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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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政府听证 (9)

总体上看,深圳市的价格听证与全国许多地方的价格听证一样,重视的是听证的技术性功能,而忽视的是听证的价值性功能,恰好与我国一些地方先期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往往更重视价值性功能而忽视技术性功能形成鲜明对照。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价格听证虽然推行得比其他地方要早,但后来的听证制度几乎与原有价格咨询制度没有太大的区别,致使其后来的发展容易偏离听证的核心理念,出现一些实际上的停步不前现象。经过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成因分析。

1.改革开放的前沿性

对此,前面已经作了详细的背景介绍,在此无需多言。

2.价格决策的特性

我们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价格决策模式是秘密决策,如今要过渡到市场经济,价格决策要体现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和高效等要求。但实际上,价格决策者一般还是不愿或不习惯完全的公开民主决策。重要的理由就是价格决策的特性在于其特殊的敏感性,一旦完全公开,很容易造成市场和社会的震荡。或许正是因为这样,才会出现全国上上下下的价格听证大都在公开、民主等原则方面裹足不前。

3.组织者的观念

深圳市价格听证制度本来有很好的创新与发展的客观条件,为什么后来实际上停滞了呢?在实地访谈中,我们感到,其关键恐怕在于,深圳价格听证的有关组织者对于听证的核心理念还缺乏准确的理解,并没有完全弄清听证与咨询的区别,没有弄清物价局及价格咨询委员会成员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等问题。也就是说,组织者的观念没有到位,就不可能推行真正的听证制,更不可能推动听证制的不断向前发展。

4.外部的影响与冲击较弱

深圳市价格听证的发展状况其实并非例外。同期,全国绝大多数的听证活动的模式都基本如此,连全国层面的前两次价格听证会也是这样。因此,深圳市当时可能没有感到外来的创新刺激和压力。当然,现在毕竟已有青岛、广东乃至全国层面在价格听证的公开化方面作了成功的尝试,还有新出台的全国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再加上已有的立法听证活动大都比较重视价值性功能的发挥,我们认为包括深圳在内的全国各级各地的价格听证必将在价值性功能的发挥方面面临日益强烈的挑战和冲击。

最后,我们应该看到,深圳市的价格听证模式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毕竟它是中国价格听证的首创,意义非同寻常。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并且我们相信,该市的改革开放的前沿优势加上后来全国价格听证的竞争性发展形势以及人世的相关要求等,都一定能够让有关的组织者能逐步准确把握听证的核心精神,推动其价格听证继续前进,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日渐发挥我们期待的六大功能,继续对全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创新性贡献。

二、内蒙古自治区

总体上看,内蒙的价格听证偏重的也是听证的技术性功能,而对听证的价值性功能重视不够。然而前述分析可见,经济尚不发达的内蒙古却能够在技术性功能中特别强调规范性目标地位,能够制定出相对比较细致的听证规范来,这的确非常难能可贵。因为中国现阶段推进听证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就应该是规范听证。

对于内蒙价格听证的模式,经过认真研究,我们主要提出如下两点成因分析。

1.后发优势

内蒙古因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而没有能够率先推行价格听证制度,但后来者可以参考先行者的经验与教训,抓住听证制度发展中的最重要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制度创新,从而反倒可以后来居上。这就是后发优势所在。

2.组织者的敬业

这也许是内蒙特色的最重要变量。在我们做过的所有实地访谈中,我们几乎有一个共同的发现,即某地听证制度推行的好坏,与该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相关性很小,反倒与听证规则的制定者和实际组织者的素质有更大的相关性。内蒙也不例外。从区计委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他们是内蒙价格听证制度的制定者,他们虽然对于听证的核心精神还没有十分准确和全面的理解,但有一种要做就要做好的敬业精神。这种精神让他们能够主动向兄弟省市学习,主动向实践学习,从而制定出有自己特色的听证制度规范来。当被问及如何在听证的几大目标中作选择时,他们非常明确地回答是:规范、科学和公正,其他要为这几项目标服务。难怪内蒙的价格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能够后来居上。从呼市物价局来说,他们主要是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价格听证办法,自身对价格听证的理解还有待深化,但他们做事的认真态度、力图创新的精神和愿意继续探索改进现行听证办法的诚意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应该看到,内蒙及呼市物价局的听证模式虽然实际上也有一些问题,并不完美,但它毕竟是中国价格听证实践中特别重视规范建设方面的典型代表,其经验很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三、青岛市

