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对号称“证券王国”的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于1997年破产、1997年消失不论,光看看多年来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叱咤风云的中经开,看看它是如何操纵市场的,我们就可以见一叶知秋、窥一斑知全豹了。中经开,这个以财政部为背景的公司,表面上看是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但实际证券业是它的拿手好戏,而且它的任何作为随处都能看到有财政部背后的影子。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一出手就把万国证券打得趴下,不仅获得了巨额暴利,也打倒了竞争对手。试想如果没有内幕消息,中经开能有此能耐吗?那年我就想,这次鏖战不仅是一家公司打败另一家公司,而且是一家中央机关打败了一个地方政府。
而且中经开此役之前,在主承销长虹配股事件中,同样扮演了违法乱纪的角色。如中国证监会在对“长虹事件”发表看法时指出的那样,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事件。可以说,尽管这种指责十分严厉,同样也对中经开的违法乱纪处罚了2000多万元,但是这种处罚与该公司股东所受到几亿甚至于十几亿元的损失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中经开在此股里赚得盘满钵满了。
正因为如此,中经开的作为能够随心所欲,以后的行为就更是肆无忌惮、目空一切了。2001年披露出来的国内股市最大的银广夏造假案,就是中经开幕后操纵的结果。东方电子的股价四年间飙升60多倍,而银广夏则成了“中国大蓝筹股”,其幕后的指挥就是中经开旗下的中经开物业以及参股25%的大成基金。试想,如果不是中经开能在国内证券市场呼风唤雨,国内证券市场这一系列的大事件会发生吗?而中经开可以如此胡作非为,没有深厚的背景市场早就把它击得粉碎了!
不过,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中经开这样的超级机构有它大的玩法,而像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也有他们小的玩法。因为,中国的证券公司无论是大,还是小,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特别是国内的证券公司刚组建的几年里,证券公司基本上是各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或各级财政的一个部门,注册资金、工作人员及人事任命都来自人民银行。国有银行与证券公司为一家,股市还能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且尽管在1996年就有文件要求银行与下面的证券公司脱钩,但直到2000年底才真正有所动作。可见,一方面两者搅合之深,另一方面国内证券业的问题重重早已是不争之事实。正如1998年国家审计总署对全国证券公司进行全面审计所发现的问题那样:账内弄虚作假;账外经营、隐瞒利润;会计报表不真实、逃税漏税等。
也就是说,在人民银行与证券公司为一体时,由于证券公司是人民银行的一个单位,它不仅可以尽量利用人民银行的财力、人力,而且也可以利用人民银行担保向社会募集资金。这样人民银行内外都成了不断地向证券公司注入资源的渠道。由于证券公司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的资源不是国家的就是他人的,所获得收益可以占为己有,但若有成本时则要他人来承担,因此,这样的证券公司就一定会在高风险、高报酬的地方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了。赚了归自己,输了让社会来承担。试想,证券公司的违法乱纪行为能不油然而生?
比如,无论是鞍山证券还是大连证券,都是通过发行债券拼命地向社会圈钱,圈到钱之后就大规模地扩张,流水般地花钱。特别是在宣布银行与证券脱钩后没有人监管之际,花钱更是肆无忌惮。正如一位鞍山证券的中层经理所云,1998年鞍证和人民银行名义上脱钩,但证监会不接收,鞍山证券就成了无人管的机构,在那段时间里,大量的财富流水般地流走。而权势者更是借此机会把公司大量的财富转化为个人的财产。而且这些权势者在攫取大量的国家财富后纷纷退出证券公司,建立自己个人的公司。然后通过这些个人公司与证券公司种种的复杂的关联交易,一次又一次地掏空证券公司之财富。
据报道,也就是在那几年里,大大小小的证券公司权势者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如把社会财富转为个人所有,如想方设法掏空证券公司。我知道一些证券公司的老总,他们豪宅购买了一栋又一栋,名车购买了一辆又一辆。试想如果他们不是利用制度的缺陷巧取豪夺,其财富哪里来?但是在一个零和博弈的市场中,一个人的收益是另一个人的损失,那些权势者暴发来的财富不是国家就是社会的损失了。
而且,在股市牛气冲天时,一俊遮百丑,证券公司种种违法乱纪的问题都会被掩蔽起来,但是当股市不景气时,各种问题都露出了水面,许多证券公司仍然想玩一些花样来蒙混过关已不可能了。这就是目前国内证券公司危机重重不断出现之缘由。
因此,面对着国内证券公司的困难与危机,并非总是仅搞一些什么重组花样就可过关,而是要对现在的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整顿,查出问题,追查那些掏空国家财富一走了之的权势者(可以说,虽然证券业的问题那样多,但你又能看到几个有问题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呢)。这样才能让国内证券公司建立新的运作机制而脱胎换骨,否则前车之鉴,那样多违法乱纪者都可以不受到追查,那么后来者还有谁不依样画葫芦呢?
