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动机影响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成为监狱在改造活动中,对罪犯心理进行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不是入狱之初就会产生,也不是每个罪犯都会具有。只有当罪犯产生了改恶向善的需要,并且在相关的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才能形成。从罪犯改造动机的形成机制以及众多学者对动机实质的理论探讨,可以看到,罪犯改造动机的激发途径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一、罪犯积极改造动机形成的影响因素
(一)罪犯的需要
需要是影响罪犯改造动机的首要的内在条件。改恶向善的需要对罪犯产生积极改造动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早日获得自由的需要、改善自己处遇的需要、维护好自己和亲人的关系的需要等,都可能会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罪犯的认识
动机的认知理论已经启示我们必须重视人的认知对动机形成过程的作用。在罪犯改造实践中,对罪犯形成积极改造动机有关的认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否认罪服判。认罪服判是罪犯形成积极改造动机的认识基础。罪犯不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认识不足,就不会产生改恶向善的需要。第二,对犯罪原因及危害性的认识。罪犯如果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犯罪与自身犯罪心理的关系,认识犯罪原因,就有可能产生要消除这些造成自己犯罪的消极因素的愿望,因而改变旧我,塑造新我才会有思想基础。认识到犯罪给社会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才能使罪犯产生强烈的自我悔恨,进而萌生告别旧我的愿望与行动。第三,对前途和未来的认识。罪犯对于自己刑满后回归社会能否被社会接纳十分关心。罪犯如果能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改造,彻底洗心革面,才能被社会接纳和认可,那么,罪犯才会产生积极改造动机。
(三)罪犯的情感
现代心理学研究指出,情绪情感能够对人类行为动力施予直接的影响,这是情感的动力功能的体现。情绪的动力功能使人的情绪对行为具有增力或减力的效能。在同样的有目的、有动机的行为活动中,个体情绪的高涨与否会影响其活动的积极性:在高涨情绪下,个体会全力以赴,克服困难,实现目标;在情绪低落时,个体则缺乏干劲,稍遇阻力,便畏缩不前,半途而废。情绪的动机分化理论认为,情感不仅具有“放大”内驱力的作用,而且情感本身可以离开内驱力而直接起到动机作用。孟昭兰:《人类情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页102—112。这就启示我们,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罪犯的积极情绪,防止或减少他们产生不满、仇恨、悲观绝望等消极情绪,以利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和积极的改造行为。
(四)罪犯家庭因素
如果罪犯的家庭关系稳定,家人不仅不歧视、不抛弃他,而是关心他,对他的改造情况非常关注,强烈期望他能改邪归正,并给予全力支持,这会极大地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对其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家人对罪犯不关心,甚至与之断绝关系,就可能导致罪犯悲观、绝望,从而使罪犯对改造失去信心,混刑度日甚至出现各种违纪行为。
(五)监狱环境因素
监狱环境中影响罪犯改造动机的因素很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监狱警察。在一定程度上,监狱警察本身就具有激励罪犯改造动机和改造行为的力量。监狱警察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可以成为激发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最强有力的工具,监狱警察在管教工作中秉公执法,热情关怀,对于罪犯具有榜样激励的效应。相反,如果监狱警察不能做到公正公平,甚至徇私枉法,则会阻碍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削弱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2.罪犯群体。罪犯群体的性质会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行为。如果罪犯所属群体的积极改造气氛浓厚,在其他罪犯的影响及群体压力之下,罪犯个体也会表现出积极改造行为。虽然此时的改造行为并非出于积极改造动机,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罪犯的改造行为可能会内化为他的动机。如果罪犯个体处在缺乏积极改造气氛,甚至带有比较浓厚的消极抗改氛围的群体中,那么,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是非常不利的。
3.考核制度。对罪犯的考核结果直接与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评选改造积极分子相结合,因此,考核的公正性、合理性,对罪犯的改造动机有直接影响。如果考核公正合理,考核结果能真实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这样的考核才能对罪犯起到激励作用,对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如果考核缺乏公正性、合理性,随意性很大,往往会使罪犯产生困惑,甚至会因不公正的考核而导致对立情绪,引发过激行为。
