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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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罪犯心理危机的干预(4)

(4)努力推迟罪犯自杀冲动的出现,可以与其订立一个“契约”,使其承诺在某一个时间段内不采取自杀行为。并告诉罪犯处于自杀边缘时能够采取的应对方式,如怎样尽快找到心理咨询师。

2.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罪犯进行干预

一般又称为现场紧急干预,主要是针对处于激越状态下如跳楼、触电等脱离夹控范围的准自杀行为而展开的即时干预。现场紧急干预是预防罪犯自杀的最重要关口,但随着监狱的硬件设施的改善,该环节出现的越来越少。该阶段干预成功后,即转入后续的心理治疗。

首先要熟悉流程。具体流程为:全方位了解情况,控制现场,疏散人群,制定谈判计划,建立信任,作个好的聆听者,转移注意力,共情,达成协议,使其放弃自杀行为。

其次是灵活运用干预技巧,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相对平等的信任关系。向罪犯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要全力帮助其的愿望,尽可能说出该犯背景材料的细节,包括呼喊其姓名和对其的认可;用真挚的表情、关怀的言语和行动上的微小帮助,来打动对方。

(2)稳定情绪、转移注意。干预者要保持冷静、镇定,使情况保持在自己控制之下。设法让自杀者宣泄内心的情绪,转移自杀者的思维注意力。

(3)共情。站在对方的立场,因人、因事、因时而言,维护其自尊心,挖掘对其有意义的人与事,让其自觉理亏或有所牵挂而放弃非分要求。

(4)协议达成。从当事人那里得到诚实、直接和适当的承诺。协议达成是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其中的技巧是,要有耐心,对行为人提出的要求不要轻易满足,向对方明示,我们已做了哪些工作,还将为其做哪些工作,哪些是能力范围之外的,最好还要告诉其以后该怎么办等,让对方感到我们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应尽量拖延时间,减少对方非分要求,直至协议达成。

3.对自杀未遂者的干预

自杀未遂事件发生后,除了要严格按照狱政管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监管措施外,还必须对未遂者进行评定,以消除其再次自杀的可能。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对其实施帮助的手段、方式和限度,一般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陈立成:《罪犯自杀发生后的心理干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页9—10。

(1)罪犯的自杀原因。只有了解和掌握了自杀的真正原因,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再次自杀。

(2)罪犯自杀未遂的原因。了解自杀未遂的原因是心理学评定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自杀者是否真正想死,还是企图以自杀的形式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自杀未遂是因方法不当,还是被及时发现获救;是关于自杀的知识、经验不足导致未能死亡,还是由于自杀者有意识地采用了某种不会致死的方法,或是在自杀过程中故意被他人发现;自杀或自杀未遂后将会出现怎样的后果,这些后果对自杀者或其家人或其他罪犯或监狱警察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等等。

(3)罪犯的自杀意向的严重程度。罪犯的自杀意向有多强烈,为了达到死去的目的都采取了什么步骤,被发现时已进行到了什么阶段。

(4)罪犯是否仍然存在着自杀危险。能明确确定此问题显然非常必要。如能确定该罪犯存在着再次自杀的危险,就能明确进一步的干预手段和措施。

(5)罪犯目前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自杀者在采取行动前往往都遭遇了某些心理挫折,使其认为用个人的资源已不能很好地解决或恰当地处理这些挫折,这就引起了心理失衡,产生心理危机。那么,这些问题和挫折的性质及程度如何,也会影响将要采用的干预手段和处置措施。

(6)罪犯是否罹患某种精神障碍。精神障碍与自杀的关系非常密切,调查发现,精神障碍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处置自杀未遂事件时,第一时间聘请精神医学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专业人员介入,对自杀未遂者做进一步的明确诊断,再给予正确、恰当的精神医学干预,可以及时发现并对自杀未遂者进行正确和恰当的最佳处置。

(7)采用何种帮助形式能被罪犯接受并能取得最佳效果。在自杀前或自杀未遂后,很多自杀者的心理一般都是处于开放状态,都希望并欢迎有人为其提供心理学和其他形式的援助,其心理活动也很容易接受外部的影响和干预。但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心理学干预和援助都是自杀者能够接受的。所以,应该准确判断自杀者的需要和所能接受的形式。此时,一定要不失时机,抓紧时间,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努力化解其心理危机,避免其再次发生自杀。

