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由于罪行较重,刑期较长,重返社会的期望往往遥不可及,因而导致心理压力过大,进一步产生悲观抑郁等消极情绪。服刑期间,由于感觉前途渺茫,故重刑犯渐渐失去了生活兴趣,行为变得异常消极被动,悲观抑郁现象非常明显。更有甚者会有绝望自杀、自暴自弃、对抗管教、伤害他人、企图越狱等行为。一般随着剩余刑期的减少,重刑犯的心理压力会日趋缓解。
2.矛盾心理突出
重刑犯虽然表面上有着较好的改造态度,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造活动,但是其内心却对改造生活十分反感厌恶,更有甚者对矫治人员也心存缔结,但迫于法律的威慑效应,他们不得不面对现实。这种表面与内心的强烈冲突,常常使重刑犯感到巨大的内心痛苦,进一步可能会导致焦虑抑郁等症状的产生。
3.认知歪曲,否认自己的罪行
服刑初期,许多重刑犯不但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而且还认为自己是无罪判刑或轻罪重判,怀有强烈对判罚不服的心理,因而对矫治机关和矫治人员心生怨恨。故他们往往会决意申诉,幻想罪行能够改判。进而导致其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得消极懈怠,怨天尤人,抗拒抵触,报复心极强等消极心理。
4.改造动机活跃
重刑犯渐渐适应了服刑生活之后,已经接受了现实的结果,不再抱有任何幻想。由于经过长期的改造和教育,重刑犯一般对自己的罪行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对受害者和社会怀有一种愧疚心理。一方面,重刑犯希望得到受害者和社会的原谅;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能够早日重返社会。这些原因都成了激发重刑犯进行积极改造的动力。
5.人格严重缺陷
国内有学者对重刑犯的人格进行了测评,吕辉峰、薛彦勤:《对773名重刑犯的人格测评》,《中国监狱学刊》2003年第1期,页64—66。整体研究显示,重刑犯人格比较固定,特别是在精神质、神经质两个维度上明显高于常人,掩饰性维度明显低于常人;重刑犯的内外倾维度比普通犯低。研究结果说明重刑犯在人格变量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二)对重刑犯的矫治重点
1.宣传教育,稳定其服刑初期的情绪
由于服刑初期,许多重刑犯不服法律对其采取的制裁,仍抱有些许幻想,情绪非常容易波动。矫治机关应加强宣传法律知识,让其明确法律的公平公正,不管谁触犯了法律,同样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此外,还要与此类重刑犯进行交流,稳定其情绪,接受现实,积极参与改造,争取减刑。
2.角色互换,认清其犯罪行为的危害
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些重刑犯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也有的在特定的情境中过于冲动,他们都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感受,没有考虑到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矫正机关可以采取角色互换的方法,让重刑犯扮演受害者,体验受害者的情感。通过这种方法让其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帮助其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有一个清晰深入的认识。
3.进行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各种能力
鉴于许多重刑犯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矫治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对重刑犯进行适应性训练。矫治机关可以设置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境,在这些情境中要求重刑犯完成相应的任务,以帮助重刑犯消除其冷漠孤僻的心理,增加其同情心与移情能力,发展其与他人合作的能力,提高其积极应对困难的能力以及冷静面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精神分析,寻找深层犯罪根源
在精神分析看来,个体的不良行为与心理障碍往往与其童年时期所遭受的心理创伤有很大关系。为了帮助重刑犯更好地进行改造,矫治机关可以采用精神分析疗法,探寻隐藏在罪犯内心深处的犯罪根源。但是,在运用精神分析疗法时,矫治人员首先必须与重刑犯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5.全方位教育,全面提高重刑犯的综合素质
许多重刑犯文化水平与综合素质都比较低,这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矫治机关应对重刑犯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教育,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重刑犯刑期较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矫治机关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激发重刑犯的求知欲望,让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通过参与各种学习活动,重刑犯不仅用知识和技能填充了自己,全面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而且还能为将来重返社会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少年犯心理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1996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作案成员的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的11%以上,2004年最高,达到13.8%。转引自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科学出版社,2008年,页261—264。由此可见,少年犯已经成了矫治机关应该而且必须重视的群体,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刻不容缓。
一、少年犯的心理特征
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一个重要而又特殊的阶段。他们既不是儿童,也还不是成人,身心都处于发育、发展而又尚不成熟、稳定的时期。故少年犯有其明显而独特的心理特征。
(一)缺乏同情心
未成年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常常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在犯罪过程中,对受害者没有丝毫的同情与怜悯之心,有的甚至杀人灭口、毁尸灭迹。
(二)缺乏自我意识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正处于发展阶段,其意识水平还未发育成熟,对自己的犯罪动机模糊不清,未能完全清楚意识,尤其在情境性犯罪与冲动性犯罪方面表现更加突出。
(三)情绪过于冲动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大脑的兴奋性高,情感比较强烈,容易激动,起伏较大,又加之认知能力发展有限,自我控制能力明显不足,极易在愤怒、恐怖、嫉妒和怨恨等消极情绪的诱发下,向引起其紧张情绪的他人直接发泄或转向其他对象进行发泄,从而发生了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往往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危害。
(四)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约有70%属于团伙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页261—264。少年犯常常认为自己在家庭和学校中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不能被他人理解,自己被同学孤立等等。少年犯渴望被理解、渴望与人交往的需求可以在犯罪团伙中得以满足,故在犯罪团伙中,少年犯可以体验到归属感,能够让自己的矛盾暂时得以缓解。未成年人一般比较胆小,但是在进行团伙犯罪时,由于犯罪团伙气氛的影响,少年犯会产生责任分散的心理,从而增强了自己犯罪的胆量,消除了恐惧感与羞耻感,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也有的少年犯由于受到犯罪团伙中其他成员的胁迫,不得已而被迫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模仿现象突出
模仿是未成年人习得某一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未成年人很容易模仿他人或受他人暗示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有关暴力色情的电影、电视、小说都极易成为未成年人的模仿对象,从而诱发模仿性犯罪行为。
(六)戏谑心理突出
好奇心强烈、寻求刺激和喜欢冒险都是未成年人非常明显的特征。未成年人需要天天面对枯燥的学习和学校生活,根本没有任何兴趣可言。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为了追求刺激,他们会置道德和法律而不顾,毫无顾忌地去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将实施犯罪行为当作刺激冒险的游戏,在伤害他人的过程中寻求快乐。少年犯的戏谑性犯罪行为,较多地表现为强奸、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甚至杀人等。
(七)人格偏异倾向明显
与普通未成年人相比,少年犯表现出了明显的人格偏异倾向:过度自卑、缺乏自信;冲动性太高,自我控制能力低;自我中心,不顾别人的想法和感受;喜欢寻求刺激、渴望冒险;任性强求、缺乏责任感;情绪控制和疏解能力较弱;所承受的成长压力比较大,应对方式消极;容易归罪他人而缺乏自我反省等。
二、对少年犯的矫治对策
(一)加强其法律知识的学习
少年犯一般缺少相应的法律教育,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法律意识缺陷,对法律的消极漠视,缺乏遵守法律的意识。故矫治机关应加强少年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其法律观念。
(二)弥补其童年时期的心理创伤
由于少年犯年龄还小,童年时期的创伤经历仍记忆犹新,而且他们受暗示性较强,故非常适合用精神分析进行矫治。通过精神分析疗法,可以发现未成年犯早期的创伤性经历,了解这些经历对未成年犯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未成年犯内心深处存在的矛盾冲突,帮助他们改变消极行为,从而使他们积极地适应社会生活。
(三)改善其与家人之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