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依从。依从又可称为服从或顺从,是指罪犯出于顺应外在压力,为了获得奖励或避免受到惩罚,按照监狱要求和规范,而采取表面顺从的行为。这种态度变化的主要特征是被迫的、表面的、权宜性的,而非心甘情愿。罪犯在外显行为上与监狱或监狱警察的要求相一致,但在认识和情感上与改造要求并不一致。如果外部的强制力量消失,罪犯的这种顺从行为也会终止。依从阶段是罪犯服刑态度转变的开始阶段,也是最为表层的转变。所以,罪犯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会表现出与监狱要求相一致的改造的行为,但情境发生变化,如干警不在场,罪犯的改造行为表现也会随之变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罪犯心理上具有保持认知一致性的需要,长期的被迫服从形成习惯后,就会逐步地转变为自愿服从,并最终导致整个改造态度发生结构性的变化。
第二阶段,同化。同化是指个人的自我同一性与他人或群体存在着依赖关系,或者是自己情感上存在与别人或群体的密切关系,从而接受他人或群体的某些观念、态度及行为方式。当个体被赋予了罪犯的角色,他的自我同一性需要与这个社会身份或角色相一致,这时他就会采纳新的态度,认同监狱规范、要求,认同自己所隶属的改造群体及行为规范,以适应监狱环境。在这一阶段,罪犯的改造态度不再是表面的、被迫的,而是自愿的。此时,罪犯表现出愿意接受监狱的教育,并愿意参加监狱机关组织的各种改造活动。改造态度的变化已经有情感成分的改变,并开始涉及认知的改变。
第三阶段,内化。内化是指罪犯在获得新的认知信念,并以这种信念评判自己的价值时所产生的完全的态度转变。内化性的态度转变也是罪犯新的价值观的获得,这意味着罪犯真正相信改造要求,自觉地用改造要求指导和评价自己的行动,并从中获得满意感。同时,进入到这个阶段,罪犯能够将在教育改造中获得的新的观点纳入和组织进自己的价值体系中,成为自己态度系统的有机组成成分。内化阶段的态度变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深层次的、独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如果罪犯的改造态度达到内化阶段,就会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无论什么时候,都会自觉自愿地服从管教,积极改造。
二、影响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条件
(一)外部条件
影响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外部条件指罪犯自身以外的一切条件,主要包括服刑环境中的刺激因素、罪犯的家庭因素、宏观社会环境因素等。下面我们重点分析服刑环境中的刺激因素对罪犯改造态度的影响。
1.监狱人民警察的威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有直接的影响,在罪犯改造态度的形成和转变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监狱警察在罪犯态度改变中的说服力或威信,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特性:第一,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性或专业水平。监狱警察自身的专业水平高,使自己在服刑人员面前成为这个领域的权威形象,具有使罪犯信服的权威性。这种威信,除法律赋予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受教育程度、专业训练、社会地位和社会经验以及年龄等因素。一般而言,监狱警察的专业权威性高,可以增加罪犯信服的程度,提高自己在罪犯态度形成中的影响力。所以,监狱警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是构成说服威信的重要特性。第二,监狱人民警察的可信度。这是指在教育说服工作中,服刑人员对监狱警察及其他所传达的信息的信任程度。如果罪犯切实感受到了监狱警察的真诚动机、真挚感情和诚实坦率,那么他也更愿意听从监狱警察的教育而改变自己的态度。相反,如果罪犯察觉到管教人员的劝说工作包含有功利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产生逆反心理,不仅不服从管教,还可能表现出抗拒改造的态度。另外,监狱警察的言行是否一致,也影响他对罪犯教育说服的影响力。假如管教人员自己说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那么,他在罪犯心目中的信誉程度就会降低,他对罪犯的教育也会大打折扣。所以,监狱警察言而有信,处事公正,以身作则是提高自己说服力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第三,监狱警察的吸引力。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一些令管教对象喜欢的特征。所谓喜欢引起人们的态度改变,实际上就是说劝导者的吸引力特性。从接受心理分析,人们往往对于自己喜爱的宣传教育者,更多地注意他所传达信息的合理之处,容易产生信服之感;对于厌恶的劝导者,会更多挑剔,也容易产生反感。这就提醒我们从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人,除了注意自己的言行仪表,还要训练掌握人际沟通的技巧,更重要的是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