青岛市价格听证在初期最不重视的功能就是决策的合法规范。其原来的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在11个地方当中最低。不过,青岛市物价局早已清醒地认识到这一问题。2000年8月11日,该局向青岛市政府提交了一份《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报告》,详细报告了价格听证制度中的三大问题(部分市政部门的听证职责不清与没有尽职尽责;对于听证代表的条件要求与权利义务要求不够明确;听证会场纪律不严等),并提出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的6条意见(明确界定市政各部门在听证过程中的职责;有关部门切实选好听证代表;与会代表要充分准备、深入调研等;代表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等;新闻单位的报道要客观准确;建立旁听制度)。这一报告后来在2000年IO月10日被该市政府批转执行。

后来,青岛市价格听证最重视的听证功能就是公开透明。这在前面已有详细的介绍。加上青岛上述其他一些创新尝试(如二次听证、消费者代表自愿抽样选择法),青岛的价格听证实践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推行价格听证制度发展的先进典范之一。

总体上看,青岛市的个别价格听证更重视听证的价值性功能。这是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价格听证活动所不能做到的。经过认真研究,对于青岛价格听证的模式,我们提出如下两点成因分析。

1.沿海开放城市的优势

青岛改革开放进程比深圳等经济特区要慢,但是毕竟是我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近几年其经济发展很快。,因此,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而必须加以改革。青岛市的价格听证制度的创新就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进行的。市物价局和市政府共同采取主动的公开策略,成效十分显著。

2.组织者的观念创新至关重要

同样是价格听证,为什么青岛能够做到真正公开与民主地举行,而深圳等城市本来有很好的客观条件继续创新和发展,反而满足现状,裹足不前?这里的关键也在于青岛物价局的有关组织者,特别是青岛市政府领导,他们能够充分领会听证的核心理念,有创新的动力,也有敢于承担风险的勇气,才能够大胆开拓,积极进取(青岛市物价局还因此而荣获了市政府的优秀工作成果奖)。可见,青岛案例也证明,组织者的观念与勇气对听证制度的发展影响重大。

虽然我们在青岛市的听证实践中深受鼓舞,其有关具体机制也颇值得借鉴,可是通过细致的观察,我们依旧发现,青岛的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仍有待继续提高,它在扩大公众参与功能方面也还有待加强。这是因为,一方面听证制度的公开更多的是取决于党政领导的意识,而不是确实落实在制度层面,甚至有时是追求一种政绩的外在体现;另一方面,在听证会的作用发挥上,还具有很大的弹性,其是否召开、组织方式以及最终的意见体现,并不具备相应的刚性约束。

无论如何,我们应该看到,青岛市物价局的听证模式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相比,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值得赞许与推广。根本的理念改变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青岛市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真正把价格听证制度提到政府物价管理体制改革重要举措的高度加以重视,并实实在在予以推动,就可以实现听证制度的良好运作。

四、影响价格听证模式的总体因素分析

在总体上,价格听证的上述几种模式告诉我们:影响价格听证功能定位和效应发挥的主要变量有经济发展、组织者的思想观念、制度的规范程度、公民的民主素质等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

人们常说经济发展是最根本的因素,但它对于听证制度的作用在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是不一样的。在听证制度的建立阶段,它往往起主导作用,深圳最先建立我国的听证制度雏形就是明证;但听证制度后来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因素的相关性显著变小,经济发达城市深圳听证制度的停滞不前和经济落后的内蒙的听证制度却有较高的规范化水平,都很能够说明这一问题。但听证制度真正要有突破性发展,尤其是在根本理念和核心功能定位上要有突破,还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做基础性支撑,如青岛的创新就是如此。

