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舌上风暴:辩论技法与辩论口才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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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辩论中逻辑方法的运用

★概念的运用

论辩离不开概念的说明和阐述。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固有的本质属性的反映。它是思维最基本的单位。辩论要符合一定的逻辑规律,概念就要讲究一定的技巧。

◎注重概念的内涵——定义

1988年亚洲大学生辩论会决赛中关于“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的辩论,对于“抵御”这个概念,反方复旦大学队的定义是:

我们说抵御当然是指有效的抵御,就像穿一件棉袄可以御寒,要以你不感到冷为前提;抵御当然是指有效的抵御,是御敌于国门之外。

而正方台湾大学队的定义是:

我们认为把西方歪风的潮流压低,这就叫抵御。我们知道,要抵抗敌人的话不一定要在国外作战。敌人非常强悍,他侵入国内以后要慢慢抵抗出去,御敌于国门之外叫反侵略而不叫抵御了。

这场辩论的正、反两方都十分注重对自己使用的基本概念的定义,以创造对自己有利的辩论形势。但在辩论中辩者往往只注重对自己有利的定义,以便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而容易忽略概念的内涵,其实它是有其客观内容的。倘若对立双方不能在这个客观内容上统一各自使用的同一概念的内涵,没有共识点,辩论也就无法找到真正交锋的焦点。上述所引的辩论的评委也曾认为,正因对“抵御”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不同,所以辩论没有能产生真正交锋。由此可见,在辩论中,辩者对概念下定义时,要注意做到两点:一是要符合客观实际,只有如此,对立双方才能在概念运用上取得共识,也才能在共识上突出双方争辩的焦点;二是尽力让概念的定义对己有利,以争取辩论的主动权。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一种主要方法。在现代辩论中,对概念下定义显得更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往往是各方辩者立论的基础。一个恰当的定义,往往可以使辩者处于有利的辩论地位。

◎明确概念的外延——划分

定义侧重于明确概念的内涵;划分则是侧重于明确概念的外延。

在上面所说的那场辩论中,反方复旦大学队曾有这样一段辩论:

……儒家思想并没有提供抵御西方歪风的具体手段,由于历史的局限,儒家思想缺乏对现代西方歪风复杂原因的分析。孔孟所生活的时代的、社会的、文化的、经济的结构都与现代西方工业的社会结构大大不同,而要儒家思想来抵御西方歪风,这无异于是拿春秋战国时代的矛和盾来抵御对方同学所愿意谈论的现代艾滋病吗?这可能吗?西方歪风的产生有众多的原因:经济、文化、心理、社会等,而光靠儒家思想这一味药是无法奏效的。

在这里,反方把“西方歪风”产生的原因划分为经济的、文化的、心理的、社会的等方面,这样就明确了它的外延,使人们对“原因”这个概念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

划分,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不同的依据来进行。在辩论中,辩者往往都是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来对概念进行划分的。

1986年亚洲大学生辩论会决赛关于“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的辩论中,正方香港中文大学队有这样一段辩论:

衡量利弊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利弊的多少,除了数量以外,还包括了强弱的问题。一个大利就抵消了好几个小弊了。我们还要注意深发性的问题,一个可以带来其他很多的利,就远远地胜过了一个不能带来附带利益的利。而最重要的,就其必然性的问题,一个必然的利,就比十个可能的利重要得多。

这段话把“利”划分为多少、大小、深发性的利以及不带来附带利益的利、必然的利和可能的利。这样香港中文大学队就利用这个划分,帮助他们作为正方的辩论去力争胜利,因为他们是主张“利多于弊”的。

◎对概念进行适当的限制与概括

在台湾大学与复旦大学的那场关于“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的辩论中,复旦大学队曾发言:

事实上,在儒家思想统治的社会中,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彩装少年成群结队,色情暴力泛滥成灾,家庭责任日渐淡薄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这里把“社会”限制为“儒家思想统治的社会”,以强调儒家思想不能抵御西方歪风。

接下去,他们又说:

儒家思想是一种伦理本位主义的思想,要它对具体的社会行为发生直接的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任何思想都不能直接对社会行为产生作用,需要有具体的落实,空头大道理抵不上一个具体的实际行动……

这里又把儒家思想进行了概念的概括,过渡为“任何思想”,以强调任何思想“都不能直接对社会行为产生作用,需要有具体的落实”,当然,儒家思想也不例外了。

复旦大学很好地对概念进行了限制和概括,作用非常大。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概念之间的关系。

比如在“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的辩论中,作为正方的台湾大学队的发言就曾指出:

……抵御并不代表消灭,要西方歪风荡然无存,只有一天,也就是儒家思想深入每一个人的心灵,化为每一寸的行动,才有可能抵御。所以,抵御不代表消灭,西方歪风的存在不能证明儒家思想不能抵御西方歪风。两个逻辑推论上的观点,应该是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

这里,就指出了“抵御”与“消灭”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同一的,因此不能混同使用。

分清概念间的关系,可以使概念明白、确切,这是保证在辩论中正确运用概念的又一重要方面。

★判断的运用

判断是发表己方观点、批驳对方观点最有力的工具,是推理顺利进行的基础。判断的应用直接关系到辩论中逻辑关系的使用。

◎做出的判断要恰当

判断由四个部分构成:被判断的对象——主项、主项的数量——量项、对主项断定的内容——宾项、联系主项与宾项关系的系词——联项。

在辩论中运用判断要恰当,就应该注意使这四个部分都确切无误。

一、量项要确切

量项是表现主项的数量,所以量项确切,可以明确这个判断所断定的范围。判断的量项可分为全称的和特称的。全称量项是指全部的、一切的、所有的主项;特称量项是指局部的、若干的、个别的主项。全称量项一般可以省略,特称量项是决不能省略的。

