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儿童少年精神医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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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国外法律与儿童精神医学(1)

儿童生活在复杂变化的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众所周知,精神疾病与社会变化和法律密切相关。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精神卫生法,特别是缺乏有关儿童精神医学的系统法律。可喜的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开始精神卫生立法,加强精神卫生服务的规范化和系统法律的建立已经势在必行。因此,了解和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法律对儿童精神医学的影响,借鉴国外经验非常必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国外的经验能够促进中国儿童精神医学的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儿童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司法精神病学是精神医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一领域中,科学和临床经验被应用于法律问题之中。20世纪的后二十年中,儿童青少年司法精神病学快速发展并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亚专科。法律有关的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医学逐渐发展成熟。儿童青少年司法精神病学建立在人体神经生物学和精神病理学的理论基础上,并广泛应用于儿童青少年精神医学实践。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关注,这一快速拓展的司法领域分支不断地发展和全方位地渗透到儿童精神医学的方方面面,涉及不同的主题。例如:儿童青少年司法权、离婚子女的监护和探视、儿童虐待和教育不足、犯罪行为、青少年审判系统、特殊教育问题等等。

一、儿童权利状况的进步在美国社会和司法系统中,在认识和保护儿童需求、福利和权利方面,发生了许多变革。通过评估20世纪以前的儿童状况,我们便会更加有感于这些变革。例如:儿童在历史上曾经被视为家庭,特别是父亲的财产,多年来一直处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和几乎没有司法权的处境之中。直到1875年,才有保护儿童免受谩骂和虐待的组织。第一起起诉儿童虐待的案例是被视为防止对动物的残酷行为而被公之于社会的。进一步的证据显示,20世纪以前,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完全忽视了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年满7岁的儿童被起诉犯有不端行为时会遭受和成年人一样的刑事诉讼和制裁。

19世纪末及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私人的、专业的和政治领导阶层越来越多地表示出对儿童照顾和福利的担忧。1909年,第一届儿童青少年白宫会议显示出对于上世纪之初在美国社会文化转变之下,对儿童照顾问题的日益增长的忧虑。继之,每十年举行一次的白宫会议主题分别是儿童福利水平,儿童健康和保护,儿童权利、需求、福利。1970年儿童白宫会议公布了以下围绕着儿童福利方面的特殊权利:

1.儿童享有在尊重生命的尊严,没有贫穷、歧视等其他劣行的社会中成长的权利;2.儿童享有生存权、拥有健康和满足的童年的权利;3.儿童享有被充满挚爱的父母养育的权利;4.儿童享有在童年作为一个孩子的权利,在发育成熟的过程中做出有意义的选择的权利,在社会中提出意见的权利;5.儿童享有接受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接受教育的权利,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权利;6.儿童享有实施上述各项权利的社会机制的权利。

最新出版的《心理健康:来自医疗中心的报告》以及后续的《来自关于儿童心理健康医疗中心会议的报告》,促进人们将了解儿童青少年精神健康问题和需求提到了国家议事日程之中。其中包括:减少对精神疾病的歧视;不断应用具有科学依据的预防和治疗方法服务于儿童精神健康领域;促进对儿童精神健康需求的认识;取消在精神健康保健领域的种族、民族、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因素;改善儿童精神健康服务的基础设施;提高儿童精神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提高关于组织管理精神健康问题的培训者的水平。

20世纪,社会对儿童的认识和待遇转变同样反映在法律系统之中,“国家亲权”(parentpatriae)和“儿童最佳利益”两种法律学说被法官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对私人家庭生活的介入干预,以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国家亲权”是指国家被授权保护那些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公民,也可被用于证明有权干涉父母滥用特权的情况。“儿童最佳利益”的定义最初被ChapsyV.Wood于1881年确立,用于指导立法者和法官将“儿童最佳利益”置于其他一切相关人员(包括父母)的利益之上。尽管这一定义造成许多联邦法律视角的混乱,高级法庭审判重视儿童看护、教育、健康、福利以及青少年审判的某些方面,在实际和普遍的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仍有许多遗留问题有待解决。

二、美国法律系统的概述

就实用和过分单纯化的水平而言,法律可以被视为拥有司法权的法庭的延伸。这一过程保护个体要求财产权利的所有权,享有赦免权和豁免权。在美国,法律是从美国和各州宪法以及联邦和州的立法与诉讼法律中衍生出来的。

