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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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政府听证 (7)

如表13 -3 -7,在我们调查过的11个地方的价格听证制度文本中,新闻单位代表权或参与权问题仅在7个地方得以明确规定,且其中有此规定的河北省也只是规定新闻机构有时可以列席。当然个别地方,如山西还曾明确规定“可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必要时作现场报道”。试想,如果完全没有新闻机构的参与,听证会的透明度就要大打折扣。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新闻界选派代表本身就很成问题,因为新闻界对于一般听证活动的职责就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而不是选派听证代表,他们更关注的是能否让他们介入听证过程,参与听证活动的全程报道。

截至目前,媒体介入最深的价格听证会大致有两个典型。一个是2000年9月国家计委召开的电信价格调整听证会。会前许多新闻记者就已闻风而动,准备参与报道这次听证会,但听证会却举行得神神秘秘,组织者当天只让中央电视台介入并做全程录像。此后过了半年多中央电视台才部分地公开这次听证会的一些实况录像。这就引起新闻舆论界的极大不满,媒体包括网络随即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很多次激烈的批评。

另一个典型就是青岛市对新闻媒体资源的充分利用,尤其是在出租车价格听证会中采取电视现场直播法。青岛市注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对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的宣传报道。两年来,《中国青年报》、《中国经济导报》、《大众日报》、《青岛日报》、《齐鲁晚报》、《青岛晚报》、《青岛生活报》及中央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先后113次对青岛听证会进行了报道(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4日)。特别是在2000年9月的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中,该市采取了听证会电视直播法。于是价格听证作为政府行政透明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不仅为各经济管理部门所接受,而且已逐步深入到青岛市民的心目之中。

这两次的鲜明对比说明,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允许媒体的介入不但不会出乱子,而且有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这在后来广东省的公路客运票价听证会和国家计委铁路客运票价听证会中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后者的情况详见后面的专门分析。反之,如果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不允许媒体介入,反倒既会因缺乏透明性而让听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又会因媒体的炒作而产生许多不良后果。

可见,我国目前的价格听证在听证的参与方面虽然基本上能注意参与听证的代表的广泛性、平等性、专家参与性以及实际』-的参与效率,但仍然比较忽视听证的公开透明性和规范性。

四、听证的过程

通常,各地都将价格听证的程序分为听证会前、听证会中和听证会后三大阶段。这里先讨论其中的前两个阶段。

1.价格听证会前的准备

各地所规定的听证会前的准备程序大致有6项,见表13 -3 -10。

其中最基本的程序或要求是表13 -3 -10中的第1、2、5和6项,它们被采用的地方数都在4家以上。第2项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初审问题在这10个地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其中有6个地方还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初审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上都涉及有关政策依据、成本测算、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关因素分析和相关配套措施等。这些基本上与上述听证的具体内容相吻合。另外,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地方中有9个地方对提前书面通知各方的时间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长者15天,短者7天,居中者为10天。

各地对听证会前的程序规定在数量上以河北、云南和内蒙为多,说明它们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和详细。

以内蒙为例,对于听证会前的准备,该地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暂行办法》第六条)提交调定价方案;物价主管部门对调定价申请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暂行办法》第七条)写出初审意见书;要提前10天向应邀单位和人员发送邀请通知书,并附送调定价方案。

在实地访谈中,我们发现呼市在听证会前的准备方面有两点创新很有价值。一是物价局在审核中,物价局领导有时会亲自出马调查。例如呼市公交听证会前,物价局局长亲自带领人马查访公交线路、站点等情况,这充分显示物价局的审查并非走过场,而是极为认真和负责的。二是听证会前先将代表带到调价申请方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以增进代表对调定价项目的感性认知,提高听证会的实效。例如,自来水调价听证会前,物价局就先把代表拉到污水厂做实地考察,了解自来水资源管理的各种实际情况,效果非常好。这两点可以说在我们所访谈过的其他地方都是没有的。

