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改造目标的设置要有可行性和挑战性。一个恰当的目标会给人带来期望和心理动力,使罪犯感到有奔头。相反目标设置过分容易,或者目标对罪犯来说效价过低,都不具有激励作用,如果目标设置过高,使罪犯感到望而生畏,丧失信心,同样没有激励作用。所以,改造实践中,在设置奖励、处遇的条件、标准的时候,要讲求适度,应该使多数罪犯感到通过自身努力是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或处遇的,同时,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改造目标的设置又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必须让罪犯付出努力才能达到,这样才能激起他们积极争取的动力。
第三,改造目标的设置要注意远、近目标相结合。根据长远目标的要求,设立明确的近期目标,这样可以使罪犯在实现近期目标的同时,逐步逼近远期目标。遵循“大目标,小步子”原则设立目标,还要注意把握好罪犯改造的总目标和分级目标之间的递进关系。一个总的改造目标应该分解成有内在联系的,并且具有递进关系的若干个小目标。这样,通过每个小目标的导向和定向控制,让罪犯分步实现阶段性目标,最终将行为导向改造的总目标的顺利完成。当然,在改造的总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设立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在罪犯教育改造过程中,应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作出适当调整,使改造目标更加符合改造的实际情况,这就能保证罪犯的情绪经常保持在积极状态中。
第四,改造目标的设置应加强针对性。注意根据罪犯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个性特点、案由等,设置有针对性的改造目标,这样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如对于暴力犯、盗窃犯、性罪犯等等应有不同的行为改造目标和计划,以加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第五,加强罪犯对改造目标的承诺。目标理论告诉我们,个体对已经设立的目标的心理承诺越高,他追求目标的动力也就越大。提高罪犯对改造目标的承诺,可以考虑让罪犯一起参与改造目标的设置,这样可以提高罪犯对改造目标的认同,并愿意付出努力去实现。否则,罪犯的心目中可能认为这些目标与他无关,或者认为是外界强加给他,他就不可能真心诚意地接受改造目标。引导教育罪犯共同参与改造目标的设置,其实也是让罪犯对于目标承担了责任,从而促使他将改造行为导向改造目标的实现。
第六,对罪犯的改造行为结果予以及时反馈。罪犯在努力实现改造目标的过程中,及时告知他目标达成的程度,行为绩效如何,向罪犯显示改造结果,这样,有利于充分肯定罪犯的进步,增强改造的决心和信心,也有利于罪犯了解自己与目标的差距,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否则会使罪犯的行为处在盲目状态中,减弱其积极改造的动机。
第七,加强教育,提高改造目标的效价和实现改造目标的自我效能。从动机的期望理论得到启示,如果设立的目标对于个体来说效价不高,那么个人追求这个目标的动机力量也就不大。监狱机关设立的一系列行为目标并不全都被罪犯所接受,因此,在通过目标的诱因作用去激发罪犯的改造动机和改造行为的同时,注意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提高罪犯个体对于目标的价值评估,以更好地发挥改造目标的动机作用。另外,动机的自我效能理论和期望理论还告诉我们,个体对自己实现目标的高的自我效能感和对实现目标的期望概率估计比较高,则目标对行为的激励作用也就大。有的时候,虽然改造活动和目标对罪犯而言具有较高的意义或效价,但是,罪犯因为低的自我效能感而对自己是否能够实现改造目标缺乏信心,陷入习得性无助感,使得改造目标失去了激发动机的力量。所以,应为罪犯开设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项目,提高他们的技能,提升罪犯对完成改造活动和目标的自我效能,更有效地发挥目标的动机作用。
(三)科学地运用奖惩
运用奖励或惩罚手段来激发罪犯积极改造动机应在强化理论和公平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对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给予奖励,而对消极改造行为或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行为给予惩罚,可以起到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矫正行为的作用。科学有效地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准确性原则。对罪犯进行奖惩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改造表现的标准。奖励和惩罚的程度应与改造表现相适应。二是及时性原则。对罪犯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奖惩。如果对积极改造的罪犯奖励延迟太多,则会挫伤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如果对抗拒改造的行为不及时予以惩罚,就可能助长罪犯的反改造心理。所以掌握时机,及时奖惩,才能发挥奖惩作为强化手段的激励作用。三是公正性原则。奖惩必须客观、公正。如果赏罚不公,罪犯会产生不公平感,不仅不能激发罪犯的改造动机,还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四是适度性原则。奖励和惩罚都要掌握分寸,过度的奖励会使他人不服气,过度的惩罚也会使受罚者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奖惩应控制在适当的程度上。