结构上,法庭系统分为两大范畴:州立法庭和联邦法庭。州立法庭系统分为初级法庭(实践法庭)和高级法庭(受理上诉的法庭)。州高级法庭负责行使监督管理初级法庭判决权的职能。绝大多数此类法庭享有广泛的司法权,他们能够受理州法律范围内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尽管如此,一些州立法庭被认为是专业化的,行使超出固定类型案件的司法权。某些特别法庭尤其是关于青少年司法精神病学,包括青少年和家庭法庭、代理人法庭。青少年法庭享有法定的权力处理相关青少年犯罪、虐待、疏于照料等问题。家庭法庭享有法定权力处理离婚和儿童监护问题。代理人法庭有权处理关于民事委托、监护、领养、管理信托和遗产遗嘱的竞争。

联邦法庭系统包括联邦实践法庭、高级法庭和美国最高法庭。这些法庭判决美国宪法和联邦法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为不同州公民的民事诉讼。与州法庭相同,高级法庭行使对实践法庭审判权的监督管理职能。美国最高法庭独立于联邦法庭系统而存在,行使对联邦高级法庭审判权的监督管理功能,同时行使审核州的终审判决的权力。

司法程序基本上包括两种形式: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包括违约、财产和金融争夺、侵权行为等;刑事案件包括伤害、玩忽职守、诈骗、诽镑、诬陷等。案件包括原告、被告、第三方当事人、反起诉,反被告。原告必须提供案件发生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政府将会保留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的诉讼。基于无罪推断,政府必须承担起提供犯罪证据的责任。民事和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民事案件过程和证据,提供发现事实真相、进行审判、实施的机制。

法律手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审判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和确凿水准。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ofevidence)被应用于大部分民事诉讼。涉及剥夺权利或者自由,在案件中要求达到中级标准——澄清和确认证据,例如过失杀人的民事拘留,终止行使父母权利。刑事案件中要求最高证据标准——超越一切合理的疑问,包括青少年法庭和青少年犯罪诉讼。在法庭上作证的医师同样会被问及他们的观点是否符合合理的医学准则。合理的医学准则定义指的是并非必须与证据的每一条司法标准相一致,而是反映医生用于确诊和治疗的证据确凿水平。临床医师必须了解司法问题要求的证据标准的特性,并且能够证明他们的医学观点和这些标准相关。

证据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法定事实(法院作为事实接受的)二是专业观点。两者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言和证据出现。就这个方面而言,司法精神病学可以被要求提供事实证人或者专家证人。作为事实证人,精神科医生必须证明事件发生并且可以被证实。作为专家证人,必须通过专业知识来作证。在司法界,精神卫生专业人士通常被用于专家证据。尽管法律证明专业证词可以进入司法审判,但对精神科医师在法庭上的适当角色仍然存有高度争论。

法庭接受由专业证人提供的科学证据的传统标准被称为Frye标准,这种观点始于如下章节:法院支持允许由被广泛认可的科学原理和发现而推断出的专业证据,而这些推断必须是建立在所属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原理之上。1975年,一条新的关于证据的联邦法律被正式通过。702条款如下:“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审问者了解证据、确定事实真相,身为专家的证人拥有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专家经验,可以为某一形式的观念是否正确作证。”美国高等法院裁定用扩展司法证据条例取代Frye标准,审判法官有责任确定任何一个或者全部的科学证言和证据不仅适当而且可靠。这可以有效地扩展审判法官的对于接受科学知识作为证据的遵守和决策职能,防止增加过时的科学和个人观念通过专家证人影响司法过程的风险。

在以后的案例中,高级法院并不支持Daubert判决(1993年最高法院的一项决定,称为Daubert判决,规定法庭审判应提醒询问证据科学性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对于其适当应用加工。在通用电气联合公司案等,高级法院判定滥用自由决定,是指适当审核地方法院在Daubert原则下承认或排斥科学证据的裁决。在Kumho轮胎公司案,美国高等法院支持将Dauberrt法规应用于所有类型的专家证据中,同时在裁定专家证据的可靠性上,给予审判法官广阔的范围,强调在每个案件中Daubert原则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相关范围内。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涉及专家意见(包括精神医学专家)的民事案件开始萌芽,案件范围从产品债务到虐待和骚扰。至今仍可以感觉到这一变革的全面影响。考虑到科学知识和专家观点的更大整合体,同时考虑到对方法学、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支持专家结论的示范等的更详尽的审核,这些转变足以说明问题。

