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在教育改造的实践中,罪犯接受教育时的内部心理状态。主要包括罪犯是否有心理准备,接受教育劝导说服时的心境和情绪状态等。一般而言,如果罪犯事先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知道管教人员将会对其实施什么样的说服教育等而具有了心理准备,会影响罪犯改造态度的变化。如果他们不愿意接受说服,就可能事先准备好一套应付态度改变的理由和借口,这就增加了教育说服工作的难度。当然,罪犯对于心理上的“预警”并不总是向着抵制教育说服方向发展的。主要看具体的要求改变的态度与罪犯自身利益的牵连程度。另外,罪犯在接受教育的当时是否处于良好的心境和情绪状态,也是影响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好心情的个人更容易接受劝导。
三、罪犯改造态度转变过程中的心理抵抗
在教育改造实践中,监狱机关和管教干部的宣传教育可能遭到有些罪犯心理上的抵抗。正是这种心理上的抵抗,使罪犯的头脑具有闭锁性和排外性,减弱了教育改造的宣传信息对罪犯态度改变的影响作用。罪犯对态度改变的心理抵抗与其态度的自我防卫有关,也与罪犯心理上存在的阻碍他们接受改造教育的心理障碍有关。
(一)罪犯态度改变的自我防卫及其策略
罪犯在投入改造生活,面对态度改变的压力时,首先的反应往往不是先改变态度,而是尽力维护个人原有的态度,拒绝接受外部施加的影响,这是态度改变的自我防卫倾向。心理学研究表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会使个人表现出态度改变的自我防卫。首先,外部的态度改变的企图和努力,对于个体来说多少都包含着一种控制因素,这使个人感到被操纵而自主性受到威胁,心理上引起抗拒的反应;第二,个体为了维护面子和自尊,于是启动了抵制态度改变的防卫机制;第三,由于心理惯性的作用,人们的心理活动总是遵循费力最小的原则,如果认为没有必要,通常较少改变自己,因而会拒绝接受外部的态度改变的影响。
从心理上分析,罪犯抵抗态度改变的方式和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笼统拒绝。罪犯对于和自己的态度不相一致的观念、意见和看法,采取一概拒绝的立场,而不是逻辑地、理性地对新的信息或观念进行分析,只是简单地表示不信、不听、不接受。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抵制态度改变的方式。
2.贬损来源。当罪犯面对宣传信息与其原来的态度不一致的压力时,通过断定信息的来源不可信或者具有消极性质,以此来缓解压力抵抗态度改变的一种策略。如罪犯通过攻击监狱警察等执法人员“伪善”、“腐败”、“不公正”等,以此来对抗说服,拒绝改造。
3.歪曲信息。罪犯通过断章取义、夸大等方式,歪曲或误解监狱机关所宣传的教育改造的内容和信息,以减少自己和宣传的观念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压力,从而维持自己旧有的态度。
4.论点辩驳。这是一种主动抵制态度改变的方式。罪犯通过强调自己原有态度立场的长处和证据,驳斥宣传信息的不足、缺乏逻辑和根据,以增加自己观点的可信性,降低教育改造宣传信息的可靠性,从而减少态度改变的压力。论点辩驳的形式可以是表现于外的,也可以是内在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罪犯在对教育改造信息的论点辩驳过程中,弱化了教育改造信息的影响作用。
5.回避信息。有时,罪犯为了抵制教育改造的宣传说服,干脆采取有意回避的方式,不看不听,从而使宣传教育内容对他们根本不可能发生影响。
另外还有多种心理防御的方法,如合理化、投射、转移、压抑等等心理防御机制,都可以被罪犯用来应付态度改变的压力,以获得暂时的心理平衡。
(二)罪犯改造态度转变过程中的心理障碍
罪犯在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过程中心理抵抗的产生,主要由以下几种心理障碍引起。
1.认知障碍
这种认知障碍主要表现为罪犯原有的态度、价值观立场与教育改造的信息内容所持的立场差距较大,甚至明显对立,出于态度的自我防卫,罪犯就可能拒绝接受改造教育信息。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当个体在接受某种信息的时候,是要经历认知判断过程的。在他接受该宣传教育信息之前,他已经具有和该态度对象有关联的许多经验,由这些经验汇集而成的态度构成了个体的内在参照体系,即认知信息的依据和准则。如果宣传教育信息的立场与信息接收者的原来态度相距不大,会产生同化效果,接受者会缩小差距,给予正面评价,将倾向于受传播信息的影响。如果两者相距很大,则产生对比效果,接受者会夸大差距,给予反面评价,态度不愿改变,甚至产生反方向的效果。
除此以外,罪犯态度改变的认知障碍还表现在不良的认知方式上。他们偏向于绝对化、片面化和极端化的认知,认知偏激、简单、肤浅,往往盲目地怀疑一切,否定一切,并且倾向于选择消极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吸收,结果导致偏差态度的形成。
因此,在对罪犯的说服教育、态度转变的工作中,了解和把握罪犯关于事物的原有态度,在此基础上循循善诱,循序渐进,逐步提出要求,就可以防止罪犯态度的自我防卫倾向,最终将罪犯的态度引导到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上来。
2.情绪障碍
罪犯在态度改变中的情绪障碍往往是与其特定态度所形成的动力定型有关。人的情绪情感是客观现实与主观需要之间关系的反映,如果需要得到满足,便引起积极情绪,相反,如果需要得不到满足,便引起消极的情绪体验。人的态度是在个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伴随着情感成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动力定型,它具有保守性。要改变动力定型,个体会在心理上表现出本能的抵抗。如果改造教育的内容与罪犯已经建立起来的态度相冲突,不符合他的动力定型,不能符合、满足他的需要,于是引起罪犯消极的情绪体验而成为态度改变中的对抗情绪。较强的对抗情绪会使罪犯变得非理性地顽固,将自己的头脑封闭成为一个刀枪不入的独立王国,以抵制外部的教育说服。