2.教育说服的特点
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教育说服内容的安排是否合理,教育说服信息传递和呈现的方式是否适当等,都是影响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重要因素。
第一,教育说服罪犯是需要用证据来阐明观点的。在实际工作中,是只提供单面证据还是提供双面证据呢?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单面证据是指在说服中,劝导者只是单方面表明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论据,而双面证据则是说劝导者在教育过程中既表明自己观点和优越性,也同时指出与自己相反的论点的存在及其价值,并通过辩驳,强调目的指向的一方。心理学研究发现,对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对象,单面论据的效果比较好,而对于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理解能力比较强的对象,同时提出双面论据的信息呈现方式效果较好;当说服对象原有的态度与劝导者的观点不一致时,双面论据更有说服力,因为只有承认还有其他论点论据的存在,才显示出劝导者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而当对象原有的态度与劝说者的观点相近时,单面论据的说服力更优。另外,关于教育结论给定的方式,是直接给出结论还是只提供信息,让教育对象自己去获得结论?一般来说,后一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引发态度改变,而命令式地直接给出结论的方式,容易引起对象的自我防卫,阻止态度的改变。当接受教育的对象判断能力、理解能力比较低时,则在说服教育提供信息时给出结论更有利于态度改变。
第二,教育说服过程中,教育内容和信息的适当重复可以提高说服的效果。适当重复可以使人们获得积极的熟悉感,从而倾向于认同和接受。但是,简单重复则成为单调刺激,会引起教育对象的反感,最终影响对信息的注意和接受性。所以,丰富的教育内容并适当重复,有利于罪犯的接受,从而引发改造态度的变化。但过度重复超出了限度,则会引起管教对象的防御性反应。
第三,教育罪犯过程中,适当的恐惧唤起可以促进态度的改变。心理学研究表明,传递的信息如果能够引发人们内心的恐惧心理,人们可能将这种恐惧情绪转化为内在的动力,从而激发态度的转变。进一步的实验研究也说明,利用信息唤起恐惧情绪,同时给以处理问题、减缓恐惧的具体方法指导,这时,引起态度和行为改变的效果会更好。所以,教育改造中,在对罪犯晓以利害的时候,注意利用现实案例和罪犯自身的切身经验去激发唤起罪犯的恐惧等负性情绪体验,增加他内心的压力,这样方可促进其运用态度转变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紧张。
3.奖惩强化
罪犯服刑态度转变的诸多因素中,各种奖励和惩罚措施会直接影响罪犯需要的满足与否,且与罪犯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奖励和惩罚具有导向性和功利性的特点,所以会直接影响罪犯服刑态度的形成。监狱的奖惩制度及奖惩制度实施的公正性,会通过直接强化或替代强化的影响,作用于罪犯心理,使罪犯倾向于增加积极良好的改造态度,消除否定消极的改造态度。
4.罪犯群体的氛围
罪犯群体尤其是其参照群体会对罪犯的态度转变发生重要的影响,群体的改造氛围会直接作用于罪犯的改造态度。群体的规范会在罪犯身上产生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并产生明显的参照效应,群体中的其他成员的行为和行为后果会对罪犯个体产生替代强化效应,使得罪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通过相互的模仿和学习,倾向于选择与群体相一致的态度。对于与群体的心理关系比较紧密的罪犯个体来说,群体对其改造态度的影响力就更大。如果罪犯群体的改造氛围积极、健康,就有利于罪犯个体形成积极的改造态度。如果罪犯个体的消极改造态度甚至是抗拒改造的态度,得到了罪犯群体的支持,将会对改造秩序和改造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除了以上谈到的影响罪犯改造态度的外部条件外,监狱的高墙、电网、武装警戒等这样的环境场所因素,对罪犯的心理会产生比较强的威慑作用,使罪犯服从监管要求而形成改造态度。另外,监狱的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监狱文化、监狱的矫正手段等都将对罪犯的服刑态度发生作用。
(二)内部条件