4.教育改造。在监狱中对服刑罪犯的教育主要有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技术教育等,这些教育不仅对提高罪犯自身素质有很大帮助,而且对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教育如能使罪犯得到更多“实惠”,使其从中看到教育改造的内容有益于自己的前途和未来,教育改造活动将会对罪犯更具吸引力,才能更好地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
5.物质环境。监狱物质环境的好坏,也会对罪犯的改造动机产生一定影响。如果监狱的物质环境较好,罪犯的生活、医疗、劳动安全、文化娱乐等各方面都有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需要都能满足,罪犯才更易于产生改恶向善的高层次需要。如果监狱的物质环境较差,罪犯的生存条件恶劣,那么罪犯就会更多地考虑改善生活等低层次需要,而无暇顾及改恶向善的高层次需要。
(六)其他社会环境因素
这里主要指监狱外的大社会环境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风尚、治安秩序等。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主流文化健康向上、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大、社会对刑释人员不歧视,这些都会通过各种媒介传到监狱内对罪犯产生积极影响,促使罪犯产生将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愿望,从而激发罪犯产生积极改造动机。
二、激发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方法
(一)激发改造需要
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原动力,在罪犯改造的实践中,重视激发罪犯的改造需要,可以为激发他们积极改造动机,引发积极的改造行为奠定基础。激发改造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矫正罪犯的不良需要结构,激发罪犯改恶向善的需要。罪犯之所以成为犯罪人,与他们的不良的需要结构有密切关系。所以,矫正罪犯的不良需要结构是罪犯改造的重要任务。在抑制、矫正罪犯不良需要结构的同时,激发他们的改恶从善的需要内心,为积极的改造动机的产生提供基础。为此,监狱警察应帮助罪犯正确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对犯罪后果能够客观地评价,真正学会从他人的立场来评价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促使罪犯发自内心地自我悔恨,在此基础上萌发改造的愿望。
第二,研究罪犯的需要结构,掌握罪犯需要发展变化的规律。罪犯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监狱机关和监狱警察应该了解研究罪犯需要的特点和规律,据此采取管教措施。重点要研究在服刑的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罪犯的需要特点,掌握罪犯的需要层次发展的规律和需要结构的差异,把握不同类型罪犯的优势需要,关心和满足罪犯正当的、合理的和现实的需要,使罪犯保持比较稳定和愉快的心境,以进一步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第三,引导罪犯发展高层次需要。在监管改造中,监狱警察应该注意帮助罪犯建立高级需要,特别要在提高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上下工夫,注重价值观教育,通过各种活动培育罪犯的高层次需要,这样,才可以使罪犯学会根据客观条件和道德规范要求来调节自己的需要,不至于被一些低级需要所盲目驱使。
第四,正确处理好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的关系。首先要注意保健因素的作用。监狱要为罪犯创造良好的有利于其改造的外部环境和条件,防止罪犯产生不满情绪,这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积极作用。其次,要防止把奖励变为保健因素,使奖励成为激励因素。对罪犯进行奖励应根据其改造成绩大小来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奖励成为激励因素。如果进行奖励时搞平均主义,或大家轮流受奖,奖励就会失去激励作用而变为保健因素。并且,监狱警察应该具备将保健因素转变为激励因素的管教机智。再其次,要使改造行为本身成为一种激励因素。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监狱警察应注意充分调动罪犯的主观能动性,让罪犯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并从自我改变和提高中获得愉快的情绪体验,从而使改造行为本身成为一种激励因素,激励罪犯不断改变自我、完善自我的热情。
(二)设置改造目标
目标对个体的行为动机具有激励作用,这已经是众所周知。那么如何使目标发挥最大的效能?根据相关的动机理论,在罪犯改造中,目标设置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确立明确而具体的改造目标。根据目标理论的研究结果,必须注意改造教育过程中,应该为罪犯设立明确而不是模糊的目标,具体而不是笼统的目标。监狱警察平时在管理教育过程中,应对罪犯的行为目标提出清晰、具体的要求,而不是只笼统地要求好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