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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1)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受益人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公司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的两种基本形式

终身寿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 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公司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有普通终身寿险和限期交费终身寿险两种基本形式。

普通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是一种灵活的人寿保险,投保人采用终身交付保险费的方式。普通终身寿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产品。普通终身寿险具有下列特点:

1. 提供终身保障,若被保险人生存到100 岁,仍可以取得保险金。

2. 终身交费方式使年均衡保险费较低。

3. 在保险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在保险单生效的1~3年内,一般不支付退保金,因为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公司支付了代理人佣金和其他费用。

4. 灵活性。普通终身寿险保单条款允许把该保险转换为减额的保险费交清保险;保单所有人还可以用普通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把该保险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或者在退休时把该保险转换为年金保险。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的交清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交付保险费的期限可以用年数或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比如10年、20年、30年,或者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由于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保单的交费期短于保险期,所以这种保险的年均衡保险费大于终身交费的年均衡保险费,但其交费总额与终身交费是等值的。

一方面,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由于具有较高的年均衡保险费,所以这种终身寿险不适合需要保险保障大而收入水平低的人。短期的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的人购买,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是其极端形式。另一方面,由于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能迅速地积累现金价值,该种保险与普通终身寿险一样,也向保险所有人提供不可没收现金价值、红利支付、保险单变换等选择权,同样具有灵活性。目前,国内人寿寿险公司提供的终身寿险多为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的特点和适用人群

终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重要险种之一,其特点如下:

1. 终身保障。

2. 保险费是固定不变的。

3. 保险单有现金价值。

4. 保险费相对较高。

5. 由于有现金价值的积累,投保人到一定的年限时可以不用再交保险费,保单保障的额度也随现金价值的增加而增加。

6. 有确定的交费年限,比如10年或20年保证交清。

7. 保险单一般具有分红功能。

终身寿险适合于收入比较高、比较稳定,有较高资产,希望有稳定的投资回报的中年人士购买。终身寿险还是老年人在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时应选择的重要理财工具,它非常适合财产传承。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区别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死亡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则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金。定期寿险不具有储蓄性质。

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终止。终身寿险是以人的最终寿命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终身寿险具有储蓄性质。

简单地说,终身寿险集保险(保障)和储蓄(投资)于一身,而定期寿险仅仅是一份保险(纯保障)而已。

万能型终身寿险核心条款(条款参照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

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

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保险责任

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四保单年度起,在投保人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保险公司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之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费的交纳

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8 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 000元,并且为500元的整倍数。

保险公司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个人账户

保险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有两个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和进取型子账户。

1. 个人账户

对于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各子

账户。

2.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余额和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之和。

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进入稳健型子账户余额和进取型子账户余额之和。

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照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当月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照合同条款利率计算),保险公司也同时扣除。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