五是教育性原则。把对罪犯的奖惩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任何奖惩措施的制定都要以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为前提,以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为最终目的。奖励或惩罚应该在罪犯群体中产生示范效应,对罪犯个人的奖励和惩罚能够在罪犯群体中引起振荡。六是差异性原则。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地采取不同奖惩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应注意的是,奖惩既有积极作用,也会有消极作用。只有公正、合理、准确、及时的奖惩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激励作用,而不公正、不合理、不准确的奖惩,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强化某些罪犯的投机心理,或者使真心悔改的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受到打击。
(四)进行归因指导
归因理论研究发现,对行为结果作何种归因,对后继行为都将产生影响作用。所以,罪犯如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原因认识不正确,那就可能导致改造动机不强。如果罪犯对自己在生活中遭遇的挫折归因不恰当,就可能导致自信心下降而使得参与改造活动的动机减弱。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引导罪犯进行积极适当的归因十分重要。那么,引导罪犯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什么样的归因呢?由于行为和行为的原因众多,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在归因引导中,监狱人民警察最重要的工作是使罪犯的归因方式对后继的改造动机和改造行为产生积极有力的影响。首先,对于犯罪原因的归因,要引导罪犯深挖自己的主观思想根源,寻找自己心理和行为上的不足,以便激发起真心改造自我的动机。假如罪犯对自己的犯罪原因主要进行外部的归因,不利于他产生改恶向善的需求。其次,对于那些由于缺乏社会技能或生活技能而一再受挫,造成自信心不足的罪犯来说,如果只是引导他去寻找真实的原因,如能力有缺陷,不够聪明等,可能使罪犯更加自卑,加剧他的习得性无助感,使他对监狱组织的任何改造活动激发不起参与的兴趣和热情。因为以往的失败经历和体验所带来的习得性无助,使个体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消极和失败的预言,导致他总是处在不努力、不争取、不参与的状态中。从归因理论,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对这样的罪犯,为了培养他们的自信,增强他们的自我效能感,应该训练他们积极的归因方式。有学者提出了对于失败和成功形成“分化的归因模式”郭德俊主编:《动机心理学:理论与实践》,页162—163。,认为这有利激发行为动机,提高个体的自信心。所谓“分化的归因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成功时引导服刑人员进行内在的、稳定的归因,如我有能力完成任务;而失败时引导罪犯进行外部的可变的归因,如这次准备不够、任务较难等。这样的好处是,成功时可以让罪犯肯定自己,对未来生活有信心;失败时维护自尊,不至于丧失对未来的希望。也就是说,引导罪犯对成败形成分化的归因方式,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习得性无助的形成,另一方面,能够使罪犯维持改造动机,增强改造信心。所以,对罪犯来说,所谓适当的归因,就是要有利于后继的改造行为,有利于他们以后有信心面对真实的社会生活。这就是指导罪犯进行积极归因的原则。
(五)提高参与改造活动的内部动机
内部动机是指个体参与活动的目的是指向活动本身的,活动本身能使人得到情绪上的满足,从而产生满意感和成就感。这种满意感和成就感成为人们参与活动的动机。动机的自我决定理论也指出了人的内在自我决定的倾向引导人们从事感兴趣的、有益于能力发展的行为。罪犯改造过程是由一系列活动组成的,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监狱强制性地要求罪犯必须参加有关的教育改造活动,并且有一系列的奖惩措施作为激励的机制。这更多激发的是罪犯的外部动机。如何将参与改造活动的外部动机转化为内部动机?如何激发提高罪犯投入改造活动的内部动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多提供成功的机会,使罪犯在所参与的活动中多体验成功和成就感,体验参与改造活动的愉快情绪,这样可以使罪犯原来可能处于外部诱因而参与某项活动的动机转变为对此项活动的内部动机。第二,监狱和监区应该组织丰富多样的改造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适合罪犯兴趣的、有利于罪犯身心健康、有利于改造效果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活动,让罪犯可以自主选择和决定参与哪些活动,这样也有利于激发和提高罪犯参与改造活动的内在动机。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罪犯改造动机的实质和功能?罪犯改造动机有哪些特点?
2.以具体案例分析罪犯改造动机的类型。
3.请阐述动机的认知理论的主要观点。
4.动机的需要理论和强化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5.阐述激发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