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都还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毫无疑问,全球化进程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极大地加速了。正如《纽约时报》外交事务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曼所说:“全球化并非一种选择,而是一种现实。”所有民族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其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民族利益能否得到保证,都无法回避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很显然,以任何单一的视角检视全球化都将是对其的误解。作为一个全面的社会变迁过程,全球化既是指由于技术的广泛传播而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加强,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和国际资本流通规模与形式增加,即经济全球化;又必然包括政治、文化领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迁,即政治与文化的全球化。“就政治意义而言,全球化可以说是民主化的同一词”,它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程度的各国之间在政治观念、价值乃至制度层面上认识的趋同倾向。政治全球化表现为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界限日益模糊,超国家权力的作用日益强化,政治生活与政治现象的共同性、相关性、规律性日益显现。而文化的全球化则意味着文化的同质化、殖民化及高度互动与相关化。
探讨全球化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冲击,最深层次的应是对行政价值观的影响。在传统的行政环境下,地方政府一般都相安于封闭的国内环境,全球化的到来急速改变了这一切。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深度融入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意味着我们由过去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府主导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全球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推进器,必然深刻地改变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张维迎所认为:对于政府而言,全球化的最大含义,是使得每一个国家的政府成为全球市场中的一个“企业”而面临竞争的考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制度的竞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它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应该看到,加入世贸组织的核心是政府“入世”。因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世贸组织144个成员中120多个是市场经济国家,近10个是迅速向市场经济转变、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的东欧和前苏联解体后独立的国家和地区。世贸组织的所有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导向为前提条件下的。这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切实遵守国际规则,充分履行国家作出的“入世”承诺。
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其实在“入世”前的1998年,欧盟曾将中国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允许企业在单个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初步评估后得出结论,中国在其规定的5条标准中有4条尚未达标,具体如下:(1)政府干预。欧盟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保证对所有公司一视同仁。报告说,在中国,政府对市场供求和激励法则的有系统的干预导致市场被完全扭曲。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国有企业的待遇优于私营和外资公司。(2)公司管理。为了在反倾销调查中有账目可查,欧盟要求中国公司进一步遵守现行的《会计法》。在以往的一些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发现,当事公司不遵守基本的会计法规,甚至连账都没有。因此报告建议,今后凡是涉及对中国公司的反倾销调查,都要对这些公司的账目是否真实、是否准确反映了成本和价格打个问号。(3)产权和《破产法》。欧盟要求在破产程序以及尊重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保证对所有公司平等相待。报告对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中国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表示不满,对破产机制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平表示忧虑。(4)金融领域。欧盟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取消歧视性的规定,保证金融机构合理配置资金。报告对中国金融领域的现状提出了尖锐批评。报告指出信贷被无效率地分配;国有企业得到金融系统分配的大量贷款,而非国有公司得到的贷款却比本应得到的少得多;非商业因素,如维持亏损的国有企业,继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贷款。据此,欧盟目前还不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几乎同时,美国商务部首次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举行公开听证会,10位美方代表全部不同意认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是西方国家对中国不公正的歧视性、遏制性措施,但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各级政府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比如,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与我国地方政府管理封闭化的理念直接冲突。WTO规则要求缔约方正式实施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法律、规定等都必须正式公布;而传统的政府管理封闭化则要求各级政府内部掌握政策,分级别公布有关规定。WTO规则要求政府必须遵循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但我国地方政府的不少行政审批制度有“反市场”行为,行政性垄断仍在较大范围存在。事实上,随着国际投资和贸易的渗透,政府的管理行为已不仅受本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且受世贸组织成员方政府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的限制。总之,全球化使“怎样行使权力,行使怎样的权力”这些原属主权的事务,由于行政环境的变化而复杂化。各级政府必须遵循国际通行规则进行制度创新,才能适应全球化合作与竞争的客观需要。