二、判断的主项与宾项要相关

要确定判断的主项和宾项的相关关系:具有肯定关系,是相关;具有否定关系,也是相关。倘若主、宾两项既不存在肯定关系,也不存在否定关系,这就是不相关了。一个判断的主、宾两项不相关,也即是对判断的对象没有任何断定的内容,那么这个判断也就是错误的,或是根本没必要进行判断。

三、联项要确切

因为联项联系着主项与宾项,它要表示这个判断是肯定还是否定的断定,所以,绝不容许联项出现错误或模糊的情况,是就是,否就否,来不得半点含糊,联项的确切就能确定判断的性质。

◎恰当使用判断间的关系

一个判断正确与否,主要看构成其各个部分是否确切。简单地说,有下面几种关系:

一、选言判断

选言判断是对事物断定有若干可能情况的判断。这种判断间的关系,要从各种可能情况中进行选择。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容的选择关系,即各种情况可以同时并存;另一种是不相容的选择关系,即各种情况不能同时并存,要么选择这种情况,要么选择那种情况。

在运用选言判断时,还应该注意选言肢是否穷尽。只有当选言判断的选言肢穷尽一切可能时,才能保证这个选言判断是真实可靠的;倘若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没有穷尽一切可能,而遗漏的恰好又是唯一的真实情况,那么这个选言判断就会是假的,不真实、不可靠的。有一则笑话说:一个人拿着竹竿过城门,左右横拿、上下竖拿都过不去,别人给他出主意:“一锯两段,不就可以拿过去了吗?”此人居然照办。他们进行的选言判断所列举的可能性并未完全穷尽,其实只需前后平拿竹竿就可以自如地通过城门,而且并不会损坏竹竿,他们遗漏的恰好是可供选择的最正确的办法。

二、联言判断

联言判断是断定若干事物、情况同时存在的判断。一个联言判断是否恰当可靠,归根到底要看它的各个联言肢是否同时都是真实的。如果每一个联言肢都是真实的,那么这整个的联言判断就是真实的;假如联言肢中有一个是假的,那么这整个联言判断也就是不可靠不恰当的了。因此,在辩论中正确运用联言判断,一是要注意判断中的不同情况是否同时存在,也就是要确定是否联言判断;二是要注意各个联言肢一定是真实的。

三、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一般由两个肢判断构成。其中表示条件的判断,叫做前件;表示依赖条件而存在的判断,叫做后件,这两者的联结词叫联结项。

假言判断可分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断定的是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前件未必无后件;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断定的是无前件必无后件,有前件未必有后件。

假言判断的真实、恰当与否,并不取决于前件与后件本身是否真实,而是要看前件、后件之间的关系是否能正确地反映事物间的条件关系。“假如语言能生产物质财富的话,那么夸夸其谈的人就会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了。”这是个假言判断,其前件、后件都是假的,但它却反映出事物间的必然联系,因此,整个判断是真实的、恰当的。

★推理的运用

辩论不能只是概念的堆积,也不能只作一些简单的判断。在论证己方观点的正确,批驳对方论证的错误时,更重要的还是使用推理这种逻辑方式。因为辩论中总是需要将各种相关的概念、判断联系起来,根据已知的判断,推导出新的判断,所以,辩论是离不开使用推理的。

◎归纳推理法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是以个别的知识为前提推导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归纳推理有完全归纳和不完全归纳两种方法:

1.完全归纳法

就是将同一类事物中每一个个别对象毫无遗漏地全部都归纳起来,从而概括出其共同的属性。由于完全归纳法对同类的所有对象都进行了研究,根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而概括出一般性的结论,这个结论肯定是确实的、可靠的。

在辩论中,运用这种完全归纳的方法去进行推理时,如果我们对那些个别现象的判断是真实确切的,而且被判断的对象又是这同一类事物的全部,没有任何遗漏,那么所推导出的结论必然也是真实确切的。这肯定会使我们辩论的论证具有强大的说服力量。

2.不完全归纳法

对于同一类事物中所包含数量太多的个别对象进行完全归纳,是很费时、费力的,况且有些同类事物中所含个别对象的数量无法计数或无法穷尽,这就无法进行完全归纳了。因此,在进行归纳推理时,较多的还是使用不完全归纳法。

◎三段论推理法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的一种形式。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它以带有普遍性的知识作为前提,推导出带有个别性知识的结论。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由三个判断组成,前两个判断是已知的判断,称大前提、小前提,最后一个是推出的新判断,称结论。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它的结论是可靠的,有很强的说服力。

运用三段论推理,必须做到:前提要正确、真实;推理要合乎逻辑。

前提如果有错误,结论就必然错误。

这个结论之所以是错误的,就因为大前提“语言是有阶级性的”是错误的。

推理不合逻辑,结论就会错误。

◎类比推理

从两个个别对象的某些相同的属性,从而推论出它们还有另外的属性也相同的结论。这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

类比推理的客观依据是客观事物的各个属性并非孤立地存在,它们是相互联系和制约的,所以,在已知两个对象一系列属性相同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对象还有其他的属性,那么另一对象也可能具有与之相同的属性。

类比推理在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类比推理论证具体,有说服力,有启发性,但它的结论并不十分必然、可靠,所以在辩论中可以运用,运用时只应将其当做一种辅助论证的手段,还应与其他的推理方式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