对于调价申请的审查,呼市在实际运作中还十分注意利用各类调查组织的作用,其中有物价局内部的调查组织,也有物价局外的调查组织。例如,在呼市公交听证过程中,市物价局就让局内的价格成本调查队对呼市公交总公司现行每百公里客观成本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同时请局外的呼市城市抽样调查队就调整公交票价对于居民消费指数的影响作出测算。应当说,这种做法非常规范,能够保证成本测算和效应评估中的客观真实性和公正可靠性。

2002年7月国家计委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则十分重视听证前的程序规定。其第12-20共9条,全属这方面的规定。除了上面涉及到的内容外,它主要有几个突出点值得注意。第一,价格定调的申请者,除了有关企业事业部门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及其组织也可采取主动行为。第二,物价主管部门认为有关申请材料需要评审的,应交有关中介机构,政府可以指定中介机构。第三,明确规定了物价主管部门对于不在权限范围、定价理由依据不充分和不适合听证的价格听证申请可以不受理。第四,对于可以受理的价格听证申请,物价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的20日内做出听证决定,在决定后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10天以前将有关聘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以及确认出席听证会的代表人数必须达2/3以上方可开会,第五,适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公布时间、地点、内容和旁听席位数等。

上述这些规定表明,听证会前的程序规范更加详细和严格,并照顾到价格听证在社会公平、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和理性选择等方面的功能定位。只是其个别规定可能不利于听证的实际运转效率。如要求听证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开会,这种规定就太过严格,当今许多立法机关开会也不会要求如此高的比例,其实价格听证要求过半数即可。

在这方面,北京市的实践很值得我们思考。参见表13 -3 -11。在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方面,我们发现刚推行听证会时,应到代表全部出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基本上在逐渐降低。这反映出,随着听证制度的经常推行,代表就不可能像刚开始时那样高度重视这一活动。当然,代表未参与这些活动的原因可能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代表都是兼职的,其他工作都很繁忙,所以不可能一直维持高参与率。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明文规定每一次听证会出席代表的最低数字或比例,以防实际参与率太低而影响听证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问题,但考虑上述实际情况,这一比例则不能定得太高。北京市原本没有规定到会代表的比例,但实际上其每次出席比率能保持在半数以上,并且允许不能出席的代表可以在场外送交书面意见。可见规定半数出席是可行的,同时可以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场外书面表达意见,以实现灵活处置。当然,如果允许场外表达,就要规定场外表达人数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场外表达的有效形式等内容。

2.价格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在此我们将主要涉及听证的主持与组织、听证进行的程序设计、听证的人数规模和发言控制等。

关于听证的主持与组织。听证会进行得公正与否,是否有效率,首先与听证的主持与组织问题密切相关。对此,很多地方通常只有比较笼统的规定,即听证的组织与主持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例如,内蒙古的规定与其他地方的规定类似,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具有本商品价格管理权的物价部门组织和主持,或委托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因此,呼市的价格听证均由市物价局主持,实际上的主持人则是物价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具体的组织工作不像北京、青岛等地那样由物价局中的政策法规处负责,而由物价局下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如公交听证由收费科负责,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由价格管理科负责。至于听证的组织者和主持者--物价局--在听证会中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呼市物价局的回答很明确,即不能仅仅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力维护国家及有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显然,在这方面的定位,呼市很清楚明白。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中第6条对于价格听证的组织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精神有:第一,由有关物价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可以有委托和授权听证;第三,县级政府的物价部门也可举行听证。

关于听证会的进行程序.,这应该是整个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各地设计的程序总共有9项,见表13 -3 --12。其中第1~4项是最基本的程序,也得到了大多数地方的明确规定。尤其是这1 1个地方都在参会代表发表意见和质询论证方面有专门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的规定很有特色。如山西让与会代表填写征求意见表;陕西允许申请方及其主管部门申述,还规定听证会中应代表要求可以中止会议;福建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与听证代表形成合议意见。从各个地方对于听证进行程序的规定数量来看,陕西、河南、深圳规定得较多,显然也较为详细。例如深圳市的价格听证会最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题,介绍与会人员;中间有申请方的陈述方案与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介绍初审意见和与会人员发表意见等程序;最后还是由主持人做简要总结,宣布会议结束。可见会议的起与结以及中间的过程还是较为简沽高效的,没有加进如领导人讲话之类的繁琐程序。