(2002年9月)
佣金制改革实质是完善市场机制
“五一”节之后,国内的股票交易将实行“浮动佣金制”。对于实施“浮动佣金制”,无论管理层如何设限与表态,无论这次调整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意图如何,至少与“固定佣金制”相比,其制度安排是向证券交易的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正如有文章所指出的那样,新的佣金制度对提升整个国内证券业的竞争力,改进市场的监管机制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国内证券交易的佣金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现行这个时候出台的佣金制度合适吗?还有,新的佣金制度实施会像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记者问》)所指出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吗?该制度是完全的吗?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其负面影响又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防止这些负面影响?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媒体,特别是三大证券报,凡是政府推出一项政策,从来都是起到吹鼓手之作用,而不是对此刚出台的制度进行分析与批评,以便发现问题并促使该制度的改进。
其实,无论是从该制度推出的目的还是时机来说,其表现为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是有推动股市的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之作用,也可为中国加入WTO后提升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的真正目的并不在此,而是如何为低迷的股市出台利好消息,以推高股价,驱赶居民存款进入股市,为国有上市公司融集资金创造条件。否则,近期来,为什么政府会推出一个又一个股市利好的消息呢?而且,这些利好消息为什么不早推出,而偏要在股市低迷之际出台呢?政府的其中意图,人们应该早已心知肚明了。
其次,《记者问》指出,证券公司可制定自己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佣金标准报备主体可以是证券公司,也可以是证券营业部;佣金收取标准的备案有效期完全由报备主体自主决定,建议报备主体不要过于频繁地调整佣金收取标准。这些规定表面上是尊重了券商自主经营,券商对自己的服务价格可以自己决定,但实际上是对券商经营自主的第二次设限。第一次设限是把交易佣金率设定在一定的区间内;第二次设限是以行政强制的方式规定券商佣金率在一个固定的水平(尽管可以不断调整)。对于后一点,有几个方面是十分令人质疑的。既然佣金率是浮动的,那么券商最好的选择应该是根据自己的约束条件及市场变化的情况不断地调整佣金率水平。如果把佣金固定在一个标准上,一是券商的价格水平永远只能落后于市场不断变化的情况,无法寻找到一个最优的佣金率标准;二是这也为券商合谋操纵佣金价格提供了一个合法的依据。最近,广东证券协会就明确表示,广东券商的佣金率就统一在3‰上。其实,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垄断价格。一旦这种垄断价格形成,实行浮动佣金制也就会名存实亡了。三是这也可能会为政府干预券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在固定佣金制的情况下,由于价格固定,政府也就没有必要对券商的佣金价格过问太多。但是,在现行的浮动佣金制度安排下,由于佣金标准是在一个区间内而且要备案,加上这些规定的解释权尽在监管部门,这就会为行政部门干预券商的经营创造了条件。行政部门随时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形成“指导意见”。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其负面发展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是这样,肯定会后患无穷。
再次,《记者问》指出,据测算,证券公司1998~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对此有人反映这是政府给券商一个“指导性价格”。其实,政府这种表示是十分值得玩味的。因为,在一个发达的市场中,经营者的盈亏平衡永远不是固定的。不仅市场在变,经营者本身也不断在变,盈亏平衡点也在变。只有那些不断创新、调整、改善、提高的经营者才能够在竞争中胜出,这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实质。如果政府以暗示的方式出台某种“指导价”,其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就会自然丧失。
还有,市场的价格竞争必然会引起市场的混乱与失控吗?证券业的市场化就会导致市场的无序吗?市场的价格竞争只会损害整个证券业的长远发展吗?这不知哪里来的理由。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都不存在这样的逻辑联系。首先,市场秩序的建立并非是人为规定的结果,而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不经过市场主体的反复博弈,不经过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只是靠人为拟就,市场秩序是无法形成了。很简单的一个例子,20世纪90年代所谓的“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不仅没有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反之,政府各级劳动部门以此为借口侵蚀农民劳动成果。如果这样的事情也在证券市场重演,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肯定会百害而无一利。对市场秩序的建立,政府要做的不是来给定一个市场的“指导价格”,而是要保护产权、保证合约的有效实施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到侵犯。除此之外,政府要做的事情不会太多。只有这样,市场才能造就繁荣。如果整个市场发展了,证券业的长远利益还会受到损害吗?
再有,《记者问》说到“完全的佣金自由化在现阶段的我国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真不知这话的理由是什么,在完全佣金自由化条件下,是中小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少了,所选择余地小了,券商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诈中小投资者,还是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政府监管更为困难呢?其实,人类之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就在于这种体制更利于人们的利益得以实现。如果市场出现了问题,只能说是市场规则方面存在缺陷,政府要做的只是如何来改善这些制度规则,而不是来限制市场的发展。《记者问》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幌子,给新的佣金制度安排设限只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市场机制的形成。
总之,这次佣金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这种利好消息的出台来引诱更多的资金进人股市,以便保证股票指数稳定;另一方面,佣金价格的高低又决定了券商收益的大小,而券商的收益是与交易所、证监会的利益相关联的(证监会按券商收益的比例提成)。为了保证证监会的利益不因新的佣金制度推出而受到损害,证监会就得利用制度制定权给这种制度安排种种设限。在这种情况下。要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也就大打折扣了!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