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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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政府听证 (8)

对于听证的会后事宜,各地所规定的程序共有5项,见表13 -3 - 13。其中第1、3、4项为基本程序,也在大多数地方得到明确规定。对第2、5项,少数地方规定得很详细。总起来看,规定较为详细的地方应为陕西、云南和河北;规定最简略的是青岛、广西和河南;其他地方则居中。

上述几条基本的程序规定主要涉及听证纪要或备忘录的制作与管理、听证会意见在最终决策中的地位、听证会的效益评估与听证成本问题等内容。

1.听证会纪要或备忘录

绝大多数地方对此都做了规定,但毕竟还有少数几个地方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程序。这里仅介绍我们调查过的深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在深圳市与内蒙古,根据它们的价格听证暂行办法,价格听证会都应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会后应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综合,并印发会议备忘录。由此便出现听证会后的跟进程序问题。对价格听证备忘录的内容,两地都没有任何规定。我们得到的深圳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简报和呼和浩特市的听证会纪要都显示,它们的内容主要包括听证时间、地点、组织者和讨论中的意见综述,其中占最大篇幅的内容是讨论意见综述。应该说听证报告书的这种结构安排还是合理的。两地的区别在于,呼市的纪要没有像深圳市那样显示与会人员的单位与姓名等信息。这样虽然也未尝不可,但不容易全面详实地反映听证代表的意见。深圳市还要求会议备忘录应送达与会人员。

2.听证意见对价格决策的影响

这是听证研究中的最核心的问题。对此,如前所述,价格法的定位很明确,就是把听证作为价格决策中的一种决策咨询机制。但实践中显示这种弹性规定容易让听证活动流于形式。同时,人们也提出,我们也不能违背价格法把价格听证变为最终的价格决策机制。那么到底如何定位听证在价格决策程序当中的地位呢?

各个地方都没有能在制度上对此有所突破和创新,最多只是一般地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初审意见和听证意见做出决策;如果某项价格调整最终需要本级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听证组织者应将调价方案与听证的情况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尽管如此,各地在实践中还的确出现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创新性尝试。例如,就表13 -3 -14中所列北京市代表对调定价方案的意见来看,有3次听证会,大多数代表对方案基本持肯定或赞同的态度。其中在1999年11月9日上午公共交通价格听证会上代表持赞同意见的人数最多、比例最大,因而这次会议对于申请方来说开得很顺利。4次之中只有一次,即1999年11月9日下午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听证会,明确持赞同立场的人数最少,不到全体代表或明确表达意见的代表数的一半。正因为如此,原计划中的高教收费调高申请最终被物价部门和北京市政府搁置长达半年之久,直到2000年5月25日才正式出台。这是北京市惟一的一次调价方案没有被顺利通过的听证会,说明北京市的听证会并不只是起花瓶作用。

青岛市也有类似的例子。2000年6月14日和8月14日,青岛市物价局就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围绕一个听证内容召开两次听证会,这是该市自1998年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以来的第一次,在全国也不多见。第一次听证:27名代表有20名代表认为价格调整幅度太大,应该适当降低提价幅度。听证会后,教委根据代表们“同意调整提高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但对调整幅度意见较大”的意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精神,对调整方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原方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调整内容,形成了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再次提交听证。第二次听证会,代表们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大部分代表认为,此次调整方案较上次方案作了较大调整,与省定标准基本一致,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才同意对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此外,还有很多地方虽然没有出现上面这种情况,但听证会上的一些意见还是能被事后的价格决策所采纳。例如人们对1998年底第一次全国性邮电电信价格调整听证会尽管有争议,但是仔细研究,我们还是发现,国家计委价格司与国家信息产业部在会后的实际决策中对听证会代表的意见的确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这在1999年2月国家计委和1999年3月信息产业部对邮政电信调价的正式通知中主要有两点具体的表现:①邮政资费的调整幅度没有原定方案那么大,而是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平信首重20克城区以外邮资为0.8元,城区以内为0.6元;②暂缓了移动电话双向改单项收费的政策方案。而其他的意见当时则基本上没有被采纳。另外,电信尤其是互联网使用费、电信线路出租费在强烈的呼吁下还是于1999年10月以后得到进一步的下调。并且1999年12月后,电信部门对电话上网期间的电话费用也做出减半的决定。这种后期的变化尽管有技术进步、社会舆论压力等因素的作用,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初的听证会仍有实际的作用。

