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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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罪犯心理危机的干预(3)

指导性咨询适用于缺乏能动性,完全不能应对目前危机的求助者。干预者担当问题的主要确定者,并制订可行的计划,作为指导者、领导者和督促者让求助者付诸行动。如果非指导性咨询是以“你的”方式,合作性咨询是以“我们的”方式,那么指导性咨询则是以“我的”方式来交谈,干预者通过非常直接的指导,起着暂时性的支配作用,主导和控制目前的状况。一般来说,干预者可以开始采用指导性咨询,然后根据干预过程的进行适时地转变为合作性咨询。

由于丧失能动性的求助者发生自杀的危险性更大,因此,在交谈时要特别注意评估其自杀的危险程度。

(三)评估技术

罪犯心理危机评估是罪犯危险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危机干预的整个过程中。评估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阮浩主编:《罪犯心理矫治》,金城出版社,2003年,页236—237。

1.情绪反应

处于危机状态的罪犯往往表现出高度的焦虑、紧张、丧失感与空虚感,还会有恐惧、愤怒、哀伤、罪恶、羞愧等负面情绪。

2.认知反应

处于危机状态中的罪犯注意力集中于危机之中,导致其感知觉和记忆发生改变,难以区分事物的异同,注意力涣散,思维混乱,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降。

3.行为反应

罪犯不能完成生产劳动,不能专心学习;与人隔绝,或与人纠缠以使自己不孤单;与他人关系紧张或疏远,拒绝他人帮助;行为和思维、情感不相符;可能会出现暴力行为。

4.躯体反应

出现疲倦、失眠、疼痛、头晕、心悸、恶心、食欲不振等神经生理疾患,还会增加高血压、哮喘、癫痫、消化性溃疡、肿瘤及其他心身疾病的患病危险性。

常见罪犯心理危机的干预

一、自杀

(一)罪犯自杀概述

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行为按照其结局可分为三类:自杀意念,曾经想过或计划过自杀,包括准备工具,选择自杀方式,观察自杀地点等,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自杀未遂,即已经采取实际行动,但未导致死亡,其中包括由自杀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自杀死亡,指由于各种原因,自愿采取结束生命的各种手段,并导致死亡的结局。

自杀行为按照其动机,可以分为四类:偶发的自杀意念,是偶然体验的自杀行为动机,表现为个体胡思乱想,但没有出现外显行动。自杀意念常常具有隐蔽性、偶发性和个体差异性。如果没有若干新的刺激迭加,绝大多数不会发展为自杀企图,也不会发展到实施自杀行动。在入监初期,罪犯有偶发自杀意念的比例非常高。规范化的自杀意念。规范化的自杀意念相对系统,是以失落、抑郁、负罪、悲观、孤寂等消极情绪为主要内容,情绪反应强烈且不稳。负性生活事件易激发其强烈的内心冲突,发展成自杀意图,甚至出现自杀行为。自杀意图。自杀意图是自杀意念的发展,自杀意念强烈且出现频繁,开始选择自杀时机。准自杀。准自杀是非致死性蓄意自伤,是一种模拟自杀的病态行为。蓄意自伤者一般不打算自杀成功,其动机是求救或反抗,而不是死亡,具有幼稚性、冲动性、警告性。由于求救失败,自杀计划疏漏等,蓄意自伤都可能导致自伤者走向真正的死亡。

罪犯自杀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杀行为方式的多样性。罪犯自杀的方式主要为自缢、割脉、电击、吞食异物、头撞墙柱、投入机器、绝食、拒绝治疗等,跳楼与服毒也有可能发生。二是自杀行为手段的隐蔽性。工具趋向于“就地取材”,普通的日常生活用品、劳动生产化学原料、身边的设备等都可以作为自我伤害的手段。罪犯使用的“药物”往往也很隐蔽,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的有毒物品种类繁多,有的甚至是罕见毒物,需要用高级仪器进行专门的检测。罪犯实施自杀行为前思想隐蔽,自我伤害行为突然,致使监狱管教干警对其自杀意念了解甚少或一无所知,即使是在一起生活劳动的同犯也毫无察觉。三是自杀行为发生的节律性。浙江省警官学院2003年对浙江省监狱系统1990年至2002年罪犯自杀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孔一:《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页40—44。罪犯自杀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刚入监罪犯有较高的自杀率。在入监初期、出监前期的三个月内,罪犯因为角色和所处环境急剧变化,对狱内生活极不适应,或对步入社会有无助及恐惧感,缺乏人生目标,因而产生自杀意念。

