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很聪明,听了欧布利德的“论证”,对他说:“在这个城堡里,你没有失去坐牢的机会,那就请你享受三天吧。”
这里,大公巧妙地使用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反驳得非常有力。
在实际辩论中,诡辩的手法是千变万化的,而反驳诡辩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运用正确的观点和逻辑方法对具体论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机动的反驳战术,去战胜诡辩。
《吕氏春秋·淫辞》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秦国和赵国在空雒会上订了一个互助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想干什么,另一方就要相助。不久秦发兵攻打魏国,赵要去救魏。秦王极为不满,就派人责备赵王背约。赵惠文王求计于平原君赵胜,赵胜又求计于公孙龙。公孙龙建议赵王也派人去责备秦王背约,因为根据条约规定,赵国想干的事,秦国就应该帮助;现在赵国要去救魏国,秦国理应帮助赵救魏。
问题就出在条约的条文上面。这个条约的条文是抽象的,缺乏明确的规定性。公孙龙是诡辩论的代表人物,被他钻了空子。其实,攻魏的正是秦国,秦国怎么能既攻魏又救魏呢?所以,这是一起永远也断不清的外交官司。
上例中是一种抽象法诡辩,是指那种无明确规定性的议论。这种议论怎样都可以解释,因而也就什么也不能解释。例如问:“下雨好不好?”这就是抽象法诡辩,因为它缺少必要的具体的规定。如果久旱缺雨时普降甘露当然是值得庆幸的事;但若是已经积涝成灾,仍阴雨连绵,那无疑不是好事。
离开事物的总体联系而抽象议论,也是抽象法诡辩。
古代有一个鉴定宝剑的人说:
“白锡是用来使剑坚硬的,黄铜是用来使剑柔韧的,黄白相掺杂,那么既坚硬又柔韧,必定是柄好剑。”
反驳他的人说:
“白锡是用来使剑不柔韧的,黄铜是用来使剑不坚硬的,黄白相掺杂,那么既不坚硬又不柔韧。而且,柔韧就会卷曲,坚硬就易折断,这剑既会折断又会卷曲,怎么能说是柄好剑呢?”
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每一种属性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结,构成统一整体。如果离开了事物的总体联系,把对象分解成互不相干的方面去孤立加以分析,然后得出该事物的总体结论,那就是十足的抽象法诡辩。
任何真理都是有界限的,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真理和谬误立即向相反方向转化。抽象法诡辩的表现之一,就是故意:无视真理的界限,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套用。总之,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和标准的。
★以全概偏和以偏概全
以全概偏和以偏概全在辩论中都经常用到。这两种诡辩很容易辨别。
◎以偏概全的诡辩
以偏概全就是将只适用于少数特殊事例的属性推广到全类中去的诡辩方法。
《晏子春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次,晏子出使楚国,楚王安排了酒席,招待晏子。正当他们吃得高兴的时候,有两个小官绑着一个人来见楚王。这是楚王有意安排的,想羞辱晏子。楚王故意问:“这人犯了什么罪?”对曰:“他是强盗。”
“哪国人?”
“齐国人。”
当时,晏子在齐国做事。楚王便回头对晏子说:
“齐国人原来是惯做强盗的呀!”
很明显,即使那个被捆绑的人真的是强盗,也不能证明所有的齐国人都“惯做强盗”,楚王玩弄的就是以偏概全的诡辩。
以偏概全,作为逻辑谬误,是许多人在交往中经常犯的。下面是几个常见的例子:
(1)“凳子都是四条腿的。”
(2)“饮料有害健康。”
(3)“女人心最狠。”
这种例子要多少有多少,如果把它们都说成是诡辩,怕是很难接受的,但同以偏概全的诡辩在实质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
我们看见10万只天鹅是白的,也不能证明所有天鹅都是白的,现在不已经发现黑天鹅、灰天鹅了吗?
