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治蜀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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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古代法治(4)

一是减折估。“大抵蜀中之折估,与两浙之月桩,皆以赡军得名,其事相类。”(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折估钱》。)可见,“折估”和“月桩”都是南宋时期不同地区以对金作战急需为名而征收的杂税。范成大认为:“蜀自失陕,竭其力养关外军,而折估最病民。”淳熙二年六月,他为此连续上奏朝廷,请求“去四川数十年之害,培其本根,徐用其力,国家长计也”(黄震:《黄氏日钞·范石湖文》,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并提出具体建议:“四川酒课,折估虚额钱四十七万余缗,请自淳熙三年为始减放。”(《续资治通鉴·宋纪》。)宋孝宗当月予以批准,这一减负之举受到四川民众的普遍欢迎,以致当年秋天,彭州(今四川彭州)上奏:“奉诏拨上供钱对减本州三县酒课额,民间作佛老会以报上恩,乞以功德疏随会庆节(宋孝宗的生辰)表疏同进。”宋孝宗也高兴地对执政大臣说:“前日蠲减蜀中折估钱,人情欢感已如此。”(同上。)岂止彭州一地而已,四川各地莫不如此。范成大奏称:“令下之日,百万生灵,鼓舞欢呼,如脱沟壑。寰区四路州县节次申到,自今年七月十五日以后,各于寺观启建感恩祝圣道场。”(《中兴两朝圣政·淳熙三年十一月戊申》,见《宛委别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二是免和籴。所谓和籴,其本意是官府“与民为市,给以现钱”。但在施行过程中,往往积弊丛生:“其籴于民也,既有抑配之患;其积于官也,亦有虚数之欺。”(《群书会元截江网·和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而南宋四川地区为解决军粮问题而实行的和籴弊病更大,既不给现钱,“边民苦和籴,实不得一钱,吏且督输旁午”(楼钥《攻愧集·黄公(裳)神道碑》,见《四部丛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又强行摊派,“括兴元(治今陕西汉中)、阶、成、西和、凤、文(治今甘肃文县)、龙(治今四川平武东南)等州民户家业而均科之”(周必大:《文忠集·范公(成大)神道碑》,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以致人们气愤地说:“名和籴,实强取”(洪咨夔:《平斋集·知人堂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名曰和籴,实科籴也”。科籴按“家业而均科”,似乎较为公平。所谓家业又称产业钱,系划分户等的依据。然而“上三等户饶于赀用,自输自请,虽少损,犹可及;下二等户势必付之揽纳之家,本钱既不可请,始逭责可耳!”(魏了翁:《鹤山集·李公(蘩)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其中,兴元府的情况最严重:“汉中久饥,剑外和籴,在州者独多,(知兴元府李)蘩尝匹马行阡陌间,访求民瘼。有老妪进曰:‘民所以饥者,和籴病之也。’泣数行下。蘩感其言,奏免之。”李蘩随即出任总领四川财赋兵马,宋孝宗“诏制置使范成大同蘩相度以闻”。范、李二人主张“变科籴为官籴”(《宋史·李蘩传》。),即恢复和籴本意。其具体办法是:“尽变抑配旧法,官自与农为市,不亏毫忽之价,不取圭撮之赢,则军不乏兴,民不加赋。”实施以后,“九州数十万户踊跃呼舞”(洪咨夔:《平斋集·知人堂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保证了军粮的供应,“民既乐与官为市,牛车担负,千里不绝”(魏了翁:《鹤山集·李公(蘩)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还减轻了民众的负担,“而田里免科籴,始知有生之乐”,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今岁大稔,米价顿贱,父老以为三十年所无”(《宋史·李蘩传》。)。淳熙四年,范成大上奏:“关外麦熟,倍于常年,缘去岁朝廷免和籴一年,民力稍纾,得以从事于耕作,故其效如此。”宋孝宗读过奏疏,感叹道:“免和籴一年,民间便已如此,乃知民力不可重困也。”参知政事王淮则建议:“去岁止免关外,今从李蘩之请,尽免蜀中和籴一年,为惠尤广。”(《续资治通鉴·宋纪》。)

当然,就全国来说,宋孝宗所说“额外横赋尽蠲除之”,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话。就四川而言,范成大所云科输“尽扫除”之类,也只是美好的愿望而已。李蘩作为蜀人,在四川任职时间比范成大长,他“欲奏蠲盐酒和买之弊,以尽涤民害,会有疾,卒”(《宋史·李蘩传》。),最终成为泡影。范成大在四川仅两年,办成以上两大实事,也属不易,从中也可见其为民减负的决心与成绩。