(二)罪犯自杀的原因

自杀是外部环境因素与个人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罪犯自杀主要有以下原因:阮浩主编:《罪犯心理矫治》,页240—241。

1.刑罚因素

被判入狱接受刑事处罚,即为重大负性生活事件,会引发罪犯的一系列身心反应。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入狱后心理落差太大,导致悲观失望、精神崩溃;二是对刑事判决不服,不认罪服法,内心深感委屈、痛苦与无助;三是认为被判刑期过长,对未来前途丧失信心,希望渺茫;四是对家人或受害者的负罪感极其强烈,长期负疚自责,难以摆脱;五是在狱内重新犯罪行为败露,或重大余罪暴露,害怕再次受到惩罚;六是刑期将满,却无家可归、生活无着落,对回归社会失去信心。

2.监禁适应不良

许多罪犯因为无法适应监禁改造生活而寻求自杀,具体原因有:罗大华、胡一丁主编:《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页536。

(1)狱内人际关系不良,不善于交往,进入自我封闭的小圈子,越来越孤单,由此失去生活的勇气;或与他犯产生剧烈冲突,长期受他犯欺负,以自杀、自残这种攻击自己的特有方式,来发泄不满和愤怒。

(2)过不了劳动、生活和学习“三关”,尤其是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经常受罚,难以适应监禁改造生活。

(3)违规违纪,对干部处理持恐惧或不满心理。罪犯出现抗拒劳动、对抗管教、与他犯打架斗殴等违规违纪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有些罪犯人格拘谨、胆小怕事、惧怕处理,可能会抢在监管人员处理之前了结生命以寻求逃避。而另一些罪犯思维偏执,反社会人格倾向明显,对监管人员持敌对态度,以寻死的方式作所谓的“抗争”,达到报复干警的目的。

(4)因奖励问题,产生不平衡心理。有不少罪犯只看重改造成绩而不注重改造行为,盲目攀比,看到别人获得减刑、假释等奖励,心理极不平衡。他们往往找干警纠缠不清、无理取闹之后,以自杀相威胁甚至实施自杀行为。

3.家庭变故

家庭变故产生的悲观绝望心理会引发罪犯自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然遭受天灾人祸,或重要亲属病故,心里失去依托,无法承受丧亲之痛;二是恋爱对象提出分手、配偶提出离婚或离家出走等感情上的变卦,心里无法承受;三是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生重病等因素,使家庭陷入困境,生活难以维持,心理压力过大;四是重要亲属提出断绝关系或中断来往,长期不来接见,或是家庭矛盾重重,使其情绪极度波动。

4.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尤其是罪犯的个性特征与心理状态,是罪犯出现自杀行为的内因,在其自杀行为中扮演重要角色。

(1)个性特征。具有自杀倾向的罪犯,共同的个性特征有以下方面:人格趋于内向,好静孤僻不合群,情绪不稳定;有较强的自卑感,缺乏自信心;思维偏执,心胸狭隘;过分认真,缺乏兴趣爱好,容易陷入焦虑与绝望感中;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容易心身疲乏。而这些性格特征的形成常常与偏颇的教育方式,复杂的家庭关系及不正常的人生经历有关。

(2)心理状态。寻求自杀的人共同的心理特征是倍感孤独,认为别人无法理解自己,更帮不了自己,自己是世界上最不幸、最痛苦的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寻求一死才得以解脱困境。而实际上,想自杀的人内心充满矛盾,想死的同时也渴望获得帮助。一些主动求助、流露自杀念头的罪犯就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具体体现。监狱心理咨询机构的设立给这部分人带来生的希望。在危机干预的过程中,发现他们往往具有以下几种心理状态:①强烈的矛盾状态。选择死亡是需要勇气的,对自杀者而言,它既可怕又具有不可抗拒的诱惑力。他们的内心一方面存在寻死的念头,另一方面又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发出求救的信息,内心经历着剧烈的生与死的矛盾抉择。②偏激、固执的认知状态。企图自杀的罪犯,思维狭窄,爱钻牛角尖,对自己或家庭中发生的事情总是认为其必定如此,看问题以偏概全,过分强调某项困难并排斥除此之外的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自暴自弃,伤及自身。③情绪抑郁与焦虑状态。抑郁和焦虑,尤其抑郁是自杀前的重要伴随情绪。如果罪犯因某些问题长期处于情绪低落状态时,若遭遇某些打击,即使刺激强度不大,也可能促使罪犯选择自杀。

