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法则并非口中喊着的口号
近一年来,诚信法则一直为政府、企业、民众及整个社会谈得最多、讲得最多、媒体宣传最多的主题。但是诚信法则并非仅是一种理想的抽象,或一种概念的虚构,而更多的是一种具体人的内心状态及由此转化而来的外部行为。具体地说,前者表现为当事人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后者表现为以市场的行为法则让个人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也就是说,诚信并非叫喊着的口号,而是每一个当事人具体实在的行为。如果以此来检讨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及2002年第一季度季报所出现的一些现象多少会让人大失所望。
截至2002年4月30日止,沪深共有1173家公司公布了2001年度报告。这些公司平均每股收益率为0.13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53%,与2000年的0.2025元及7.14%分别下降了32.84%和22.5%。可见,国内上市公司的业绩每况愈下。更为严重的是,不见业绩浪,只闻巨亏声。有151家公司亏损,比2001年同期增加了54家。让市场更为惊奇的是,不仅上市公司业绩整体下滑,而且有30多家公司报出巨额亏损,“让公司一次亏个够”成了今年上市公司年报独特景观。如ST中华亏损22.6亿元,创下证券市场空前纪录,吉林化工亏损18亿元,深石化亏损15.76亿元,科龙电器亏损15.6亿元,万家乐亏损9.78亿元,深康佳亏损6.99亿元。从每股收益来看,深石化以每股5.2元的亏损额列两市亏损第一,还有,部分首次亏损的公司如万家乐、兰州黄河等均亏损在1元以上。真是不亏则已,一亏惊人。
面对这种上市公司纷纷巨亏的现象,有公司称这是执行新会计标准所致,此理由成立吗?实在找不到其中有任何内在逻辑。因为,会计的作用只是被动地记录与反映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并不能主观地改变上市公司的业绩。如果说新的会计制度使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出现变化的话,只能说明这些公司以往的业绩在公允意义上是不真实的。实行会计的新标准只是把以往的不真实性呈现出来,以便挤掉一些公司业绩的泡沫。在这意义上说,如果一些公司出现业绩滑波并不是一件什么坏事,反之,这会有利于股市的未来发展。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借新会计制度实施来人为地操纵公司业绩,甚至于配合庄家来炒作公司股票,或暗中向未来进入的大股东转让利益等。这不仅会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会让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法则尽失。
事实上,从所公布的2002年一季度季报来看,不少巨亏公司操纵业绩嫌疑十分明显。2001年年报和2002年一季度季报同时在4月30日前披露完的新规定,让一些上市公司出现“年报亏损而季报赢利”的蹦极跳。例如新康佳近7亿元亏损坏消息还犹言在耳,马上又报出一季度盈利1600万元的喜讯。因购买银广夏股票而导致上市以来首次亏损的上海金陵2001年亏损一亿多元,到一季度则盈利2000多万元。还有ST厦新、青岛东方等都是如此。而这种做法完全是上市公司在利用新的会计准则操纵公司业绩。
也就是说,在制度缺陷下发展起来的国内上市公司,从上市的第一天起,无时无刻不是在利用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来攫取社会之财富,而不是想到如何通过提高公司的业绩来赢得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因为,以国际化标准制定的新会计准则的旨意就在于增加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透明度,就在于让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本年度的投入与产出。但是,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不完全的,如新会计准则不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清楚界定,而对其存续在过程中的公司来说,其任何经营活动都无法清楚地界定在某一时点上的投入与产出(如无形资产的减值)。正是这种投入与产出明确界定的模糊性,也就为上市公司操纵业绩提供了便利。例如,同样是一笔产品的货款,在2001年12月31日24时前收到款项,这就是收入;而在24时之后收到款项就是应收款,就应该计提减值,反映在账面收入上就是亏损。如果这样,当然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
但是,制度的不完全性并非就是上市公司违反诚信法则的理由。因为,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不完全的,面对着不完全的制度,如果上市公司仅利用制度的缺陷来玩财务游戏,来虚构公司业绩、操纵公司业绩,那么国内股市的诚信法则是无法建立了,那么,目前一直在提倡的建立股市诚信法则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那么国内股市的诚信法则为什么会徒有其名,而不能够真正地确立起来,其关键问题还在于与整个股市由政府主导有关。因为,由政府主导的证券市场中,整个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称。一方面,市场的利益完全与股市的权利大小有关,如公司的上市先后、公司违规的处罚大小,甚至于股价的高低完全为政府所控制。如股价上升,政府就出台利空宣示;如果股价下跌,政府又出台利好消息。在这种情况下,股市价格完全扭曲。投资者也不会注意现实经济基本面的状况,更不会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由于整个证券市场没有对上市公司真实信息的需求,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操纵公司业绩也就自然成风。
另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为政府所主导或政府隐性担保,那么上市公司有获违法乱纪收益之权利,但没有承担其处罚之责任。很简单,在一般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中,如果该企业发生了恶性亏损,那么追究该企业领导或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在所难免。但是面对着这样多上市公司恶性亏损的现象,是否有监管部门去追究这些上市公司的责任呢?是否有部门去清查这些公司遭受巨额亏损中存在着玩忽职守、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嫌疑呢?如果有,政府监管机构、公司董事、监事、股东以及知情者都有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也应该对这些当事人提起公诉,并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但是这样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正因为上市公司的当事人违法乱纪行为不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些当事人才会视现行的制度安排为儿戏,不是制度安排来规范他们的行为,而是他们不断在操纵制度,利用制度为己谋利。如果是这样,市场的诚信法则也就无法建立了。
