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五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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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惩罚犯罪警戒他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析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课为救火拆房犯罪吗

豆豆,16岁了。矮矮的身子,长了一个大脑袋,大家都叫他“大萝卜头”。不要看“大萝卜头”人小,但鬼点子特别多,他能说会道,做事时想得周到,做得干练,是个“小大人”。他在班里威望很高,别人指挥不了的事,到他手里成了小菜一碟。

寒假的一天,豆豆正在家做作业。忽然有人大喊救火。他一听,赶紧蹿了出去。对面一处平房着火了,火势很猛。火借风势,很快就要蔓延开来。这时,大人们都上班去了,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儿童,有些人感到手足无措。这时,豆豆的特长发挥了出来,他把参加救火的人组织了起来,编成队。他们断定,风很大,凭现有的人数不能把火很快扑灭。所以,有必要建立“隔离区”把四周能着火的东西拆掉,以防火势蔓延。他在现场来回跑动,大声喊叫着,指挥人们拆房、救火。当消防队员赶到的时候,他们已把房子拆了大半。这时“大萝卜头”还在现场指挥呢!就像一个指挥千军万马的元帅。消防队员看到救火现场处理得井井有条,不住地朝这个小小的指挥者竖大拇指。不久,火被扑灭了。

大火被扑灭后,被拆房子的主人回来了,见到房子被拆,像发疯了一样大骂不止。不管人们怎样解释,他仍不依不饶。这时,“大萝卜头”不紧不慢地走过去,说:“叔叔,要骂,你就骂我吧!是我让他们拆的房。当时风势很大,你的房子不拆,也会着火的,那样,不但你的东西会被烧毁,而且将会有更多房子被烧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叫‘紧急避险’,法律是允许的。”这时,消防队队长走过来,对那位房主人说:“这位小同志说得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听到这里,那位叔叔顿时哑口无言。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1.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存在。

2.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4.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第2课孙朋挽救了哥哥

孙朋5岁时,父亲就去世了,母亲辛辛苦苦地把他和哥哥拉扯大。十多年来,非常不容易。去年,孙朋考进了县重点中学,哥哥也找到了一份工作。家里的日子渐渐好起来,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孙朋和哥哥都很懂事。哥哥是个非常勤快的小伙子,对母亲特孝顺,对孙朋像慈父一般。

一天,孙朋的哥哥抱回了一台彩电,还给孙朋买了一个袖珍式录音机,这一下,可把孙朋乐坏了。他早就盼望能有一个袖珍式录音机来学外语。夜里,他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正在跟一位老外对话,那老外直夸他英语说得流利。

第二天,孙朋放学回家,看到妈妈脸色不对,忙问:“妈妈,你怎么了?”妈妈叹了口气说:“咳,孙朋呀,你念了这么多年的书,你说说偷一台电视机和一个收音机能犯多大罪呢?”孙朋一听,觉得不对劲,他一下子就联想到了哥哥。忙问:“妈!到底出了什么事?

”妈妈眼泪掉了下来,哭着说:“你哥偷东西了,那台彩电和袖珍录音机就是他用偷来的钱买的。”孙朋明白了,他很为哥哥难过。没想到哥哥会一时糊涂,走上邪路。

过了一会儿,孙朋问:“妈,我哥到哪里去了?”妈妈回答道:“你哥到你舅家避风去了。

”“不行,我得去劝他,让他到公安局去自首。”说着,他拿起一本法律常识书,就往外走。

在舅舅家,他看见哥哥,流着泪说:“哥,你好糊涂呀!我来这儿,就是找你去自首的。”

哥哥没出声,闷闷地坐在那儿。“哥你听我说,”他一边说一边拿出那本法律常识书,“你偷了钱,被别人发现是早晚的事,如果那时被抓住,你就要去坐牢了,还不如现在去自首,法律中有规定,自首的可宽大处理。我念给你听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在,司法机关还未发觉,你快去自首吧。”听了孙朋的一番话,他哥哥终于醒悟了,决定去自首。

第二天,孙朋和哥哥一起到了公安局投案自首,他哥哥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交回了彩电和录音机,还揭发了其他盗窃分子。

后来,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朋的哥哥已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他能投案自首,并且积极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并协助司法机关迅速抓住了其他罪犯,立了大功。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法律的这些规定,法院决定对孙朋的哥哥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把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处理。(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成立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3课王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王强今年17岁,高三学生,他有一副侠义心肠,平时就乐于助人。一天,他放学回家,走在路上,碰到三位流里流气的小青年骑飞车在路上打闹。他感到非常厌恶。忽然,这三位小青年把一位老大娘撞倒。而他们就像没事一样,骑车飞奔而去。王强看见了,赶紧奔过去,把老大娘扶起。然后,骑车去追赶那三位青年,并大声呵斥他们停下。那三位青年见有人追上来,停住车子。不一会儿,王强赶上来。这三位青年怒气冲冲地问:“小子,你想干什么?

”王强一听,反问道:“你们把人撞倒了,还想跑?”三人一听,嬉笑起来:“嘿,小子,你想装英雄?”他们互相递了一个眼色,呼啦一拥而上,对王强拳打脚踢。王强奋力反击。

无奈他的双拳难敌六只手。一会儿,就被打的金星乱冒。这时,旁边有人劝道:“别打了,出人命了!”“出人命怎么啦,就是要打死他!”三个小流氓的气焰非常嚣张,其中一个抄起一块砖头紧逼过来。王强逐渐后退,退到了一堆垃圾旁,他看见脚下有一砖块,情急之中,拾起砖块进行反击。正好击中一个流氓的脑袋,那家伙立即倒了下去。另外两个小流氓一看同伙被揍倒,犯傻了,愣了半天,才叫唤起来,“杀人啦.快跑!”没跑出多远,他们被周围群众扭住了。这时,王强也累得倒在地上。很快,公安局派人来到现场,把王强和三个小流氓都带走了。

经过几天的调查,公安局查清了真相。认为王强打死那流氓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责任,就把王强放了出来,并派人专门到学校表扬了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