(三)发展地方文化

范成大作为文豪治蜀,势必格外注重四川的文化建设。他上任后,首先视察成都学宫,范成大发现学宫“屋室陊剥,木老石腐”,决定“皆彻新之,盖逾年而役休,沉沉翼翼,严靓宏固,为西南冠”。蜀士杨甲称颂道,范公“以儒长者治蜀,有大惠利及民。然其政发源,实始兴学”(常明等:《四川通志·学校志三》,巴蜀书社,1984。)。

同时,范成大还积极倡导民俗。民谚云:“天上天堂,地下苏杭。”范成大虽然是苏州人,但他无论在广西,还是到四川,都能做到“不鄙夷其民”(范成大:《范成大笔记六种·桂海虞衡志·序》,北京:中华书局,2002。)。四川“俗尚嬉游,家多宴乐”。成都素有“名都乐国”之称,“游赏之风甲于西蜀”,甚至达到了地方官“从之则治,违之则人情不安”(韩琦:《安阳集·张公(咏)神道碑铭》,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的程度。范成大入乡随俗,与民共乐,同吏民一道,参加各种游赏活动。他正月初一到安福寺礼塔,“成都一岁故事始于此,士女大集拜塔下,然香挂幡,以禳兵火之灾”;初三到碑楼院祭祀,“故事,祭东君,因宴此院,蜀人皆以此日拜埽”;三月初三到学射山比赛射箭以取乐;二十三日到海云寺观看人们摸石于池中,以为求子之祥;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并在游赏活动中,写下不少诗歌。范成大把成都与扬州相比,“十里珠帘都卷上,少城风物似扬州”;将成都的万岁池与临安的西湖并论,“绿岸翻鸥如北渚,红尘跃马似西池”。他歌咏了锦江边上的夜市,“东郭风喧三鼓市,西城石汹二江涛”;抒发了人们秋后的喜悦,“丰年四海皆温饱,愿把欢心寿玉卮”(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十七,见《四部丛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诸如此类的诗歌均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而争相传诵,而这正与四川的习俗相符:“蜀之俗大抵好文,其后生往往知敬先达,先达之所是亦是之。范公以文名,其毫端之珠玉,纸上之云烟,蜀士大夫争宝之。”(刘宰:《漫塘集·书石湖诗卷后》,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另外就是重视文物保护。范成大亲自对成都寺庙中的绘画进行调查,并予以著录,写成《成都古寺名笔记》,并称:“成都画多名笔,散在诸寺观,而见于大圣慈寺者为多,今犹具在,总而记之左,庶几观者可考。”

范成大在四川期间,为方便群众,兴建了一些土木工程。如修复筹边楼、铜壶阁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整修街道,特别是用甓新甃石笋街。所谓甓即砖,甃即用砖砌。当时,“天下郡国,惟江浙甓其道,虽中原无有也”。而成都因无砖砌街,人们出行诸多不便,“地苦沮洳,夏秋霖潦,人行泥淖中,如履胶漆;既晴则蹄道辙迹,隐然纵横,颇为往来之患”。经过整修街道,行人十分方便。范成大诗云:“石笋新街好行乐,与民同处且逢场。”(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十七,见《四部丛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此举既为民众办了件实事,又具有将先进文化从江浙融入巴蜀的意义。

范成大治蜀政绩有声,由主观因素——古典民本思想和客观因素——生逢所谓“清明宽大之朝”两者所促成。范成大“专意恤民”,来源于其“仁民固本”的古典民本思想。范成大在《论邦本疏》中首先引用出自《尚书》的古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接着指出,“得民有道,仁之而已。省徭役,薄赋敛,蠲其疾苦而便安之,使民力有余而其心油然”。此言但凡官员都会说,而范成大既会说,还会做。他任职一方,关爱一方土地、一方百姓,并力图造福一方。省折估、免科籴就是他在四川所做的最为得意的两件事,收到了民众“遮道诵说,东向感恩,或至涕下”(黄淮等:《历代名臣奏议·仁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的效果。范成大在巴蜀大地上,留下亲民形象,“其为政平易近民,民有隐必伸,有谒必获,故其教易成,其政不严而治”(刘宰:《漫塘集·书石湖诗卷后》,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绝非偶然。

总之,范成大治蜀期间,政绩显著,流惠于民,以至离开四川数十年后,江东名士刘宰询问其同年巴蜀名士李埴:“近时南士蜀帅谁贤?”李埴“以范石湖对”(刘宰:《漫塘集·书石湖诗卷后》,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转引自张邦炜、陈盈洁《范成大治蜀述论》,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