此外,全球化还迫使地方政府对基于经济体系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动作出即时反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的“软权力”正在不断扩展其空间,地方政府权力越来越多地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所制约;地方政府的干预长期侵蚀市场领地的状态要求得到改变。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计划、管制等强制性关系已面临解体,市场再次要求获得独立性,政府被要求向市场放权。全球化所彰显的自由与流动在增加经济和社会事务复杂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性与自治能力。这就促进了这样一种趋势:公民要求获得自主和自治的权利,他们借助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来实现这一愿望。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随着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增强,它已不满足于在规制市场、沟通政府与社会、承担辅助性福利功能中的无实权地位,而日益要求以一种扁平的权力结构替代传统国家与社会中存在的垂直权力结构。
这里需要指出,全球化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行为,却并没有使其丧失制定制度、政策及依此进行治理的权力。“伴随全球化进程的不是政府权力的弱化,而只是政府权力实施条件的改变。”当地方政府有能力吸收市场进一步开放所固有的风险时,就可能看到全球化的积极后果;当地方政府缺乏这种能力时,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提高政府能力所涉及的议题,与在政府和市场的运作之间保持平衡的需要紧密相关,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公民进行相互交流、协调合作的综合治理紧密相关。这都要求地方政府锐意改革,绝不能仅仅成为全球化的被动承受者。全球化就像一个大熔炉,地方政府将被剥去和限制部分权力,但同样也应适时扩展和强化一些职能,关键是政府的能力不可以削弱,而只能在与时俱进的创新中不断提升。
二、科学发展观呼唤地方政府改革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科学发展观概括凝练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关于发展问题的一切重要的理论成果,吸收了世界发展观理论研究的积极因素,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理论上的一次新飞跃,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深化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对“发展”问题的研究、探讨、反思从未间断过,人们的研究也逐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上升到哲学思维、哲学概括的层次,由此经历了由浅入深的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是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时期。由于受多年战争的影响,人们视军力为国力,继而把GDP当作发展的首要标志,形成了以GDP为核心的经济增长论。因此,工业文明观被简言为“发展=工业”,或者“发展=经济”,把经济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
这些观点以罗斯托的“经济成长阶段论”、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平衡增长理论”、威廉.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论”以及联合国第一个十年发展计划(1960-1970)等理论学说、文献为代表。
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是强调“增长极限论”的时期。以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为标志,未来学派推出了以下观点:人口增长、粮食生产、投资增长、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具有按指数增长的性质,如果按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世界经济增长将临近自然生态的极限。他们提出了“经济+自然=发展”的思想,强调人类应扼制经济增长和技术扩张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强调社会整体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在思想倾向方面,已由以西方为中心,转变为强调发展中国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走内源性发展为主的道路。在发展战略方面,已由单纯强调以经济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标志,转变为强调社会发展并非单纯的经济增长过程,强调在社会发展中应坚持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充分协调经济增长与政治民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福利保障、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相互关系,注意社会各方面的整体、协调发展。这些观点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发展的新战略》、迈克尔.P.托达罗的《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瓦鲁.佩鲁的《新发展观》等为代表。特别是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简言为“经济+自然+社会=发展”,是人类发展观的一次质的提升。
第四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强调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在研究对象方面着重强调人与社会的发展要与自然资源以及人的生存环境保持和谐统一,人的主体性发展、社会的阶段性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相互协调统一,以1989年联合国环境署第15届理事会决议、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以及1994年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1995年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等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通过的各种历史性决议为代表。由于多学科介入发展观的研究,这一时期逐步形成了“经济+自然+社会+人=发展”的综合发展观。
第五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时期。
这种观点认为,人的发展是一切发展的目标,人是发展的主体和动力,而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只被看作是发展的手段或条件。以1995年的哥本哈根世界人口与发展会议为重要标志,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宣扬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全体人民”。此后,越来越多的联合国发展机构都突出以人权为目标的发展,承认一切人在发展进程中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家之一的森吉普塔认为,发展是一项权利,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的进程与结果同是各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发展的各项权利包括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经济增长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各国政府则是实现发展权的首要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