(3)挫折攻击反应方式

根据挫折反应理论,人的挫折攻击反应方式可以分为内罚、外罚和不罚。从某种意义上说,自杀是对挫折所产生的一种内罚式反应。如果某个罪犯习惯以内罚的方式应对挫折,当其遭受重大挫折时,就有更大的自杀可能。

(4)变态心理

在监管改造实践中,患有抑郁症、焦虑症、冲动性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或直系亲属中有精神病史的罪犯容易发生自杀行为。患有性窒息、性受虐狂、同性恋等性心理变态的罪犯,有可能因在监禁环境中难以忍受其性欲不能得到满足而自杀。

(5)身体疾患

有些罪犯,因受慢性病的折磨,疾病难愈,且保外就医无望,或怀疑身患绝症,心理负担过重,而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6)迷信

有些罪犯迷信或痴迷于邪教异说,中毒过深,如“法轮功”等邪教罪犯,有时以自杀的方式来达到“圆满”或进入“天堂”。

(三)罪犯自杀的心理过程

罪犯从自杀意念形成到付诸实施,经历以下阶段:

1.萌发阶段

自杀动机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对当事者来说极为重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所引起。个体想获得某种需要却在行为中受到阻碍或中断而产生的情绪体验,即为挫折;个体经历重大或长期的挫折而无法应对和难以承受时,便产生心理危机。处于危机中的个体出现持续的忧郁或焦虑情绪,过分敏感、暴躁不安、孤独、与他人沟通困难,活动积极性显著下降或产生抗拒行为,对前途失去信心,产生或同时向他人流露“生不如死”的想法;在得不到援助的时候这种想法便成为明确的自杀意念。因此,自杀是个体无助状态中在特定诱因驱使下故意采取对生命自我毁灭的意志行为。

2.动机冲突阶段

罪犯在生与死的矛盾冲突中无力自拔,心理压力和思想负担愈来愈重,痛苦不堪;时有求得他人注意的行为,但更多的是自我隔离,逃避现实;对人对事的认知严重扭曲,由失望到绝望,坚定了自杀意念,开始思考自杀的方式,选择自杀的时间和地点。

3.自杀执行阶段

进入自杀执行阶段的罪犯,攻击的对象是自身,自杀的实施一般不需要复杂的条件和过程,因此如不被他人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没有使其自动放弃自杀决意的强力因素,自杀行为便随时可能成为现实。

从萌发自杀意念到自杀执行阶段,过渡的时间因自杀者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偶尔事件的刺激下因爆发性情绪而引起的心理过程发展迅速,有时表现出突然性和冲动性;而面临事件经过长期体验和评价,在充分思考基础上作出自杀决定的,心理过程比较长。在自杀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冲动型自杀,罪犯有时会对自己行为产生极度后悔的心理。这可能是人在临近死亡时,出于对死的恐惧和对生的渴望的一种心理表现。这种心理往往促使自杀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进行自救或向他人求救,从而可能避免死亡。

(四)罪犯自杀危机的干预

针对罪犯自杀危机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干预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对形成自杀意念的罪犯进行干预

对形成自杀意念的罪犯进行心理干预,其内容包括心理危机的评估和干预。心理危机评估是干预成功的基础,评估的内容包括情绪反应、认知、行为改变、躯体症状等四个方面,从而确定其自杀的危险程度。经评估认为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罪犯要及时实施包夹控制措施,确保其安全,并开展以调适认知失衡为重点,控制情绪为目标的心理治疗,可以借鉴危机干预的六步法实施咨询。

在实施干预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保证对该罪犯采取适当的包夹措施,不要让其有任何独处的机会,取走其所有可能用来自杀的工具,并保证其全天24小时都可以随时得到医疗急救。

(2)鼓励该罪犯与他人进行交流,要与其建立良好的关系,不评判、不威胁,同情和帮助的态度非常重要。采用交谈、疏泄等技术,通过帮助罪犯宣泄压抑的情感,及时减轻其痛苦与紧张;提供足够的支持,并挖掘罪犯的内部应对资源及环境支持,帮助其有计划、有规律地安排时间。

(3)直接面对危机。与罪犯建立良好关系后,应通过直接提问的方式同罪犯公开讨论自杀问题。公开谈论自杀问题,并不会使罪犯更想自杀,而是给罪犯一个讨论自杀话题的机会,使罪犯意识到自杀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