2.组织者的思想观念

这个因素在听证发展的任何时候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甚至在某些时期(如制度初步建立后)和某些地方还是影响听证制度进步的最重要因素。深圳早期价格决策者的机制创新、有敬业精神的内蒙价格部门负责人的制度建设努力和青岛有关领导人的民主意识和在公开化方面的创新精神与勇气等都对价格听证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因循守旧、畏首畏尾等也是许多听证会难以有所突破和创新的主要障碍。我国之所以普遍流行技术性功能类价格听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少价格听证组织者受传统思想观念和习惯做法的影响依旧很大。

3.制度的规范化程度

制度的规范化程度是影响听证制度实际运作的最直接的因素。我国的价格听证,特别是地方价格听证,虽然从一开始就重视有关制度建设,但毕竟处于初建时期。制度化水平还很低,何况最初几年全国没有统一的听证制度,这大大限制了价格听证实际功效的发挥。好在目前已经有了全国性的价格听证办法。

4.公民的民主意识

一项民主制度最终有效与否,还要看公民的民主意识如何。我国目前公民的民主意识比过去要提高了许多,但仍然有待提高。各地由公民主动要求举行价格听证的情况很少发生,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当然这也与因听证制度的宣传不够,很多公民不了解听证制度有关。对此,后面还有专门论述。

(第四节 我国铁路票价听证会

据国家计委统计,截至2001年年底,全国已召开近千次听证会,其中意义较大的有六七十次。在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价格听证会中,由国家计委2002年1月12日举行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因其地位特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格外引入注目。这是自2001年7月国家计委颁布全国性统一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以来,首次采用电视直播方式公开举行的全国性价格听证会,堪称现阶段动作最大、最具影响力、最能体现我国价格听证实践水平的一次尝试,并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因此我们选择它作为价格听证的典型案例来加以分析。

在案例写作过程中,除了查阅互联网及报刊上的相关资料、搜集各路信息,我们还亲自到北京站、北京西客站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并且走访了国家计委、铁道部的相关部门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还曾电话采访了此次听证会的部分消费者正式代表,得到了许多无私帮助,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下面的案例分析,我们将借鉴本书相关章节中的分析框架,并且结合案例本身特点进行取舍。具体说来,在程序方面主要考察本次听证会的制度依据、参与阶段听证代表的选择和听证会过程中代表的发言情况;在功能评价方面,为了行文的便捷,则对六项指标进行有机合并:是否通过广泛搜集信息、公平理性决策以提高政策质量,是否扩大了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以切实实现政治民主化,是否通过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以监督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是否具有效率。最后通过上述指标展开政策效果评估,以便对本次听证会做出综合评价。

一、制度依据

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无疑是本次听证会的根本法律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则是直接的法规依据。《暂行办法》中与本次听证会有直接关系的规定主要有:①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等原则;②听证的主要内容是价格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③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④申请人应提供包括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的书面申请材料;⑤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具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中有关财务状况部分的真实性做出评审;⑥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在于,最终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代表多数不同意原方案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应重新听证。除此以外,还包括对听证会一般程序,如将相关材料送达正式代表的时限要求(至少在会前10天)、听证纪要等制作的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对听证的功能定位明确涉及到了框架中的社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开)、理性选择(客观),但缺失公众参与、合法规范、提高效率三项(虽然具体的程序规定可理解为对合法规范的追求,但并未明确提及)。表现在具体制度上,一是对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只有笼统的规定,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二是未充分考虑行政效率与成本问题,认为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且对听证会的资金来源未作详细说明。

针对以上情况,本次听证会的组织者--国家计委制定了配套的筹备文件--《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组织实施方案》,除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作进一步补充要求、规定听证会公开方式外,重点明确了听证代表产生的三项原则(公开透明、广泛性、兼顾利益)、要求(主要是能代表一个方面消费者意见,有一定的调研、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和具体方式(见表13 -3 -15)。

综上可见,虽然制度依据还不够完善,但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各项文件相互补充,使本次听证会的各阶段、各方面都做到了有据可依,基本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参与分析:听证代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