4.针对其他罪犯的干预

自杀发生后,无论是否已造成了死亡,或是导致自杀者的躯体伤害和残疾,都将会对自杀者周围的罪犯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有可能会对监狱安全和狱政管理工作造成困难。因此,应该尽快对这些人群进行及时、恰当的心理学干预,可以使他们尽快摆脱由于自杀造成的心理阴影。

(1)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自杀发生后,切忌掩盖事实真相,否则,可能会在其他罪犯中造成猜疑,这些猜疑最终又会变成流言,使其他罪犯心理发生混乱,给狱政管理工作埋下隐患。消除流言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信息公开透明,在做好相应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将有关自杀的真相和事实最大限度地公开,可以有效地消除其他罪犯的误解和流言。

(2)及时启动心理危机干预措施。从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创伤治疗的角度看,经历过他人自杀的罪犯,实际上遭遇了一次重大的心理危机事件,内心深处都会或多或少地遗留一些心理创伤。在这些创伤作用下,由于心理暗示、模仿等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这些罪犯很有可能会出现模仿性自杀或自伤。为避免和消除这些不良的后续反应,就应针对出现自杀现象的全体罪犯,在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团体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同时进行排查,从心理学角度对可能的重点罪犯予以重点控制和帮助,以消除隐患。

二、逃脱

逃脱是从监管改造场所逃走,以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脱逃罪。逃脱作为一种重新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刑罚的惩罚。因此,尽管大多数罪犯都曾经有过逃脱的念头,但真正实施这一行为的罪犯仅为极少数。罪犯脱逃的方式主要由墙外劳动脱逃、伪装成监狱工作人员脱逃、暴力脱逃、凿洞脱逃、隐藏在车辆中脱逃和攀越围墙脱逃等。

(一)罪犯逃脱的原因

罪犯逃脱是其异常心理因素在外部不良刺激作用下的结果。狄小华:《罪犯心理矫治导论》,页274—275。

1.家庭因素

罪犯被强制与社会隔离,长期处于生活单调、缺少真情的环境中,其思亲恋家之情尤为强烈。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思亲之情并不足以推动罪犯逃脱。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可能会引发罪犯的逃脱动机。一是与家庭的联系突然中断却不知是何种原因,或长期没有家人的音信,长期无接见、无通信;二是家中出现变故,如丧亲、夫妻一方提出离异、生活困难、家庭关系紧张、家中老人和幼儿无人赡养等;三是家乡发生重大自然灾难,情况不明朗时;四是在传统佳节或特殊的纪念日里,因强烈的思念之情而引起回家的脱逃动机。

2.不良行为习惯

罪犯入狱前在社会上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一方面,厌恶并无法适应监狱中没有自由、艰苦的改造生活,无法完成劳动任务,过不了监狱改造中的劳动、学习和生活三关;另一方面,向往过去的吃喝玩乐、放荡不羁的生活,追求感官的刺激与满足。正是由于监狱客观条件的限制与主观欲求的膨胀之间的尖锐矛盾,导致罪犯产生脱逃动机。

3.报复

一是罪犯以逃脱的方式来报复其主管警官,期望主管警官由此而受到处罚;二是越狱之后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行凶报复,可能是对定罪量刑不服,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检举揭发自己犯罪的人进行报复;也可能是因为对社会强烈不满,或是得知亲人受他人侵害,妻子红杏出墙等。

4.逃避惩罚

在监管改造实践中,具有下列特征的罪犯容易产生逃避惩罚的逃脱动机:一是过去生活糜烂,入狱后仍不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二是流窜作案,逃脱后具有谋生的特殊技能或其他生存条件者;三是余罪已经或可能被揭露,或新罪等待处理中,惧怕再次受到惩罚;四是家庭对罪犯逃避改造行为抱有同情甚至纵容的态度。

5.避免受欺

当罪犯认为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能会出现极端行为,其原因可能是受到其他罪犯或监狱中非正式群体的威胁,或受到主管警官的体罚等。

(二)罪犯逃脱危机干预

由脱逃引起的罪犯心理危机,既可以发生在脱逃的准备与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在脱逃后被抓获之后。由于选择以脱逃来非法获得自由要承担再次受刑事处罚的巨大风险,脱逃罪犯经历着激烈的内在心理矛盾与冲突。因此,对脱逃罪犯的危机干预,既要消除其脱逃念头,又要缓解其因脱逃被揭露而产生的恐惧、敌对等消极心理,解除其由脱逃而产生的心理矛盾与冲突。