对于实际部门来说,最难处理的就是像北京和青岛两地出现的上述情况。因为过去没有这方面的成文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24条做出明确的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有了这一规定后,我们相信上述困境自然易于解决。同时也使得价格听证在价格决策程序和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加强。但是上述这一规定势必要求听证会最后要计算赞成或反对的代表人数,甚至要求有投票程序。这就引发听证会最后应不应该采用票决制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在立法听证一章中加以探讨。

3.价格听证会的客观效用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曾对深圳、内蒙、北京等地的价格部门就价格听证的效果问题做过一些了解和分析。

深圳市物价局在1998年刚开始由价格咨询制变为听证制度时,通过总结以往的经验,提出价格听证有4种客观效用:一是监督作用,该制能对价格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形成一种公开的重要的制约因素,消除价格制定中的人为、主观因素和各种不正之风,保证价格的透明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协调作用,它能协调物价部门与上级部门或领导,或与被管理者的意见冲突;三是参谋作用,听证会对于物价部门的决策可以起到校正、修正作用;四是减震作用,经过听证以后,价格调整的震荡效应就可以大大减轻。

该市已经在公交、水电、油气、教育、医疗等领域进行了十多次听证,其中一次就通过的很多。面对我们的实地访谈,深圳市物价局的有关官员对其听证会作用的看法依然如故。但事实上如何呢?我们无法弄清深圳市每一次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但我们得到了1998年II月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的一些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发现,普通民众对听证会后所作决策的满意程度与与会人员的满意程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这个差距其实主要源于这次听证会不公开和没有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致使人们并不了解第二年水价的再次上调实际上是上一年听证会就已讨论确定的政策。

内蒙古价格听证制度推行两年以后.各地都开展过各类价格听证会。以呼市为例,截至目前已经在公交、自来水、供暖和煤气等领域召开了5次听证会,全是一次性通过。其原因主要在于呼市每次听证会准备得都非常充分,调价申请方提交的相关资料都非常详实,从而使得与会代表对调定价的相关信息掌握得很充分,便容易与申请方达成一致。从总体来看,内蒙古区计委和呼市物价局都对价格听证的客观效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区计委介绍,通过听证,公共性收费增加了透明度,会后社会反响平稳,过去人们对一些定调价意见很大,而现在大家则认为水到渠成。呼市物价局体会到,听证制度对公正、公开和正确决策必不可少,它既是对政府调定价行为的有利监督,更能增进公民对政府调定价的理解和支持,拉近政府与人民的距离,保证调定价的顺利推行。

特别是在北京市,我们了解到,物价局对于已召开的听证会,持积极的肯定态度。市物价局认为听证效果明显,达到了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主要表现:①利用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②既增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联系和理解,而且对申请方或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个有力的促进;③对物价部门的工作也是个促进,促进物价部门在审查申请方提交的定调价方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和测算。问题主要有:①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中介性的会计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②公开化程度还不够,致使听取意见的范围很有限等;③听证会法定和实际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北京市物价局的听证组织者对于听证会效果与问题的感受还是比较到位的,尤其是能看出其问题所在,这已很不简单。但是在北京市,我们也发现类似于深圳的情况,同样一次价格调整决策,普通民众与听证代表的看法也是有不小的差距。据中国社会事务调查所在1999年12月中旬公交价格正式提高后所作的调查,对于公交、地铁票价上涨.表示可以接受的被调查者的比例为54%,不可接受的为35%,不愿发表意见的为8%。这与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23位代表均表示赞同形成一定的对比。

