺乏。
对父母能力和预后的鉴定是一件极富挑战的工作,因为在这一一水平上,临床一一致性仍有待于进一一步提局。提出了在这一问题上的指导原则的内涵,提供了一个理解父母的理论构架,讨论了父母能力的优缺点和发展问题的影响,同时描述了鉴定的特殊技术。有关这一一问题的临床观点集中在判决和处理儿童虐待案件上。根据证据,法院可以做出裁决,让孩子返回家庭并且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或者裁定孩子的监护权为国家所有,同时提供给孩子需定期向法庭回报家庭基础服务。尽管如此,如果认定父母没有能力为孩子提供安全的环境,孩子可能被带离家庭,安置于收养家庭或者机构中,以期最终的团聚。
养育看护(fostercare)是一种对被判决离开家庭的孩子进行临时安置的选择,正在被日益广泛地应用。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政策,以及物质滥用、HIV感染、无家可归的流行率日益增多,都导致了养育看护儿童数量剧增,这些儿童未来的福利问题也更加令人担忧。在这些案件中适当的咨询,要求必须了解系统的复杂性和对儿童的潜在影响。例如,很多研究描述了包括生理问题、心理情绪问题和理论困难。父母和子女分离对孩子造成的情感影响,对生物学父母和养父母的矛盾要求,缺少满足这一群体特殊需求的资源,给仍然存在问题的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尽管存在这些负性的估计,仍有证据显示养育看护能够带来积极的结果,包括增进健康、提高社会功能、促进学业完成。文献同样显示因一定的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可能影响儿童养育看护经验的结果。众多混杂的变化造成对这类问题裁决困难。尽管政府和社会代理机构致力于改善这些儿童的困境。为解决缺乏同这类人群稳定、健康、持续的联系的相关问题,联邦政府制定了收养补助和儿童福利法,以结束孩子在看护照顾过程中的漂泊,鼓励固定安置计划。法律授权社会代理机构采取合理的努力,帮助孩子的生物学家庭改善导致孩子被遣送的问题,万一这一努力以失败告终,将会执行18—20个月的固定安置计划。其他提及的进步包括增加用于亲缘关系照顾的人群和治疗性的养育看护计划。不幸的是,积极的变革并未被试图削减儿童福利费用的看护管理系统所接受。最终,如果资源配额的减少不是不可能的话,公共政策制定者在原本负荷过重的系统中为日益增多的人群提供高水平的特殊的服务将会变得十分困难。
尽管法律规定为家庭复合做出合理的努力,如家庭复合失败或者孩子的养育看护满18个月,州政府也有权申请终结父母权利。特定的罪行甚至许可可以自动终结父母权利。终结父母权利的法定标准是明确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Nurbe、Partlett和Schetky,描述了终结程序的特定规范,例如:孩子需要稳定持久的同胞关系和扩大家庭关系,儿童的特殊需求,父母子女关系质量,依附和收养的能力。司法鉴定者应该了解终结父母权利所带来的各种可能的后果,包括:长期养育看护,法定指导关系,释放,封闭、开放或者亲缘关系收养。
七、学校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传统中,在教派的或无派性的私立学校和地方公立学校内,儿童青少年的教育一直是家庭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这些职权通过批准政府立法而运作实施。直到20世纪后期联邦政府才提供更多的有关教育状况的统计信息(美国教育机构,1993)。
作为一个里程碑,最高法院决定,结束在公立学校内的特权分离作为一个法律政策(Brownv.BoardofEducation,1954)。法院通过这项法规:确认教育是“每个人都能享有的权利”。议会制定的第504项的残疾人权利和1973年公民权利法案同时通过。“在美国残疾人个体享有权利,不允许因为他或她的残疾被拒之门外而孤立,被拒绝得到利益,或受到联邦政府基金所援助的项目或活动的不公平待遇”。在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中,议会使得这些条款与学校和残疾儿童密切相关。
这些条款表明此法案的目的是明确“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一个自由适当的公共教育,这一教育强调通过特殊训练及相应的服务来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要求”。公法94—142条界定了各种不同的残疾情况定义,包括但并不限于学习能力丧失,严重的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语言能力受损。它还提供了许多程序,包括提供和评估“自由和适当的公共教育”及“相应的服务”,通过一个“个性化教育方案”在具有程序上的权利及保护措施的“受限最小的环境”内,包括书面通知,父母的同意,正当的管理程序,在所有政府赔偿之后的司法检查被消除。1991年,国会修订了这项法律,把这项法规命名为残疾人教育法(IDEA)(P.L.102—119),并阐述了它的作用:
1.为政府提供援助,以发展针对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早期干预措施,并保证残疾青少年儿童获得全面的公共教育;2.保证残疾青少年儿童从出生到21岁的合法权利及其家庭的权利受到保护;3.援助政府及各地区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措施及教育;4.支持并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措施及教育的努力获得实效。
IDEA还要求每年向国会报告这些特殊教育项目的进展情况(美国教育机构,1998)。这些方案的实用性及其特殊意义已经成为许多上诉的法庭决策的根据。联合国法律(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P.L.101—336)也许会进一步被利用来在学校和慈善机构内提供便利设施。在社会安全保卫机构(美国健康及服务机构,2003)下对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进行评估治疗的临床医师必须遵守社会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出版的准则及法规(美国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协会,1997)。临床医生在商讨学校教育程序时应当意识到DSM一W一TR的诊断标准与地区及政府教育管理机构所使用的教育标准并不等同,也不能互换(加利福尼亚教育机构,2QQ2)。每个政府必须促进法律法规的实施,允许联邦政府的法律适当调整来接受联邦政府补贴的教育资金。2002年计划在第108届议会上授权这些项目和其他自由决定的项目,联邦政府资金会流向这些定义、支持、发展残疾儿童教育及相应服务的项目。
八、结论
在法律和精神病学之间工作的临床医生应当谨慎行事,在临床工作领域内保持当前的知识基础,健全体制以随时了解所在管辖地区内的相应法规,练习正确的临床评价。在有疑惑时,应当向有经验的同事咨询或向他们自己的顾问寻求建议。
(IohnB.Sikorski,郑毅著)
(李雪译;郑毅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