总之,从目前国内所发生的这些事情来看,不少人在对如何确立市场的诚信法则上会信誓旦旦,但一涉及到个人的实际行为上就会忘乎所以。这里既有个人价值观念的选择,也有现行制度安排使然,而且后者更为重要。也就是说,要确立市场的诚信法则要从根本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不是仅从技术性条例上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证券市场的诚信法则不能确立,国内证券市场要得到真正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2002年5月)
股市诚信法则何以可能
最近,面对着股市上各种严重的造假欺诈事件陆续地被揭露出来,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顿然下降,如何重整股市的信心,如何建立起资本市场的诚信法则,应该是中国股市生死存亡的关键。
那么,股市的诚信法则何以可能?我们得从市场体制的优势谈起。在海耶克看来,一个有效的决策必须有与决策权相匹配的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包括科学知识和有关特定时间与地点的知识。对于后一种知识,有人称之为“有场景知识”,博兰尼则称之为“默示知识”。由于这种知识处于身临其境或“此在”之中,因此,它完全分散于每一个单个的个体之中,也就是说,对于单个的个体而言,他总是会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他人所不知道的知识,而且他总是处于身临其境之中,这也就决定“有场景知识”是不可传教给他人的。如一个成功商人的一些经验,是无法传教他人的,即使自己的儿子也如此。因为,即使这些知识能够说出来,但也由于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完全不同,而无法适用之。这也就表明,只有所有的个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时,个人“此在知识”才得以利用,有效的决策才得以产生。那种集权强制的决策由于不能拥有这类“此在知识”,其决策的无效率或低效率是可想而知的。而且任何集合名词都仅是一个拟人化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正是这意义上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具有完全的优势性。
但是,在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下,如果以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之间没有内在的协调机制,那么就会出现人与人之间战争的“霍布斯丛林”,因此,为了保障人类放弃自然权利之合约的有效性,以便达到和平之境,社会需要一个共同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现在所称的政府。但是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十分有限的。这就是奥尔森所称的市场扩展性政府,即保护与界定个人权利,使合约公正有效地执行,防止对私人权利的掠夺。
在市场扩展性政府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海耶克所称的“一般性规则”以及以“一般性规则”为基础的合约。这种“一般性规则”并非人为刻意创建的,而是在人们交易的过程中自然形成,并具有非人格性和非歧视性的特征。因此,它又是一种自然扩展之秩序。这种自然扩展之秩序韦伯称之为“工具理性”,福山称之为“社会资本”,诺斯则称之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康德那里则为“道德律令”。因为,这种一般性规则不仅界定了个人行为的空间与范围,使得人们清楚地知道如果超越这种行为规则的界限,或为规则所禁止的他人行为的领域,那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也就保护了所有人有限的个人自由。还有,一般性规则不仅减少了人们之间的冲突,同时也使人们的决策过程简化,从而节约了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为人们互惠合作创造了条件。博兰尼就说,有且只有一般性规则,每一个个人的努力便可以自发协调。而诚信法则是一般性规则的基本核心。
中国股市的一般性规则为何难以确立?为何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原则不能在股市中现代转化?特别是为何现代传统中(即1949年后)的诚信理想会一夜消失?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没有形成市场扩展性的政府,这即不能清楚地界定产权安排,不能让合约有效地执行,从而也就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掌握资源的既得利益者或靠近权势者则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千方百计地掠夺投资者或整个社会之财富。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谁遵守诚信原则,谁的利益就有可能被掠夺;谁造假欺诈,谁就能获利。在这种情况下,诚信原则岂能不丧失殆尽?
例如,在国有股市的条件下,由于产权无法界定清楚或产权缺位,有效的决策自然无法形成,掌握或靠近国有产权的既得利益者也就会利用产权缺位掠夺整个社会的财富。ST猴王、郑百文都是这种掠夺的典型。在国有股市的条件下,有效的合约履行是不可能的。比如,无论是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还是上市公司的中报和年报,都是一份份的格式化合约,这些格式化合约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对投资者的一个个承诺。由于任何不履行承诺的成本很小,或违约成本很小,加上信息完全不对称,上市公司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自然会导致作假造假盛行,掠夺投资者的财富成为常事。在这种条件下,诚信法则之花是不可能盛开的。
因此,从目前中国股市的情况看,诚信法则的确立,并非仅是要求个人自律、行业自律,而是应该全面地审视股市的现行制度安排,检讨这些制度安排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逆向选择”行为、为什么让诚信法则丧失?换句话说,就是在现行的股市体制下,为什么让遵守诚信者承担制度缺陷的成本,而让不遵守诚信者获得其收益?问题就在于没有一个市场扩展性的政府来防止个人的利益不被掠夺。这就是诚信法则得以确立的关键。
(2001年8月)
证券监管为何无效率
国内证券市场从发行“审批制”转向发行“核准制”,尽管是向市场化迈出一大步,但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也令人十分吃惊。面对这些弊端,国内证监会正在酝酿着如何对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最近,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就指出,“2002年,证券发行将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发行中的作假行为;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证监会将研究根据中介机构水平的差别,对其实行不同待遇”。从这些言论来看,如何加强发行监管仍是2002年证监会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