高级法院对于精神科证据的讨论:尽管精神医学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但是精神科医生在精神疾病的组成、符合适当诊断的行为和症状、治疗、未来风险的可能性等方面并未达成普遍的一致。或许正因为在某一案件中法定精神失常并不存在单一的正确的精神科结论,法官仍然保留主要的事实真相,他们必须分析以不同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为基础的精神科专业观念的差别。正因如此,国家将精神科医师作为检测者、顾问医师、证人,如果私人医师也有能力达到标准,他们也可以提供上述服务。

三、法律评估

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学家在司法问题中可以充当以下角色:(1)可以对涉及诉讼问题的父母进行鉴定和教育;(2)个别案例中可以作为法庭指派专家作为某一当事人的签约专家或者作为为诉讼一方提供结论、鉴定和证据的代理人。

在第一种情况中,保密要求可能被病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放弃。在其他情境中,治疗师或者鉴定者可能被法定的要求报告或者作证,例如:当一个案件被归入强制报道对虐待、疏于照料、特殊暴力威胁的必要条件,或者在民事诉讼中家长将他的精神状态强加于孩子。

当接到有效法院命令的传票,精神科医生可能被要求放弃病人的病历记录,并且将其交于指定人员,精神科医师还可能被要求对他所进行的鉴定、治疗过程以及其在法定事件中的作用,提供口供或者出庭作证。必须指出这一程序并非自动将治疗医师的观点作为专家证据。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在开庭前通过法院审核获得作证资格。

在第二种情况中,法院可能会选择一名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任命一名专家作为顾问,以鉴定记录和个人信息,或者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供关于专业案件的结论、报告以及证言。致力于家庭和青少年司法问题的儿童精神科医生通常会以上述方式被法院指派。精神科医生同样必须获得双方代理人的认可,并且必须与法庭达成规定的协议。精神科医生必须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的规定或者命令:

1.派某专家开始工作的声明书;2.鉴定目的,包括被鉴定人员、鉴定者收集信息的自主范围;3.给鉴定报告提供者的详细说明;4.提供专业服务的酬劳支付方式。

鉴于这项高度专业和危险的工作,精神科医生在司法界的工作理应得到合理的惯常的专业报酬,这一做法也在提供特殊专业服务的人群中通行。包括聘请费用在内的费用清单和支付方式也应该在工作开始前做出安排。如果根据诉讼是否成功来决定酬劳,那么鉴定目的客观性和纯洁性将不复存在。根据美国医学协会伦理和司法委员会的规定,额外的酬劳是不道德的。

在第三种情况中,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会联系司法专家作支持其自身方面的专家。此时,精神科医生的工作可能会陷入代理人——客户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之中,而不同于医生和病人的关系。这种情况可能将精神科医生带入专业和伦理道德的困境之中,必须澄清合同代理人,也需要同事会诊予以辅助,或者自己为惟一的代理人。

当精神科医生被法院指定为顾问或者鉴定专家,被鉴定人员必须被明确告知访谈的目的和性质,访谈并非保密的,也不是医生和病人关系的访谈,由此获得的信息必须用于形成报告、口供或者证据,这些将被要求在司法案件中出示。专家意见将由司法人员以书面报告、口供或者当庭证据的形式提出。

司法报告应该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1.如何涉及或者卷入案件;2.标示出鉴定的目的及法定问题(并非当事人意见);3.实施过程,包括访谈时间、地点、综述文件、获得信息的总结;4.观察和发现的内容;5.结论,即根据专业资料、相关法律、法定指导方针得出的诊断、预后、鉴定意见、推荐意见。

如果法庭指定的专家受到质疑,精神科医生自己或者在自己的法律顾问陪同下,必须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或者法定指导方针澄清当事人在案件中涉及的任何问题或者疑点。

如果在报告中做出诊断,那么正式诊断应该符合DSM一W一TR格式。专家意见报告中必须反映专业案件资料、相关科学知识、适用的法律和法定指导方针。临床资料应该显示出同案件相关的精神状态、情绪状态、精神病理状态。鉴定意见必须明确地呈送给事实审讯者,包括鉴定理由、简要表述,而不是简单的摘要和观点总结。鉴定报告应该容易理解,包括相关主题、发生事件的记录文件、得出的结论,以及相关临床意见和理由,而不应是追根究底、罗列术语、冗长繁复,甚至晦涩难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