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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外派人员权益受损的基本类型

一、侵害我国外派人员的合同权益

外派人员合同权益是指外派劳务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外派人员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侵犯外派人员的合同权益主要表现为姜爱丽:《我国外派劳务关系法律调整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非法剥夺外派人员休息、休假的权益

休息、休假在劳务合同中一般均作为主要合同条款和必备条款。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国外用人单位为牟取不当利益常常任意加班加点、延长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剥夺外派人员的休息、休假权益,甚至利用威胁手段强迫劳动。最让外派劳务人员不能接受的是,在这些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境外雇主却不按规定给予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

2.侵害外派人员工资待遇方面的权益

外派工作人员不远千里出境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挣钱。辛苦工作的工资收入成为外派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现实情况是,国外用人单位却经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外派人员的工资,严重损害外派人员合法权益。这一点在金融危机下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经济不景气时,境外雇主侵害外派人员这方面权益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更大。由于我国的出国劳工大多举债才能出国,非常担心失去工作,对境外雇主的违法违约行为不得不忍气吞声,而诸如菲律宾、印度等劳务输出大国由于出国成本较低,所以敢于与拖欠工资的老板理论,如果老板不给钱,他们就会主动辞职。

3.侵害外派人员工伤方面的权益

随着外派规模的扩大,我国外派人员因工伤亡的事件越来越多。处理我国外派人员工伤问题时存在的问题如下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1)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以及外派合同往往刻意回避工伤问题,即使有所约定,往往也不会很具体,当出现工伤时,根据已有的约定时常出现争议。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是外派项目的法律基础,当出现工伤事故时,也是相关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公平、完善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一方面便于外派劳务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协调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外派企业主导下签订的这两份合同,利益的天平显然不会倾向于外派人员,因此,这不但造成了发生事故后难以及时妥善处理,更是对责任的追究和承担设置了人为的障碍。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派劳务人员自身收入不高,又对法律知识无知,在与国外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时均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外派人员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由外派企业根据有关协议和法律的规定替外派人员追讨工伤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外派劳务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对国外用人单位侵害外派人员的行为大都无视甚至纵容,不敢或不愿意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结果造成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表面,外派人员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国外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盘剥、侵害外派人员的工伤权益。由于外派企业未充分重视对国外用人单位资信的调查,在不完全了解对方经营状况和对方国家法律的情况下盲目签约,使得国外用人单位常常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不按照法律和惯例的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怠于缴纳,更有甚者还会侵吞受害劳务人员的工伤保险金。另外,由于各国法律对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的规定不统一,以及中国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外派人员工伤事故的处理耗费时间长,且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常常受到质疑。

迄今为止,各国之间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派人员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操作性强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各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的范围、处理规则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因国情等因素的影响而千差万别,这为处理工伤事故而进行的法律查明工作增加了难度。我国国内对外派领域出现的问题也尚未制定位阶较高、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仅仅依靠部门规章和行政手段来调整,导致政出多门,执行依据混乱的情况频频发生,不利于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4.外派人员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受到的损害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是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风险而预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作为劳动者的一项主要劳动权利,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当劳动者出现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形的时候,就能享有规定的待遇。国外用人单位出于减少支出,节省成本的目的,常常忽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侵犯外派人员的基本权利,肆意剥夺外派人员的社会保险利益。

5.侵害外派人员再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的再教育权利,其含义是劳动者有通过教育学习提高自己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劳动者自身发展进步的需要,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国外用人单位因为支出费用的问题,还因为大部分外派人员只是短时间工作,不会长期留在同一家国外用工单位,因此国外用工单位不愿对外派人员进行培养教育。

二、侵害外派人员的非合同权益

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外派人员非合同权益就是外派人员在劳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应有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基础性不可剥夺性,许多权利都是人类必须保证的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基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具体说来,与我国外派人员有关的非合同权益受损情况主要有陈明:《外派劳务亟待提高法律意识》,《中国经网》,2008(10)。:

(1)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海外劳工往往受到歧视,加之天然的经济依赖性,境外雇主正是利用这一点漠视外派人员的人格尊严,甚至体罚、凌辱外派劳务人员,这种类型的事例屡见不鲜。外派人员由于身处外国,丧失主动性,也的确无力反抗,所以只能默默忍受,不敢依法维权也无力依法维权。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许多境外雇主管理措施粗暴违法,丝毫没有尊重外派人员权利的意识,只是把外派人员当作赚钱的工具,往往是假借管理之名,行剥夺外派人员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之实。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像使用奴隶一样使用外籍劳工,有时为了防止其违法行为暴露,会强行剥夺外籍劳工的人身自由。

(3)限制外派人员依法享有的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利。外派人员在人格上与当地公民是平等的,有依法参加当地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并有权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保持自己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仪式。然而由于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境外雇主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限制外籍劳工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漠视外派人员特有的民族文化、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双方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