出现上述代表与普通公众的意见有差距,这是自然的,但是如果差距太大,就说明我们的听证制度有问题,如我们的听证代表制度有问题,代表没有代表性,代表没有能够充分了解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听证会的举行方式也有问题,如秘密召开,普通公众不能通过旁听或通过媒体了解听证各方的利益与意见,就不容易理解价格听证会后的决策。

4.听证的成本问题

听证的成效其实与听证的成本密切相连。若按照一般思维,在价格决策程序中加进一道听证程序,一定会增加决策成本,降低决策的时间效率,但在实地价格听证调查中,我们却有完全不同的发现。对此,我们在国家计委和北京市的调查中了解到,国家计委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都没有把听证的成本看成很严重的问题。甚至他们还感到听证会可以降低决策成本,一次听证会就能解决过去要花很长时间下基层调查和四处分别解释也解决不了的问题。

深圳市也不太在乎听证成本问题。该市物价局每次给与会委员提供200元的误餐补助,也有租用会议场地费用,这主要因为该局与工商局实为一家单位,办公经费充足。

呼市物价局同样没有感到听证成本上的压力。它的听证会大都没有前期的广告宣传费用、会中的现场报道费用和会后的宣传费用,不向会议代表发放补助,从而使得呼市的价格听证成本很低。

这个结果曾令我们非常吃惊,但后来仔细研究才知道,其实这是现有价格听证制度的必然现象。各地之所以都不在乎听证的成本,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听证从不公开举行。不公开举行,就不用登报,更没有电视直播费用,也没有后期的大量宣传开支。单纯举行一次半天左右的一般性会议,经济成本的确不会高。难怪各地物价部门一年能够举行平均6次左右的价格听证会。鉴于此,我们的价格听证成本低效率高并非是好事,实际上它正说明我们的价格听证的主要问题所在。青岛电视直播价格听证会和后面谈及的公开性立法听证会则能反证这一问题。太公开了,成本就很高,就不容易经常举行,毕竟有关部门的经费很有限。

就听证善后的总体情况而言,我们同样能看到,各地现有的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实践大多重视的只是听证的时间效率,而很少重视听证善后程序的规范化、听证信息的透明、专家作用的发挥,这样听证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决策的质量和成效实际上都必然会大打折扣。当然,一些地方所作的尝试还是很值得肯定的。

(第三节 模式及其成因

综观我国各级各地价格听证的制度与实践状况,它们在功能与程序上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普遍重视昕证的技术性功能,而忽视其价值性功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第一,除中央以外,地方的价格听证实践都有先行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都具有暂行性和试行性,即也都是初步的,都有不完善性。第二,制度形式上虽然大多没有提高决策效率的且标定位,但在实践中大多重视听证的运作方便,低成本高效率。第三,除极个别地方的个别尝试外,普遍没有做到听证对于社会的公开透明,从而也没有真正实现公众参与渠道的扩大。第四,在实际的听证的运作中会邀请有关专家的参与,但对专家参与听证会各个阶段活动的作用还重视不够。第五,对于价格听证的公平目标虽然有定位,但实际上很少有制度与程序上的详细安排。

至于价格听证的具体模式分类,我们如果用听证的功能定位做标准,就可把我国的价格听证尝试基本上分为两大类:技术性功能类与价值性功能类。各级各类的价格听证绝大多数属于前一类,例如深圳、内蒙和北京等地的价格听证,甚至包括青岛市的大部分听证。只有极个别地方的个别价格听证才属于后一类,如青岛市的出租车价格听证等。在前一类中,从现有制度的创新性来看,深圳市无疑是典型代表。从制度的规范性来看,内蒙古出人意料地名列前茅。北京市具有地缘上的特点,即首都,也正因为这样,其制度创新往往很难,最多只能有一些小的创新,总体制度上的典型性就不是很强。因此,我们只对深圳、内蒙、青岛三个地方的价格听证模式的总体情况及其成因作一分析,然后从总体上分析一下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