在改造教育过程中,罪犯的情绪障碍的产生可能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如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心理关系对立;改造教育过程中由于工作方式问题造成对罪犯自尊心的伤害;对罪犯过多的强制、指责、否定等。
3.行为障碍
不良行为本身也可成为对抗态度改变的心理障碍。费斯廷格的认知失调理论指出,当人们感到在自己的认知和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心理上也会产生不安状态和压力,于是激发起一种驱使自己的认知因素与行为协调起来的强烈动机。当一个人作出某种行为之后,为了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总想方设法找出种种理由来为所作出的行为辩护,以维持自己的心理平衡。罪犯为自己已经犯下的罪行辩解,通过犯罪合理化的方式为自己开脱,这实际上就是罪犯的行为本身变成了他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过程中的障碍。
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有的罪犯由于恶习难改而经常违反监规纪律,有的因为人格缺陷而经常出现对抗行为,如果管教方法不得当,有些罪犯会认为,反正行为已经无法挽回,干脆就采取“横竖横”的对抗态度,拒绝一切教育改造的说服信息,这正是改造态度形成过程中行为障碍的典型表现。
在罪犯心理矫正过程中,运用行为反馈或行为训练的方法,使罪犯看到改变错误行为的可能性,是去除他们阻碍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过程中行为障碍的有效途径。
4.群体障碍
有时,罪犯的对抗心理还可能来自于他所属的群体的影响。一般而言,人都有与群体保持一致的需要。如果宣传说服的信息与个体的参照群体的价值规范相冲突,个体由于害怕受到所属群体的排斥,而拒绝接受态度改变的影响作用。因此,不改变群体的规范而单纯改变群体中个人的态度,可能得不到预期效果。
要消除罪犯在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过程中的群体障碍,就要做到,教育改造工作不仅要针对罪犯个人,而且要针对群体。把罪犯个人放在群体中进行教育,通过教育群体而教育群体中的每个成员。另外,减弱对罪犯改造态度有不良作用的原有的参照群体对他的影响,增强他对有利于其形成积极改造态度的群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些都是消除罪犯对抗态度形成的有效途径。
促进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途径与方法
一、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多端性
实践中,罪犯改造态度的形成和改变工作从何入手?从态度的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的构成成分来看,我们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开端。在某些情况下,针对某些罪犯,我们可以从导之以行,进行行为矫正,培养新的行为习惯开始。在另一些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动之以情,激发起罪犯对改造教育活动的积极情感入手。在第三种情况下,则可以从晓之以理,提高罪犯对教育改造的必要性和意义的认识着手做起。当然,也可以选择同时并进,相互促进。选择认知、情感或行为作为罪犯态度改变的突破口,实际上是打破罪犯态度结构的“完形”。所谓态度的“完形”,就是组成态度的各个成分以相互协调一致的方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结构和系统。正是因为态度的“完形”,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会有选择地吸收外界信息,排斥对他的“完形”造成威胁的信息。打破“完形”,就是使罪犯的态度结构处在不协调状态,为罪犯改造态度的转变创造契机。但是,无论怎样做,只有在这些改造态度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等基本心理成分都得到相应的改变和发展,并与改造行为之间构成稳固的联系时,符合要求的改造态度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总之,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各种不同开端,并行不悖,相得益彰。这样,就使我们在实践中有多种方法和途径可供选择,以促使罪犯改造态度的转变,真正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练之以志,戒之以规,导之以行,促进罪犯形成积极的改造态度。
(二)罪犯改造态度转变中自我防御的回避
在转变罪犯改造态度时,应遵循自我防御回避的原则。自我防御是罪犯维持其态度稳定性的最好方式,也是我们在转变罪犯改造态度时首先要碰到的一个障碍。只有在避开罪犯的自我防御体系的抵抗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使教育改造发挥实质性的影响作用。否则,罪犯改造态度转变的努力的结果所诱发的可能是罪犯强烈的自我防御,使消极的改造态度的更加稳固,而不是改造态度的转变。
(三)罪犯逆反心理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