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五年级(下)
12559500000001

第1章 保护土地利国利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析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1课李爷爷为什么不能再盖房了

去年,村里的老支书李爷爷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他可以在村东的一块地上盖房子。可李爷爷一锨土未动,就将宅基地卖给了张叔叔,随后李爷爷又以同样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批了一块宅基地,并且占用的是村里的耕地。

李爷爷的这种做法遭到了村里人的反对,村民们将这事反映到了县里,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他们特意为李爷爷的事来到村里,为全村做了一次土地法制知识讲座。在讲座中张宣传员说:“为什么老支书的行为是违法的呢?因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责任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管理法》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也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归各户使用。但使用者一律不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所以老支书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应予收回,非法所得要没收。”

张宣传员接着说:“现在有些农民把责任田、宅基地误认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随便买卖、转让。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以为自己盖起的房屋其地基也理所当然属自己所有,卖房时连地基一起卖。这是不对的。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原有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凡需建房的农民个人或单位均需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土地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杜绝滥批乱占行为,做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李爷爷能批到两处宅基地,显然是审批不严格所致,有关责任者也应受到处分,这样才能顺利贯彻和执行我国的土地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可以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宅基地吗?

第2课强占宅基地是违法的

孙德龙是共升村的村民,2005年的年初,他向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当村里按正常程序为他办理时,他却嫌慢,孙德龙认为这是村里有意难为他。他看中了村里生产队仓库的位置,在未经任何批准的情况下,他偷偷地把生产队的一间仓库拆了,给自己盖了三间房,并大摇大摆的搬了进去。乡政府得知这种情况后,对孙德龙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了限期拆屋退地、恢复仓库原状的处罚决定,可孙德龙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自动履行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孙德龙和他的亲戚们认为都是宅基地,又都是村里的,哪儿不都是一样,乡政府的决定不公平。孙德龙在执行后到处上访申诉,说乡政府不依法办事,侵害农民权利。但他的申诉都被驳回了。

2006年3月,县、乡政府依法主动为孙德龙办理了在规划区内建房用地的批文,但孙德龙却不在批准的地方盖房,他在被强行拆除房屋的地上又重新盖了三间瓦房。村里的干部几次劝他,他都不听。为此,乡政府在8月份又作出了限期拆屋退地的处罚决定。孙德龙不服,于9月1日向法院起诉,经县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判决:维护乡政府处罚决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孙德龙就是不履行,乡政府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孙德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下,孙德龙没办法自己拆了一间屋的部分瓦片,但没有履行到底。县政府又再次组织有关部门一方面反复宣传《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准备强制执行。

孙德龙慑于法律威严,不得不自己全部拆了非法占地的三间房屋。

这一事件告诉人们,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决不宽恕违法行为,如果有人公然藐视法律,践踏法律,最终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倒霉的是自己。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强占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

第3课个人承包的土地能撂荒吗

张爷爷的儿子张安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承包土地15亩,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年,张安就离家到省城一家公司打工去了,家里只剩张爷爷一个人,张爷爷年纪已经很大,不能继续干农活了,张安承包的地就撂荒了。

一年后,村长知道了这种情况,来到张家,对张爷爷说:张大叔,您家的地去年怎么没种啊?是不是家里出了什么事啊?张爷爷回答说:我家张安去城里打工了,家里只剩下我一个人了,怎么种啊?村长听后说:既然是这样,那明年村里得把地收回。张爷爷一听火了:我家承包的地,我家自己交承包费,又和村里签了合同,签合同的时候你村长不是说这合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吗,怎么这会儿又反悔了?

村长耐心地解释说:您家张安是和村委会签了农业承包责任制合同,这合同是受国家保护没错,可这合同履行要以遵守土地管理法为前提,咱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你家明年再不种,那村里只有把地收回了。张爷爷这才说:“那好吧,我跟我家张安商量商量吧。让他想办法耕种承包村里的地。”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10月底的19.51亿亩,减少为2005年10月底的18.31亿亩,耕地净减少1.20亿亩,人均耕地由1.59亩降为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生态退耕是我国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调查数据显示,“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我国共完成生态退耕8065万亩,占耕地面积减少总量的71%;建设占用耕地1641万亩,占14%;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293万亩,占12%;灾毁耕地381万亩,占3%。以上四项共减少耕地11380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140万亩。

能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撂荒吗?

第4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大王庄村村委会在1997年9月和村里的9户村民签订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上盖有村和县政府的公章。这9户村民在承包土地上花了大力气,将原来的旱地改成了现在的水浇地,种的庄稼产量提高了不少。可是到了2005年,也就是承包合同签订后第9年,村里开大会调整承包土地,宣布原来承包的土地由村里收归集体,全体村民重新分配承包土地。原来的那9户村民承包的地给收回去了,村里只给他们分了一些很差的沙地。

这9户村民觉得村里这样做不合理,应该也不合法,但他们不知道村里违反了什么法,这9户村民没办法就请人给县土地局写了信,如实把情况反映了上去。

没过半个月,县土地局就回信了。在回信中写道:“对长期不变的农业承包合同,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见,合法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法律是予以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的,应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应负责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们村的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如果村委会执意要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是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你们几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

自2003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该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作出了严格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随意处置农民的土地作出了严格限制,这为全面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能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