因为罪犯是改造态度的主体,因此,在罪犯改造中,外部的一切努力必须被罪犯接受才能发生作用。在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教育说服工作中,应该特别重视罪犯自身的各种因素,即内部条件,如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罪犯的各种心理因素。我们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1.罪犯的认知失调
美国心理学家费斯廷格曾提出态度改变的认知失调理论。他认为,每个人的认知系统是由许多关于自我、关于自己的行为以及关于环境方面的信念、看法和知觉等构成的认知结构,每一个具体的知识、观念、信息都是一个认知元素。这些认知元素之间存在三种情况:相互一致和协调、相互冲突和不协调、无关的。当这些相关的认知元素之间出现不协调或叫“非配合性”关系时,认知主体就会产生认知失调,导致认知结构不平衡。这种不协调会让人感受不舒适或紧张,于是驱使人力求减缓由于认知冲突造成的心理压力的动机,使个人通过改变有关的观念或行为,来减少不协调,恢复认知结构的相对平衡和一致性。减少认知不协调的途径有以下几种:①改变或否定两个认知因素中的一个认知元素;②重新评价其中一个或两个认知元素的重要性或强度;③在不改变两个认知因素的情况下,增加一个或几个新的认知元素或理由。
这个理论告诉我们,罪犯心理结构中的观念之间的冲突、罪犯个人言行与周围情境的不一致以及罪犯原有经验与新的行为情境的不相符合等,都可能引起罪犯认知的失调,而导致罪犯态度的改变。罪犯的认知失调为改造态度的形成和转变提供了条件,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务就是要根据改造目标,善于诱发罪犯的认知失调,并及时抓住罪犯认知失调的时机,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罪犯改造态度的转变。
2.罪犯的智力水平
研究发现,智力水平与个体的态度转变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智力水平高,增加了理解事物的能力,因为理解了事实而可能会改变态度;另一方面,智力水平高提高了抵制改变的能力。因此,罪犯中智力水平较高者难于被一些缺乏逻辑和理由不充分的论点说服,易于接受一些复杂的和新的观点,了解各种观点及其逻辑关系而主动改变态度,并且改变后的态度也比较稳定;而智力水平低的罪犯,难于接受复杂抽象的观点,改造态度的变化比较被动,易于接受一些浅显的道理,也容易受群体压力而改变态度,并且改变后的态度的稳定性也比较低。
3.罪犯的人格因素
心理学家研究认为,自尊不仅影响人们接受信息的倾向,还会影响人们如何理解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尊心较低的罪犯,在简单情境中可能容易被说服而改变态度,但他在理解复杂信息时会遇到麻烦,对重要的信息遗漏而降低了被说服的可能性,显得态度转变比较困难。而对于自尊心比较强的罪犯,他相信自己的判断,因而常显得态度变化比较小。但是,如果在教育改造过程中所传达的信息确有道理,尽管信息比较复杂,他也会从中吸取关键性的东西而改变自己的态度。
另外,对于罪犯中具有高自我防卫倾向的个体来说,由于倾向于维护自己既有的自尊,而难于接受新的信息或者容易对新的信息进行歪曲,使其态度转变比较困难。
4.罪犯态度系统本身的特性
罪犯已经形成的态度系统的特性是影响罪犯改造态度形成和转变的核心条件之一。一般而言,罪犯的改造态度的形成和改变与罪犯原有的态度系统的以下特性有关。其一,罪犯原有态度的稳固程度。罪犯原来形成的态度如果是依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形成的,且经历的时间越久,这样的态度改变起来也就越难。其二,罪犯原有的态度所依据的事实越多,并且与罪犯多种需要的满足相联系,这样的态度就越稳固,越不容易改变。其三,罪犯原有的态度系统的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三种成分越是协调,其态度的转变也越难。其四,罪犯的态度如果深刻反映其价值观的,直接改变也比较困难。因为这样的态度对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相应的认知和情感支持也多,会影响态度改变的难易。其五,如果罪犯原有的态度有强烈的情绪背景,自我卷入程度比较高,这会增加态度改变的难度。
5.罪犯原有经验的内部参照
罪犯原有的经验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态度的形成。首先,罪犯原有的犯罪经历的长短、犯罪经验的多少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态度;其次,有些罪犯曾经经历的劳动教养、服刑监管等的经验,尤其是与此相伴随的各种情绪后果,会直接影响罪犯的改造态度的形成;最后,罪犯原有对法律法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刑罚处罚及执法人员的看法也会对罪犯的改造态度发生影响作用。罪犯的原有经验作为一种内部参照,成为与新的经验进行比较的标准。经过比较,如果发现新旧经验大同小异,那么,过去的看法、头脑中的事实立即浮现出来,影响对当前事实或事件的看法,从而影响其改造态度的形成和转变,如果发现新旧经验不一致较多,可能引发罪犯的认知失调。
6.罪犯的心理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