还有一种合谓法是把本来属于某一部分的属性,不适当地应用于其整体上的方法。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诡辩。
一喝酒就醉,不论是啤酒还是白酒。啤酒也好白酒也好,都加进了水,所以水是醉的原因之一,因而不能喝酒的人也不能喝水。
这些例子都属于合谓诡辩,把本来属于对象部分或个别方面的属性,强加给对象整体。我们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原子弹所造成的损害远比普通炸弹要大,仅是个别比较,并非整体比较。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普通炸弹的总体损害,要比美国扔的两颗原子弹的损害大得多。
◎以全概偏的诡辩
对于偶然发生的例外事件,不能以常理来推论。如果用一个通则来解释一个例外事件,就是以全概偏的诡辩。这里所说的“常理”、“通则”是指经验归纳所得的结论。这种结论来自于对正常情况下所发生的事件或大多数情况的概括,所以它不适用于例外。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对于“欠债必还”这个通则,就举出例外的例子:
“假如一个朋友在精神正常时把一支手枪放在我处,而在精神失常时向我索取此枪,此时,我应给他呢,还是不给他?无人会说,我应还给他。”
通常说来是正确的道理,并非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为事件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以全概偏的诡辩就在于本来不能用常理来解释的事件仍以常理来解释。下面的例子都属于这种诡辩:
①甲:“人每只手有5个指头。”
乙:“也有长6个指头的。”
甲:“长6个指头的不是人。”
②昨天买什么,今天就吃什么。
(昨天买的是耗子药,今天就吃耗子药)。
③如果一个人的活儿让60个人干,就能快60倍;挖坑埋柱子,如果一个人干1分钟就能完成;同样是挖坑埋柱子,60个人干1秒钟就能完成。
还有一种分谓法就是把本来属于整体的属性,不恰当地应用于部分上的方法。这是同合谓法相反的又一种诡辩。
当学校公布降级率为0.5%时,有个学生认为这么低的降级率,一定落不到我头上。殊不知,如果这名学生智能很差,又不用功,作业也不完成,又常常旷课,且品行不好,则那0.5%很有可能就落在他的头上。对整个学校来说,降级率是0.5%,而对这名学生来说,却是100%。
相反,假如整个学校的降级率为90%,虽有如此高的降级率,但对一名勤奋好学且天资聪颖的学生而言,可能等于零。
有一个市统计,适婚年龄的男子比女子少,有个别男青年得此信息,喜不胜喜,态度也骄傲起来,“天涯何处无芳草”,大姑娘上鞭子赶,不愁找不着好对象。这种人未必晓得,这种统计结果只能解释“整体”,却未必适用于哪一个人。如果这人其貌不扬,且缺德少才,即使天下男生寥寥无几,也未必有女孩子对他青睐。
请看下面的例子:
①——A球队是一流的;
——小李是A球队的一员;
——小李是第一流的。
②——美国是富有的;
——约翰是美国人;
——约翰是富有的。
诸如此类,都是分谓诡辩。美国的确比较富裕,国民收入不是世界最高,也是名列前茅。但美国仍然有穷人,靠领救济金过日子的也不在少数。
★混淆法诡辩
混淆概念或者内容之间的混淆都能是诡辩经常用到的方法。了解相关知识对于分清这种混淆非常有帮助。
◎名实互混的诡辩
一个地主做寿,把长工们一个月的工钱扣了下来,说是算送了礼。等到请客那天,他只给长工们每人一个鸡蛋,并且说:“这是未来的大肥鸡,吃吧!”长工们忍住气,吃了鸡蛋,又干活去了。
不久,一个长工结婚,穷哥们告诉了地主,地主于是在举行婚宴的那天早上也送了礼——红纸包的一枚铜钱,然后空着肚子独占一桌准备大吃一顿。一会儿,主人双手捧上一碗毛竹片,殷勤地说:“这是过去的鲜味嫩笋,请吃吧!”穷哥们拍手大笑,地主只好按着空肚子,走了。
你混淆,我就混淆,以毒攻毒。
“火不热”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名家的诡辩之一。“火”具有热的属性,我们也经验过火很热;但“火”这个字本身却不会热。假如地上写了很多“火”字,而你踩在“火”字上,当然不会觉得热。同理,你的电饭锅坏了,你在电饭锅下写好多“火”字,难道饭会煮熟吗?