1.了解罪犯的脱逃动机

由以上脱逃原因可以看出,罪犯的脱逃动机有思亲恋家、逃避惩罚、好逸恶劳、避免受欺、行凶报复等方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各种应激性生活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对其脱逃倾向性进行评估,并在罪犯产生应激反应时将其列入控制对象。

2.注意罪犯的外在表现

脱逃危机具有较强的隐匿性,除非是自己的密友,一般不会把自己脱逃的行为意念流露在外,给评估带来困难。但是脱逃需要一定的条件及相对复杂的方法,无论何种类型的罪犯,若决意脱逃,或迟或早,都会有相对复杂的行为过程。外在表现有:一是情绪异常,当罪犯逃脱动机来自于挫折时,内心的激烈冲突会导致其情绪异常,表现为沉默寡言或易爆易怒等。二是行为异常,罪犯在动机冲突或准备实施逃脱行为时,罪犯可能出现异常行为,如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打听路线、物色逃脱伙伴等。一旦察觉此类征兆,应予以重点控制,作出直接提示乃至告诫。

3.帮助罪犯分析脱逃的危害

罪犯逃脱的动机可能不同,但脱逃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是相似的。无论罪犯是否将脱逃想法付诸行动,是否会再次受到法律制裁,危机干预者都应直接指出脱逃的严重后果。只有当罪犯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才会产生改变自己的积极动机,从而摆脱危机。应向罪犯指出以下几点:逃脱风险,主要来自于被发现或被抓获而再次受刑罚的可能性,以及逃脱成功后逃亡生活的痛苦程度。家庭因素,即使逃脱成功,将很难再顾及到家庭。罪犯若能考虑逃脱后给家庭带来的后果,则很有可能会放弃逃脱念头。改造希望,罪犯若减刑、假释的机会较大,会选择以合法的途径争取早日回归。

三、暴力

罪犯暴力是指罪犯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或侵犯财产安全和监狱安全的行为,有行凶、伤害、殴打、纵火、劫持人质、破坏设备等方式。在监狱内使用暴力,惩罚在所难免,也反映出暴力者处于危机状态中,其心理具有紧迫性和冲动性。

(一)罪犯暴力危机的原因

1.暴力性行为的动机

一是报复,为罪犯采用暴力性行为最常见的动机之一。产生的原因有受他犯欺负或威胁、认为遭受了不合理的处分、怀疑被人告密或名誉受损等。二是逞强,为表现自己强者风度,使其他罪犯屈服。三是牢头狱霸,为建立自己的帮派体系,巩固或扩大势力范围,常常对不服从的圈内罪犯或对抗的圈外罪犯施以暴力。

2.罪犯特征

一是外罚的挫折攻击方式,具有暴力倾向的罪犯,常常以攻击他人的方式来应对挫折。二是个性缺陷,表现为崇尚暴力、缺乏道德与法律意识;情绪稳定性差、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弱等。三是行为习惯,暴力型罪犯更易形成暴力行为的行为方式,重复实施暴力行为。四是精神疾病,与暴力行为有关的精神疾病有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二)罪犯暴力危机的干预

对罪犯暴力的危机干预,可以借鉴危机干预的六步法实施咨询。尽管处于暴力不同阶段的罪犯情绪反应的强烈程度有所不同,但干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稳定情绪

暴力发生,是罪犯不良情绪以不恰当的方式进行宣泄的过程。为了避免事态的发展,首先应将罪犯迅速带离暴力的情境,并以合理的方式,将不良情绪宣泄。若罪犯处于激越状态,表现为活动亢进、言语威胁和破坏财物,行为动作莽撞且不愿遵守限制,那么应对罪犯进行约束,并强制隔离,将其限制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

2.认识后果

当罪犯情绪趋于稳定后,危机干预者应引导罪犯理智地分析自己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暴力发生时,罪犯由于情绪激愤,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在消极的互动中可能会使事态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3.探讨原因

罪犯一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就会产生改变的动机,这时,危机干预者应与其一起分析危机的诱因与根源。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罪犯的心理危机?罪犯心理危机发展经历哪些阶段?

2.如何理解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有何特点和目标?

3.罪犯心理危机干预的步骤有哪些?

4.罪犯心理危机干预主要有哪些技术?

5.针对罪犯自杀危机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干预的侧重点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