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为什么要放王强呢?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王强为了维护老大娘的利益,追赶三位小流氓,他的行为是合法的、正义的。结果反被他们毒打,为了维护自己不受伤害,他拿砖头反击。这显然是我国《刑法》所讲的正当防卫。虽然他打死了一个小流氓,但是他是仅对三个流氓对他行凶进行防卫,打死他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第4课到了一定年龄才承担刑事责任
一天下午,张宝放学归来,兴冲冲地跑回家。一进门,就跑到他奶奶的房子里,搂着奶奶的脖子,大声嚷:“奶奶!奶奶!今年我13岁,如果杀了人,没人能管着我。”奶奶一听,愣在一边。这时,张宝的爷爷正在隔壁屋看书,听到张宝这样说话,吓了一跳,赶紧从屋里出来,严肃地问:“这句话是谁教你的?”张宝没有注意到爷爷不高兴,仍然兴奋地回答:
“今天老师给我们上法律课,他说,不满14岁的孩子杀人,不会判刑。我今年13岁,杀了人当然不会有人管我。我们同学们都在讨论这件事,爷爷,你说,老师讲的对不对?”
张宝的爷爷原先在法院工作过,听到这里,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他想:“现在的孩子,懂的事太多了,仅仅把知识教给他还不行,一定要教他怎样做。不注意教育方法,会把孩子引向歧途。”
张宝的爷爷想了一会儿,对他说:“你老师没给你们讲收容教养吗?”张宝摇了摇头说“没讲。”爷爷继续说:“孩子,你们老师说得对,不满14岁的孩子杀人,法院是不会判他的刑。但是,你要记住,不满14岁的孩子杀了人,并不是没人管,警察会让他的家长对他严加管教。如果家长不管,警察会把他抓起来,送到一个专门管理这样的人的地方,对他们进行教育。这样的地方就是少年犯管教所。”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第5课作案有多起,哪些行为该定罪
尚云今年17岁,是技工学校的学生。他14岁那年,爸爸妈妈离了婚,此后他性格变得孤僻,很不合群,喜欢独来独往。并开始憎恨这个家庭和社会。
一天下午,他趁打扫卫生的机会,偷了一个同学放在课桌里的50元钱。这是他头一次作案,心里非常害怕,好几天夜里,都被噩梦惊醒。一个多月过去后,见没什么动静,尚云胆大起来。一天,他从一家小商店偷了300多元钱。他用偷来的钱吃喝、上舞厅、玩游戏机,还染上了赌博的习气。渐渐地,他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了一起。
今年1月的一天,他和一帮狐朋狗友在一家饭馆狂饮,大醉之后,一同伙激他:“尚云,你敢到大道上抢钱吗?”尚云一听,大声嚷:“这有什么不敢的,走,现在就去抢!”他一边嚷,一边拽着那位同伙往外走。刚走到大街上,恰巧碰到一时髦女郎经过,肩上跨着一个精致的手提包,尚云一句话没说,冲上去朝女青年就是一刀,正扎伤女青年的右肩,然后他抢过手提包就跑。女青年大呼救命,很快引来许多人。有人急忙报了警,不少人追截尚云和他的同伙。不多久,他们二人被抓获。最后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尚云有期徒刑4年。
小朋友们看到这个案例也许会问:“尚云不仅抢劫,而且偷过钱,为什么只判处他抢劫罪,而不判他盗窃罪呢?”不判他盗窃罪,是有法律根据的。法官说:“他虽然偷了两次钱,但不够500元,不算是犯罪,只是小偷小摸,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尚云抢劫那位女青年,并且在抢劫中伤人,对社会危害大,情节恶劣,触犯了刑法,所以,要判他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应该怎样区别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6课同犯罪作斗争也要讲策略
英英是一名初中女生,她家住的地方比较特殊,因为她的父母是自来水公司的护井职工,英英的家就在自来水公司的抽水井旁,周围几里地都没有人家。
一个星期天,英英的父母到城里办事去了,她独自一人在家做作业,突然听到有人敲门,英英打开门,只见一个陌生的青年人站在门口,那青年人问她:“小姑娘,你妈妈在家吗?
”英英问:“你问这个干什么?”那青年人说:“前几天你妈买了我一条床单,叫我来拿钱。
”英英一听就产生了怀疑,这几天没看见妈妈买床单,再说妈妈买床单怎么不当时就给钱呢?于是她大声说:“我妈妈没买你的床单,你快走吧。”
那青年人不走反而挤开英英进了屋里,他看清屋里没其他人时便说:“你看,床上铺的床单就是我卖给你妈妈的,你快把钱给我吧。”英英一看他露出了无赖相,便往外赶他:“你快出去,不然我就喊人了。”“哼,喊人?你就是喊破了嗓子也没人听见!”这时青年人露出了凶相,向英英扑了过来。英英向屋外跑去。歹徒出屋后刚追几步,就吓得“嗷”的一声跳了起来,原来英英父母为了护井,专门养了一条大狼狗,机智的英英跑出屋后就把栓狼狗的链子给解开了,并指挥狼狗向歹徒猛扑过去,歹徒吓得慌不择路,逃进旁边一个小棚子里躲了起来,英英就带着狼狗在棚子旁边守着。无路可逃的歹徒便开始求饶了,并从棚门的缝中塞出一张张钞票,求英英放了他。
英英对他的请求理也不理,等到下午父母回来后,一家人把歹徒扭送到了派出所。原来这歹徒是一名流窜各地作案的惯犯,没想到这次却栽在了一名小姑娘的手里。
未成年人在保护自己的时候要做到斗智斗勇。因为未成年人在体力方面还比较弱,如果与歹徒搏斗往往打不过他们,还要靠“斗智”制服歹徒。
另外,小朋友要注意,如果犯罪分子只是想抢财物并不危及我们的人身安全时,为了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应放弃反抗,让犯罪分子把财物拿走,在犯罪分子离开后,应及时报警,并把犯罪分子的相貌、声音等特征告诉警察,这样可以由警察把犯罪分子及时抓捕归案,这其实也是“智”的一种表现。
小朋友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报案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小朋友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报案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
小朋友应该怎么同犯罪分子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