很显然,任何语言文字都有两个方面:一是指语言文字的意义描述,一是指语言文字本身。前者指语言文字的“实”,后者则指语言文字的“名”。名实互混早在古代就成为诡辩家们的一种手法。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乃是混淆了“文字的指涉意义”与“文字本身”的结果。从指涉意义看:
古今中外利用名实互混法玩弄诡辩的大有人在,这类诡辩命题也比比皆是。琢磨下面的例子:
①“饭是不能吃的,饮料是不能饮的。”
②“‘全盘西化’本身就不‘全盘西化’。”
③甲:“你还有没有啊!”乙:“我还有没有。”
④“我所作的决定,就是我不作决定。”
⑤某处写着:“此处不得书写文字。”
◎制造混乱诡辩法
古希腊智者欧底姆斯与某青年之间的一场辩论。相传,苏格拉底领着一个青年,到智者欧底姆斯那里去请教。这个智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本领,以给这个青年一个下马威,便劈头盖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学的是已经知道的东西,还是不知道的东西?”
这个青年回答说:“我学习的当然是我不知道的东西。”
于是,这个智者就向这个青年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你认识字母吗?”
“认识。”“所有的字母都认识吗?”“是,都认识。”
“教师教你的时候,是不是教你认识字母?”
“是。”
“如果你认识字母,那么,他教的不就是您已经知道了的东西吗?”
“是的。”
“那么,是不是你并不在学,而只是那些不识字的人在学?”
“不是,我也在学。”
“那么,你认识字母,而你又在学字母,就是你学你已经知道的东西了。”
“是的。”
“那么,你最初的回答就不对了。”
这个故事里,智者就是在实施乱而胜之式诡辩术。“我学习不知道的东西”是指学习以前自己不知道的东西,“我学习已经知道的东西”是指自己学习后已经知道的东西,这个智者故意混淆这之间的区别,把这个青年弄得昏头昏脑,承认自己的失败,甘愿拜智者为师。
某苏丹王爱马。一日,他获悉一位大臣家里有七匹安达路西亚马,就绞尽脑汁地想把它们弄到手。不久,他向全国发出了命令:
①拥有安达路西亚马的人,必须立即申报;
②每一匹马要缴纳一百第纳尔的税钱;
③持有五匹以上的按五匹申报;
④不准谎报马的匹数。
那位大臣看到命令后,就让管家支付500第纳尔的税钱,但管家忠告说:“主人,我觉得不妙,要是按五匹申报,就违背了命令的第四条,弄不好马就有可能全被没收。”
大臣听了,说:“那就报七匹吗,支付700第纳尔的税钱。”
管家又说:“这又违背了第三条。”
最后,大臣在管家的劝说下,决定把三匹马分给儿子,然后分别以3匹和4匹申报。这样苏丹的计谋就落空了。
这个故事中,苏丹王企图占有大臣的马匹就是使用了乱而胜之式诡辩术,他使用包含有自相矛盾的命令企图使对方陷入困境,但最终却被聪明的管家揭穿而告失败。
在辩论中,辩论的双方或各方如果都能够严格地逻辑推理,都一本正经地摆事实、讲道理,诡辩就不会有市场。但是,辩论总是要分出胜负,当一方觉察到自己一方处于劣势的时候,他如果再一本正经地摆事实、讲道理,自然不会胜利,于是,诡辩者就会故意制造混乱,混淆视听,企图把水搅浑,乘机浑水摸鱼,获取胜利。我们把这种诡辩的方法,称之为乱而胜之式诡辩。
乱而胜之式诡辩还往往表现为故意制造逻辑矛盾,诱使对方陷入混乱状态之中。
柏拉图的《欧德谟斯篇》中,记载了古希腊狄翁尼索多鲁斯和克特西普斯之间的一场辩论:
狄翁尼索多鲁斯:“你说你有一条狗,是吗?”
克特西普斯:“是的,一条顶凶的狗。”
狄翁尼索多鲁斯:“它有小狗了吧?”
克特西普斯:“是的,它们都跟它长得很像。”
狄翁尼索多鲁斯:“那条狗是它们的爸爸?”