还有个别地方的听证程序比表13 -3 -12中所列的要复杂得多。呼市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就是如此。内蒙古的听证办法对此有四款规定;也就是有4项议程:申请方汇报调定价方案;物价部门汇报初审意见书;与会者讨论、质询;物价部门总结。呼市价格听证的实际议程一般会远远超出上述4项。例如呼市公交价格听证会的议程共10项,除了上述4项外,还有呼市物价局领导宣布听证会开始;自治区计委收费处负责人讲话;呼市建设局领导讲话;呼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作每百公里客观成本调查报告;呼市城市抽样调查队作调价影响测算说明和各方面领导讲话等6项议程。呼市物价局的议程规定得虽然更详细,且有创新,但实际上也有一些繁文缛节之处。例如完全可以把领导讲话放在一项议程里面,甚至可以尽量减少领导讲话的人数和时间,从而可以大大节省会议时间,提高会议的效率。

可见,程序并非越多越好,同样也不是越少越好,而应该遵循在基本保障听证的公正、民主和效率等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认为上述这些程序中的第1、2、3、4、6、7、8项是最基本的程序,其他两条则可有可无。程序的精细化并不在于程序条目要多,而看是否对每一道基本程序有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听证代表的发言,是否规定了各方代表发言机会的公平,是否规定有专家发言的机会保障,是否允许自愿参与者发言等。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22条对于听证进行程序做了8条规定,除了上面几条最基本的程序外,还特别提出:有关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显然,这些规定更强调价格听证会的公正、理性和规范。但是在每一道程序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恐怕要由各地的听证办法来加以细化。

关于听证代表的规模与发言人数。这也是影响听证会效率和公平等功能发挥的重要制度因素。在呼市的价格听证会上,发言者的时间原定每人5分钟,实际上大多会超过这个时间。会议一般是3个小时,会上实际发言的人只能是十几个人,往往只占与会50名代表的1/3。由此可见,从与会代表的人数规模来看,50人左右恐怕有些多,因为在有限的时间里绝大多数的代表并没有发言的机会。这些代表最终实际上只能是听众而已,发挥不了多少作用。

在北京市的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听证过程中发言人数上的上述规律。参见表13 -3- 11。从当场发言的情况来看,四次听证会当场发言人数平均为16人。据调查,北京市的听证会与内蒙一样,一般每次时间长度为3小时左右,也就是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其每次发言的人数比例与实到代表的数量往往成反比关系。

在听证会时间一定的情况下,实到代表越多,代表当场发言机会就越少。要想让尽可能多的代表有机会发言,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人数一定时,延长总时间长度,如果30人都来,每人都发言,总时间应为6个小时,也即一个工作日;二是控制代表人数,严格限制每一位代表的发言时间。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要大致像北京市那样,把正式邀请的代表人数降到30人以下。其他的靠公民的自愿参与来解决。会上除了正式代表发言外.还可以留一些时间让自愿参加的公民发言。这样就可以大大改善听证会的实际效果。同时,若30名代表都发言,在3小时内去掉申请方15分钟的发言和中间10分钟的短暂休息,每一位代表最多只能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

上述分析可见,在听证会的准备和举行程序方面,各地大多更强调听证的易于操作性,而对其他有关功能定位都有程度不等的忽视。尤其是忽视程序的规范性,其次对于听证的透明性、公众参与性、专家参与性和公正性也都有不够重视的问题。当然,不同的地方会有所不同。个别地方甚至还有一些特色和创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显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听证这两个阶段的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但仍有待细化。

五、听证的善后