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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2)

3.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自签订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次日起10日内)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保险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4. 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

在万能型终身寿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将个人子账户中各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进行转换。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4次账户价值转换,保险公司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4次以后的各次账户价值转换,保险公司每次收取手续费20元,手续费直接从转出的子账户价值中扣除。

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生存,保险公司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全额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继续交纳。

生死两全保险的特点

1. 储蓄性。被保险人投保生死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年(月)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受益人(家人)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则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2. 给付性与返还性。在生死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交纳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放在保险公司,也就是说,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生死两全保险的重要性

生死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投保人欢迎的一种产品,它不但可以作为一种储蓄手段,为养老提供保障,还可用于为特殊的目的(遗产)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各种长期寿险保险都是在生死两全保险基础上的变通。

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的核心条款(条款参照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

保险金额

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2. 祝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0%的祝寿保险金。

3. 期满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

4. 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5.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1)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于应领取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累积已交保险费”是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是指按照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之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的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以法院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照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保单红利

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有限期内,并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如果保险公司确定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计生息: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计生息方式。

3.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计生息方式办理。

在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并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投保人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要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照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果在保单年度中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

保险费的支付

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费支付约定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