克特西普斯:“是的,我明明看见它跟小狗的妈妈在一块。”
狄翁尼索多鲁斯:“它不是你的吗?”
克特西普斯:“确确实实是我的。”
狄翁尼索多鲁斯:“如此说来,它又是爸爸,又是你的。故而它是你的爸爸,小狗就是你的兄弟了。”
在这段辩论中,狄翁尼索多鲁斯就是在诡辩。其中的“它是爸爸”是指“它是小狗的爸爸”,“它是你的”是指“它是你家的狗”,可是狄翁尼索多鲁斯却偷换了这其中的含义,得出“它是你的爸爸”的荒谬结论,他使用的就是乱而胜之式诡辩术。
★模棱两可诡辩
在是非、黑白面前骑墙居中,含糊其词,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就是模棱两可的诡辩。
挪威数学家阿贝尔,1822年留学巴黎期间完成了数学论文。当时法国科学院指定数学权威勒让德和勾犀审定。勾犀未表态,勒让德批道:“或可通过。”
勾犀和勒让德对到底是“应当通过”还是“不应当通过”,均未置可否。
对问题不作明确肯定的回答,既不说“是”,又不说“否”,这是诡辩的一个主要手法。
在说辩中,“两可术”的功效有两点:
一、给对方一点希望之光,有利于稳住对方的情绪
在说辩和交际中,有时对方要求解决和答复某一问题,内心总是寄予着厚望的。如果突然遭到生硬的拒绝,心理上难以平衡,情绪难以稳定,易使对方产生偏激言行,有碍于说辩和人际交往。
二、给自己留有回旋的余地
有些问题本来就是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也可以,因此,态度表得太明确太死,会束缚别人和自己的思维及手脚。
但在一些特殊的场合,模棱两可也是必要的。鲁迅曾经讲过一个故事:
一个财主晚年得子,不胜高兴。他抱着刚生下来的孩子到大街上招摇。来了一个人,财主问:“这孩子怎么样?”那人迎合说:“这孩子能当大官。”财主很是欢喜,立即赏了钱。又来了一个人,财主又问,那人奉承说:“这孩子将来一定能发财。”财主又赏了些银两。最后来了一个耿直的老农,财主再问,老农不爱理睬地说:“这孩子终究得死。”财主气急败坏,喊来家丁把老农打了一顿。
最后,鲁迅不无感慨地说,这是什么世道啊!说假话的得钱,说真话的挨了打,要是遇见我,只好说:“啊呀,哈哈,啊哈,这孩子,哈哈……”
同一句话,既可作这样解,又可作那样解,而且有时两种解相去甚远,也是一种含糊其辞的诡辩。
从广义上说,含糊其辞还包括歧义法。歧义法是利用一词多义来玩弄诡辩;含糊其辞则主要是利用不合理的文法结构搞诡辩。
从前有三个秀才进京赶考,到了京城,三人都去算了一卦。算卦先生故弄玄虚地摇了一阵子,最后伸出一个指头,什么也没有说。
结果,三人只考中一个。他们三人暗中称奇,觉得老先生的卦真如神灵一般。
其实,他们哪里知道,算卦先生伸出的一个指头——这无声的语言,有四种意义:
如果考中一个,就解释为:
“一个人考中”。
如果考中两个,就解释为:
“只有一个人没考中”。
如果考中三个,就解释为:
“一个也没剩”。
如果三个人都没考中,就解释为:
“一个人也没考中”。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个指头作为一个词,是明确的,即指“一个人”;但作为一个句子,由于缺少必要的部分,其语义就暧昧不清,属于含糊其辞诡辩。
有一位老先生,忽然生了个儿子,为纪念晚年得子,就替他起名为“年纪”。不料,第二年又生了一个儿子,而且面貌不像妈妈而酷像爸爸。老先生想:此儿像我,将来必有学问,因此替老二起名为“学问”。但第三年又生了个儿子,门生故旧都来道贺。他很不好意思,当众解嘲说:“如此老年,还接二连三生子,真是笑话。”因此又为老三起名为“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